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16:30,在日喀則江孜縣熱龍鄉查瓊嘎日山一場的絢麗“升龍”煙火秀舉行。活動視頻一經發布,便引發公眾質疑,引發公眾對破壞環境和污染環境的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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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將近一個的調查,10月15日,官方終于通報了蔡國強煙花秀調查情況。經核查,煙花燃放區域山體海拔4670米至5020米,影響草地面積30.06公頃,煙花燃放1050盆,燃放時長約52秒。報告顯示,平整作業、人員踩踏及車輛碾壓對土壤草氈層結構造成破壞,破壞面積15.29畝;事件產生的煙花殘留物、塑料碎屑等清理不徹底;煙花燃放產生的瞬時強光與巨響對野生動物造成了短時驚擾。
官方通報,此次煙花秀活動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第46條3、4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49條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青藏生態保護法46條第3款:
組織或者參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應當遵守安全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符合區域生態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管控和規范要求;禁止破壞自然景觀和草原植被、獵捕和采集野生動植物。
青藏生態保護法46條第4款:
組織或者參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應當自行帶走產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點投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生活垃圾。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49條: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第61條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污染環境罪有關刑事規定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2017年4月27日印發)十、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60條修改為:[污染環境案(刑法第338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8次會議、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8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
第二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十一)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行為人認罪認罰,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的,可以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十三條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調查報告結論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嚴重后果?
根據媒體報道,日喀則市委委托生態環境領域權威專業機構和專家,對此次煙花秀活動進行了專業調查,并形成了《日喀則市江孜縣人為擾動生態環境現狀調查評價報告》,報告稱:
“...對土壤草氈層結構造成破壞,破壞面積15.29畝...”
破壞如此大的面積,短時間內肯定難以修復,對地方的生態環境影響有什么嚴重后果,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和明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屬于“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情節嚴重”刑事立案標準,還需等待后續調查!
免職不是法定問責處分方式
免職不是事件終點,這場資本與政府聯合打造的煙花秀,以一場鬧劇和問責暫告一段落,包括當地的縣委書記、縣長等10名官員被立案審查調查,三名官員被免職。
法定問責方式: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撤職、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在履行相關職責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而對于北京蔡國強工作室及蔡國強本人,官方調查并沒有提及如何處理。
未來,地方政府官員和蔡國強等到底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還需等待后續的調查和通報!
作者:王鵬,知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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