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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〡李老逵
這幾天在四川發生了一件令人三觀震碎的事情,有網民反映在四川石棉縣一高速路段,看到一個家庭帶著一個“野人孩子”,“孩子類犬,吃飯、爬行、跑步都像狗”。網友報料視頻中顯示,一個一絲不掛的孩子,趴在臺階上吃食物,身體黑黢黢的,頭發亂糟糟的,旁邊還有一位抱著小孩的大人好像正在與其說話。
據記者調查,孩子父母常年不給孩子穿衣服,甚至冬天都不穿,當地警方和政府工作人員曾上門勸說,但孩子父母拒不配合。“孩子父母吃素,小孩子也吃素。村民還稱曾發現小孩與狗同吃同住。”
據當地政府了解,孩子的父親是南澗縣新政村村民,今年30多歲。母親戶籍在北京,40歲左右。他們雙方都受過高等教育,父親有大學學歷,母親有研究生學歷。
新政村村民楊梅告訴記者:“孩子身上臟了,父親就把他拎到水龍頭下用水沖洗,我們村的人都非常可憐孩子,說了他(孩子父親)好多次,他都不聽,村里人也報過警”。
楊梅稱,后來,這家人帶著孩子搬進了山里住,離村大約一公里。她最后一次看見這個孩子,是在去年冬天一個出太陽的早上,當時村里剛下過雪,非常冷,孩子的父親帶著孩子和一只狗,到村中心附近公路曬太陽。楊梅回憶,孩子的父親穿著一件珊瑚絨長款睡衣,但孩子一絲不掛。
王思是一名民間志愿者,10月18日,她自行從昆明驅車前往孩子家所在村子探訪。她告訴記者,據她跟村民交流了解,全村人都知道這家人養育孩子的方式,村民非常不理解,但是也有村民看見,家長會給孩子買東西,“村民覺得(這對父母)有問題,又說不出哪里有問題,只說受苦的是孩子”。
我是職業律師,我認為從目前的報道來看,“野人小孩”的父母已涉嫌多項違法犯罪。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而這對父母卻把監護權當成了“我想怎么養就怎么養,你們管不著”。他們采取的監護方式,完全違反了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而是對監護權的嚴重濫用。
孩子的多項核心權利也已經直接被嚴重侵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里,首先就是要“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常年讓孩子赤裸著身體,連大雪天都不例外,還在山里、村里的地面上爬行,面臨著被刮傷、擦傷的風險,這是嚴重侵害了孩子的生命健康權和生存權。
說什么用自然教育法去養娃,說孩子因為濕疹所以才不穿衣服,一年四季都光著身子爬行,是為了鍛煉他的協調能力。
那你們倆自己怎么不脫光衣服回歸自然?剛下過雪,當父親的穿著一件珊瑚絨長款睡衣,但讓孩子一絲不掛,這是人能干出來的事情嗎?連狼都知道讓自己的崽在溫暖的窩里呆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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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公共場所衣不蔽體,更是忽視了孩子的人格尊嚴。不是說孩子未成年就沒有人格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第二十七條更是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顯然不只是包括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而是所有人都要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此外,孩子目前還沒有落戶,也沒有接受過任何的學前教育,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第十六條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撫養與教育兒童的義務,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不是說幼兒園不是義務教育,監護人就沒有教育孩子的責任,孩子也沒有受教育的權利。
最后,也是最嚴重的,我認為孩子的父母已經涉嫌構成虐待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人說,父母沒有打沒有罵,所以沒有虐待,這種說法是極其錯誤且極端無知的。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
畫黑板敲重點,“凌辱人格”也是可以構成虐待罪的。
那我想問下認為不構成虐待的人,讓孩子赤身裸體蹲在地上。像狗一樣啃咬著食物,四肢爬行,是不是凌辱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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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覺得不是,那么你是不是愿意在大庭廣眾、眾目睽睽之下試上一試,并且常年堅持?
這還不是虐待,啥是虐待?
長期讓孩子處于危險狀態中,讓孩子脫離正常的社會環境,還侵害了孩子的人格尊嚴,錯過了關鍵的發育期。這種持續的傷害我認為已經符合了虐待的界定和標準。
而且孩子若養成了這樣的習慣,你讓他/她未來怎么去學習,去學校接受教育,怎么走入社會?
孩子屬于全社會,父母只是監護人,不是所有人。
高學歷不代表高素質,更不代表高認知。如果再參加了什么所謂的“靈修”,對孩子來說,那就是一件更加恐怖的事。
這對父母的行為和方式,已經絕不是教育不當這么簡單,而是應該受到法律的懲處。僅僅要求其遵守公共秩序,不在公共場所再次出現衣不遮體及孩子爬行行為是不夠的,其將把孩子戶口落到北京也是不夠的。“野人小孩”需要的不僅僅是落戶。
孩子和教育絕不只是家庭的私事,這方面,法律和組織并不是沒有介入的手段。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也有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甚至長期監護的相應規定。
由于虐待罪一般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即告訴才處理),法律考慮到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有限,還于2014年發布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監護人虐待未成年人無人告訴時,檢察機關可起訴。
不能養就不要生。教育可以有個性,但是不能沒有底線;成長需要自由,但是更需要保護。
家庭私事從來都不是違法的保護傘,絕不能讓所謂的自然教育變成觸碰法律紅線的野蠻行為。每一個孩子的童年,都應該被溫暖和法治包裹。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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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老逵,法學雙碩士畢業,曾在國務院部委工作多年,嫉惡如仇,仗義敢言,因此辭職改做執業律師。赤子之心不改,憂國憂民常在,忙時搬磚,閑暇寫作。文章多替蒼生寫,不為君王唱贊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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