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機動車停車場備案管理,提升停車場服務質量,依據《成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成都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機動車停車場行業實際,制定《成都市機動車停車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一、停車場備案
向上滑動查看全部
(一)備案范圍
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納入備案范圍。
僅對業主、租戶、訪客等與業主相關的特定對象提供停放服務的住宅小區停車場和商住一體建筑的住宅用獨立停車場,不納入備案范圍。
重大節假日、重大賽事和活動等期間,景區、活動場所等周邊停車場所無法滿足停車需求時,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利用閑置土地臨時設置停車泊位的,不納入備案范圍。
(二)備案材料
1.公共停車場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場地合法使用材料:自有產權停車場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書、成都市公共設施配套移交協議(擇一);委托經營停車場的,除了前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合作經營協議、委托經營協議(擇一)。
(3)停車場總平面圖,包括項目總平面圖和停車場平面圖。項目總平面圖應當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蓋章;停車場平面圖應當標明出入口,泊位數量、編號及分布,場內通道等。
(4)獨立選址建設或者建筑物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提供建設工程驗收材料:并聯竣工驗收的,提供建設工程并聯竣工驗收通知書;非并聯竣工驗收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材料及消防驗收材料,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置停車泊位的,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意見書。
(5)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提供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合格材料:有效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報告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2.專用停車場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場地合法使用材料:
自有產權停車場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書(擇一);委托經營停車場的,除了前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合作經營協議、委托經營協議(擇一)。
屬于住宅小區停車場、商住一體建筑的住宅用獨立停車場、商住混用停車場的,除了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現有小區業主大會依法共同決定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材料。
場地合法使用材料應當明確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泊位;涉及多個泊位產權方的,應當在相應材料中予以明確。
(3)停車場總平面圖,包括項目總平面圖和停車場平面圖。項目總平面圖應當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蓋章;停車場平面圖應當標明出入口,泊位數量、編號及分布,場內通道等。
對存在非經營性泊位的專用停車場,應當在停車場平面圖分別標明經營性泊位和非經營性泊位。
(4)獨立選址建設或者建筑物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提供建設工程驗收材料:并聯竣工驗收的,提供建設工程并聯竣工驗收通知書;非并聯竣工驗收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材料及消防驗收材料,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置停車泊位的,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意見書。
(5)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提供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合格材料:有效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報告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3.臨時停車場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場地合法使用材料:
①已供用地臨時停車場,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書(擇一);委托經營停車場的,除了前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合作經營協議、委托經營協議(擇一)。
利用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建筑后退道路范圍設置臨時停車場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現有業主大會依法共同決定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材料。
②政府儲備用地臨時停車場,應當提供儲備土地管護主體與經營者簽訂的臨時用地使用協議;
③市政用地(公園、綠地、廣場等)臨時停車場,應當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或屬地政府同意設置、改建的協議或文件;
④集體土地臨時停車場,應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設置的協議或文件;
區(市)縣人民政府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土地合法使用書面意見、會議紀要等材料,可作為場地合法使用材料。
臨時停車場的場地合法使用材料應當明確用地范圍。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于臨時用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停車場總平面圖,應當標明周邊毗鄰道路,出入口,泊位數量、編號及分布,場內通道等。
(4)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提供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合格材料:有效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報告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三)備案程序
(1)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填寫《機動車停車場備案信息表》(見附件1),準備備案材料(見附件2)。
(2)經營者通過線上(四川政務服務網:http://cds.sczwfw.gov.cn)或線下途徑向停車場所在地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辦備案。
(3)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材料。對信息完整、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按照編號規則為停車場備案編號,當場或在承諾的時限內向經營者出具備案證明(見附件3);對信息不完整或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出具《補齊補正資料告知書》(見附件4),一次性告知需更正的信息、需補齊補正的資料。
(四)備案變更
經營者登記信息(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停車場基本信息(停車場的名稱、地址、泊位數、平面布置等)、場地合法使用材料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當辦理變更備案,調整停車場標志標識。
