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額100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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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27刑初90號
涉案金額:100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從犯、認罪認罰、坦白
從重情節: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
一、被告人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華為Mate30Pro)一部予以沒收;案涉李某上繳至高邑縣公安局的資金101240元,其中124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100000元人民幣由高邑縣公安局發還給被害人蘇某俊。(該手機和資金現扣押)
三、對于被告人歐某非法所得的7000元人民幣,繼續予以追繳,追回后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拘留日期:2024.04.25
判決日期:2025.01.15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3月19日,被告人歐某通過“飛機APP”聯系到一名叫“錦鯉”的上家,“錦鯉”告訴歐某可以用其提供的錢款去金店幫忙買黃金,買完之后交給指定的人,食宿費、路費都由“錦鯉”出,并承諾每買10萬元黃金可支付歐某1000元的提成,后歐某因手頭缺錢便答應錦鯉為其購買黃金。
1、2024年4月8日,被告人歐某打車來到邢臺市威縣××樓信和珠寶店欲為上家購買黃金。在看好幾款黃金飾品并談好金價后,歐某將金店的銀行卡號在“飛機”上告知“錦鯉”,“錦鯉”安排將94236元錢轉入該金店銀行卡內。被告人歐某購買到3給黃金手鐲、1條黃金手鏈,后其通過“飛機APP”與上家聯系,并在該金店外將購買的黃金飾品交給接應的同伙羅某甲(另案處理)。
2、2024年4月9日,被告人歐某伙同張某(另案處理)打車來到高邑縣美源商場老鳳祥金店購買黃金。其在看好3個黃金手鐲和2條黃金手鏈后,再次通過“飛機APP”將金店的銀行卡號告知“錦鯉”,“錦鯉”安排將100368元轉入金店銀行卡內,被告人歐某、張某將購買到的3個黃金手鐲、2條黃金手鏈取走并交給了在外接應的同伙羅某甲。
經查,被告人歐某在邢臺市威縣信和商廈購買黃金花費的94236元以及在高邑縣美源商場花費的100368元均系被害人王某甲被電信詐騙的資金。
3、2023年3月26日,被告人歐某與劉某(另案已判決)、羅某乙(另案已判決)、李某江(另案已判決)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犯罪所得仍按照上線“朱雀”(身份不明)的安排幫助轉移資金,與供卡人李某顥(已另案判決)對接,進行驗卡并陪同、看管李某顥取現,后將取現款項交給上線“朱雀”安排的收款人。經查,李某顥提供銀行卡3張供他人使用,流入流水共計人民幣82萬元,并將上述款項全部取現。其中查實,南通市某某金屬管件有限公司、廣西南寧防城港市港口區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被他人網絡詐騙后轉入上述卡中金額共計人民幣5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歐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而通過購買黃金、銀行轉款等手段予以轉移,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認為被告人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無犯罪前科,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被告人的違法所得2000元和5000元依法應該追繳。
被告人歐某辯稱,我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定性無異議,但認為對我的量刑偏重。已經認識到了錯誤,但在利益的誘惑下還是觸犯了法律,以后一定吸取教訓。
法院認為:
被告人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助他人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量刑時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量刑時亦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建議對其酌情從重的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信。認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的意見,于法有據,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華為Mate30Pro)一部予以沒收;案涉李某上繳至高邑縣公安局的資金101240元,其中124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100000元人民幣由高邑縣公安局發還給被害人蘇某俊。(該手機和資金現扣押)
三、對于被告人歐某非法所得的7000元人民幣,繼續予以追繳,追回后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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