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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賈特律師
本文共計1905字,閱讀需耗費8分鐘
前 言
在公司股權、合伙糾紛以及民間借貸案件中,我們經常遇到一個核心的爭議焦點:案涉金額是“借款”還是“投資款”?現實中,當事人之間往往僅憑一句模糊的口頭約定便開始合作,未曾意識到“借”與“投”這一字之差,在法律上意味著權利、義務、風險及救濟途徑的天壤之別。本文結合上述問題進行簡要分享。
一、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
借款成立的是“借貸法律關系”,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中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調整。其核心是“還本付息”,出借人出讓的是一定時期的資金使用權,借款人到期負有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的確定性義務。
投資款成立的是“投資法律關系”,可能表現為股權投資、合伙、明股實債等多種形式,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調整。其核心是“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投資人支付款項以獲得股權、合伙份額或項目分紅權,其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且需承擔經營風險。
從回報的維度看,在借貸關系中,無論借款人經營狀況如何,盈利或虧損,均需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收益是封頂的、固定的;在投資關系中,金額與目標公司或項目的盈利情況直接掛鉤,“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收益是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的。
在風險承擔的維度看,借款不承擔經營風險。出借人無需承擔借款人的經營風險,只要借款事實清楚,到期即可主張債權,公司破產時,出借人作為債權人,在清償順序上優先于股東;而投資者則應共擔經營風險,投資人作為股東或合伙人,需要直接承擔企業經營的虧損風險,若項目失敗、公司資不抵債,投資款可能血本無歸,公司破產時,股東在最后分配剩余財產。
從權利義務的維度看,借款關系中,債權人主要權利是請求還本付息,通常不享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表決權、知情權等;投資關系中,投資人是股東或者合伙人,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同時可能承擔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法律責任。
二、當約定不明時,法院怎么裁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相關司法判例,法院通常會綜合多個因素進行實質性判斷。
一是意思表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核心,當時的意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還是意圖成為股東、合伙人并共享收益、共擔風險?這是法院探求的根本。
二是協議性質與內容。名為《投資協議》,但內容約定了固定的回報率、到期還本、回購條款等,則更傾向于被認定為借貸關系,即“明股實債”。反之,若協議明確約定了股權份額比例、參與經營管理、按利潤分紅等,則傾向于投資關系。
三是是否共擔風險。這是最關鍵的區分點。如果協議中約定了“保底條款”“固定收益”“無論盈虧均需返還本金及收益”,則實質上將投資風險完全轉移給了融資方,背離了投資的本質,極大可能被認定為借貸。
四是是否參與經營管理。投資人是否在目標企業中擔任職務、是否行使股東表決權、是否在工商登記中顯名等,是判斷其身份的重要輔助證據。
舉個例子,大聰明向大漂亮的公司轉賬100萬元,協議寫明“投資”,但約定“年化12%收益,三年后李四回購張三的股權”。此處的“投資”實為借款,“收益”實為利息,“回購”實為還本。而小聰明向大美麗的奶茶店轉賬20萬元,協議約定“占股10%,按年度利潤分紅”,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此為典型的投資關系。
三、律師建議
為避免日后陷入漫長的訴訟和舉證困境,必須在“投”或“借”之初就做到涇渭分明。如果雙方的意圖是借款,就簽訂標準的《借款合同》,明確約定借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及違約責任。如果是想投資,就簽訂嚴謹的《股權投資協議》或《合伙協議》,明確約定股權份額比例、公司治理結構、決策機制、利潤分配方式、虧損分擔方式及退出機制。
當事人應該保存好轉賬憑證、合同、章程、股東會決議、溝通記錄等,這些是證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關鍵。若是投資入股,務必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是確認股東身份的強有力證據。若是借款,完善抵押、質押的登記手續。“借款”與“投資款”,絕非文字游戲,而是兩種性質迥異的法律行為,直接決定了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邊界和維權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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