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一場因“修改付款方式”引發的千萬索賠
A公司向B公司發送采購要約,約定購買XX設備100臺,總價500萬元,“款到發貨”。B公司回復確認訂單,但將付款方式改為**“貨到付款”**,A公司未回復。后B公司發貨,A公司拒收并起訴B公司違約,索賠千萬損失。
——作為被告的B公司,如何證明“合同已成立”或“自身無過錯”?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為何法院認定“承諾不成立”?
某法院判決:B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理由如下:
承諾內容不一致:B公司將“款到發貨”改為“貨到付款”,屬于對履行方式的實質性變更(《合同法》第30條),構成新要約而非承諾。
A公司未默認接受:A公司未對B公司的發貨行為表示接受(如付款或簽收),故合同未成立。
三、法律分析:被告的抗辯核心與法律策略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承諾的認定需滿足四大要件(主體、內容、期限、方式),被告可從以下角度抗辯:
(一)抗辯點1:承諾內容是否構成“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履行方式等核心條款的變更為實質性變更(《合同法》第30條)。
被告策略:
若己方回復僅調整非核心條款(如包裝細節),可主張“非實質性變更”,合同已成立。
舉證重點:證明變更符合交易習慣(如長期合作中慣常修改條款)或要約未禁止變更。
(二)抗辯點2:承諾是否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法律依據:未約定承諾期限時,非對話式要約的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合同法》第23條)。
被告策略:
計算合理期限:需綜合考量要約到達時間+磋商必要時間+承諾送達時間(如信件郵程)。
例外突破:若因第三方原因(如快遞延誤)導致承諾遲到,可主張要約人未及時反對則承諾有效(《合同法》第29條)。
(三)抗辯點3:承諾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法律依據:承諾可依交易習慣通過行為作出(如直接發貨),無需通知(《合同法》第22條)。
被告策略:
證明己方行為符合雙方歷史交易模式(如過去10單均“貨到付款”后結算)。
反駁原告“未通知即無效”:舉證要約未明確要求“書面承諾”。
四、給被告的關鍵建議
留存磋商痕跡:保存郵件、聊天記錄等,證明變更內容已獲對方默許。
利用“承諾遲到”規則:因不可控原因延遲送達時,立即書面通知對方接受承諾。
主張“事實合同”成立:若對方已接受履行(如使用貨物),可舉證其實際享受合同利益。
上海公司法律師俞強特別提示:商事合同中,“沉默”不等于接受!如對方未對變更條款明確反對,需主動發函確認其態度,避免事后被動。
風險提示
本文所述策略需結合具體案情調整,具體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介紹
俞強律師 | 爭議解決法律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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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糾紛:股東資格確認、股權轉讓、公司控制權爭奪等。
合同糾紛:買賣、擔保、建設工程等合同的訂立、履行及違約救濟。
金融與資管糾紛:信托、私募基金、理財產品違約等。
破產與重組:債權人、債務人及投資人的法律風險防控。
知識產權與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侵權、商業詆毀等案件。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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