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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張女士的父親去世后留下十幾萬存款,她拿著死亡證明、戶口本、獨生子女證去銀行取錢,結果。。。被拒了。
銀行說:“資料不夠。”
去公證處?人家要人事檔案。問題是她爸單位早黃了,檔案?鬼知道在哪。
最后沒辦法,把自己89歲的奶奶告上法庭。為了拿到法院調解書,她只能這么干。
這事離譜嗎?離譜。但更離譜的是,這種事正在越來越多地發生。這錢,為啥這么難拿
張女士的遭遇其實特別典型。
銀行那邊也有苦衷——萬一給錯錢了呢?萬一還有別的繼承人跳出來呢?所以必須“證明清楚”。
但問題就卡在這個“證明清楚”上。
死亡證明有了,戶口本有了,獨生子女證也有了。。。可銀行說:“不夠。”
為啥不夠?因為戶口本上信息太復雜,三代人都在一個本上,上面有其姑姑和大爺的名字,并且戶主不是其父親的名字,因此盡管張女士有其父母的結婚證,但銀行方面表示,仍然無法確定張女士和父親的親子關系。
那去公證處?公證處要人事檔案。
張女士懵了:“我爸那個單位早倒閉十幾年了,檔案去哪找?”公證處:“找不到我們也沒辦法。”
明明是合法繼承人,明明證件齊全,怎么就成了“證明我爸是我爸”的循環論證游戲了?
最后的最后,張女士只能走訴訟。把奶奶、把所有可能的繼承人都拉進來,開庭、調解、拿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然后銀行才肯放錢。
這一折騰,大半年沒了。
問題出在哪
說實話,沒人是壞人,但所有人都很無奈。
銀行不是故意為難人,他們也怕擔責任。公證處也沒錯,規定就是要那些材料。法院更沒問題,按程序走而已。
可就是在這種“各司其職”的環境下,繼承人的權利被一層層程序給淹沒了。
理論上,《民法典》把繼承規則說得清清楚楚。但實踐中?光證明“我有資格繼承”這件事,就能把人折騰到崩潰。
這到底是程序正義的必要成本,還是制度設計的不合理?我也說不好。
反正現在的結果就是——想拿自己該拿的錢,得先證明一堆不該證明的事。
有沒有別的辦法
其實,這事兒完全可以提前規避。
怎么規避?買保險或者設信托。
先說保險。
如果張女士她爸生前買了一份壽險,直接指定她當受益人,那這十萬塊根本不用走繼承程序。
拿著身份證、死亡證明、保單去保險公司,幾天就能拿到錢。簡單粗暴,一步到位。
為啥?因為保險金不算遺產,是直接給付給受益人的獨立財產。
這錢不用公證,不用訴訟,甚至不會被被保險人的債務牽連。就是受益人的,板上釘釘。
再說信托。
如果是資產更復雜、金額更大的家庭,家族信托就是個更強大的工具了。
把錢放進信托里,委托人寫好分配方案,比如“女兒結婚給多少”“兒子創業給多少”“孫子上大學給多少”。。。
等委托人過世后,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直接按合同辦事,根本不用走繼承流程。
而且信托財產獨立,不怕債務,不怕婚變,還能保密。
最關鍵的是,它徹底繞開了“證明我爸是我爸”這個魔幻困局。說點實話
張女士的故事其實就是個縮影。
現在這個繼承體系,理論上完美,實操起來一地雞毛。
不是說銀行、公證處、法院有問題,他們都在按規矩辦事。但規矩本身。。。是不是該反思一下了?
普通人面對這種事,真的太無力了。
所以如果你真想把財產順利傳給家人,別指望繼承程序有多人性化。
提前規劃,買保險、設信托,把主動權握在自己手里。這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是給家人省麻煩的問題。
不然等真出事了,你家人就得像張女士一樣,拿著一堆證明到處碰壁,最后還得把老人拉上法庭。
這事兒想想就夠荒誕的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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