經營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原備案證明向停車場所在地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機動車停車場備案變更信息表》(見附件5)和備案事項相應變更材料(以下簡稱“備案變更材料”)。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備案變更材料,對信息準確、備案變更材料齊全的,應當場或在承諾的時限內向經營者出具變更后的備案證明;對信息不準確或備案變更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出具《補齊補正資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需更正的信息、需補齊補正的資料。
(五)重新備案
臨時停車場到期確需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20個工作日內到停車場所在地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備案。
(六)停止經營
停止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停車場,其經營者應當提前20個工作日,向停車場所在地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機動車停車場停止經營告知書》(見附件6),并同步向社會公示,拆除停車場標志。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注銷該停車場備案。
臨時停車場經營期間因出現重大安全隱患、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土地開工建設等情況停止經營的,應當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置。
(七)備案補辦
備案證明遺失的,經營者應當填寫《機動車停車場備案證明補辦信息表》(見附件7),向停車場所在地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補辦備案證明。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核對信息無誤后重新發放備案證明;如無法核實該停車場備案相關信息,則應當要求經營者重新申辦備案。
(八)備案換領
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如停車場原備案機關與《條例》規定不一致的,鼓勵經營者換領備案證明。
經營者需要換領備案證明的,填寫《機動車停車場備案換領表》(見附件8),持原備案證明到停車場所在地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換領備案證明。
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對信息無誤后,當場或在承諾的時限內向經營者出具新的備案證明。
(九)社會公示
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示備案停車場信息清單,包含名稱、地址、泊位數等信息,并及時更新備案停車場新增、變更、停止經營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二、停車場信息接入
向上滑動查看全部
(一)接入主體
1.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其經營者、停車信息服務企業應當向市級智能停車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停車管理平臺”)實時準確上傳動、靜態信息。
2.不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其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靜態信息,并接入停車管理平臺,鼓勵接入動態信息。
3.重大節假日、重大賽事和活動等期間,景區、活動場所等周邊停車場所無法滿足停車需求時,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利用閑置土地臨時設置停車泊位的,公安機關在道路范圍內依法確定臨時停車區域、擴充調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應當向所在地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靜態信息,并接入停車管理平臺,鼓勵接入動態信息。
(二)信息類型
1.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
動態信息包括實時空閑泊位數、停車數據(含車輛進場時間、出場時間、車牌號);靜態信息包括停車場編號、名稱、地址、類型、泊位數、收費標準等(見附件9-1)。
2.不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
靜態信息包括停車場名稱、地址、類型、泊位數、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停車場負責人及其電話(見附件9-2)。
(三)接入流程
1.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
(1)經營者向停車場所在地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接入需求(見附件10)。
(2)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系停車管理平臺運維單位確認接入對象。線下備案的,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步將停車場備案相關信息錄入停車管理平臺。
(3)停車管理平臺運維單位根據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需求開展停車場動、靜態數據接入工作,同步采集停車場入口經緯度、收費標準等信息。
(4)經營者應當配合做好停車場動、靜態數據接入工作;停車信息服務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保障。
2.不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
停車場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填寫《機動車停車場靜態信息報送表》(見附件9-2),報停車場所在地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編號規則賦予停車場編號,并將相關靜態信息錄入停車管理平臺。如需接入動態信息的,按前述要求執行。
(四)停車場編號
全市機動車停車場進行統一編號管理。
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停車場編號規則(見附件11),對新備案停車場以及僅報送靜態信息的機動車停車場賦予停車場編號,對既有備案停車場按照停車場首次備案時間重新賦予停車場編號。
停車管理平臺運維單位應當依據編號規則,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賦予停車場編號。
(五)數據質量
停車管理平臺運維單位負責停車場數據維護,確保數據安全,并對數據質量進行監測,發現經營者上傳信息不完整、信息有誤、動態信息未按相關技術要求實時更新等問題的,應當及時反饋停車場所在地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經營者整改。
經營者、停車信息服務企業應當保障數據質量和數據安全,并配合開展數據維護工作。
三、監督管理
向上滑動查看全部
(一)職責分工
1.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備案管理和日常監管工作。
2.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備案管理和日常監管工作。
3.市、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業務管理范圍內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工作。
(二)日常監管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聯合檢查過程中,發現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變更備案、違法違規經營、停車場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屬于自身職責范圍的,依法依規處理;不屬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抄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信譽評價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停車場服務質量信譽評價工作,并做好結果應用。
(四)規范經營
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條例》中關于停車場備案、公示、經營服務、信息接入等相關規定,嚴格落實《成都市機動車停車場設施設備技術標準及要求》(見附件12),提升停車服務水平。
四、公布施行
本細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點擊下方“閱讀原文”,在成都市交通運輸局官方網站查看《成都市機動車停車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及其附件。
主管|成都市交通運輸局
來源|成都市交通運輸局
編輯|余茜、尹以順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