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震懾、遏制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還需要加強源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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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最高人民檢察院。圖/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賬號
文| 柳宇霆
又一起未成年人殺人案件重槌落地。
據報道,2022年9月,徐女士的丈夫許某在家門口被一名男孩小陌殺害。雙方互不認識,完全陌生。案發時,兇手還不滿14周歲,許某歿年44歲。
歷經近3年的司法程序,2025年7月,此案于山東淄博中院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小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人間悲劇。兇手作案之時還不滿14周歲,即便是受審判決的今天,也還是一個未成年人,居然淪為了窮兇極惡的殺人犯。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嚴厲懲罰,并付出長達13年自由的代價。
對被害人來說,深夜平白無故遭人刺殺,更是一場從天而降的無妄之災。寶貴的生命被一個陌生少年輕易剝奪,血案留給這個家庭無盡的悲痛。
因此,追究少年兇手刑責,乃民心所向。
此前,我國法律考慮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認識和控制能力有限,故而規定這一特殊群體觸犯刑律,應當從輕或減輕刑罰,對部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不予追究刑責。
但現實情況是,隨著社會發展水平提高,一些未成年人發育愈加“成熟”,作案手段、危害程度令人發指,甚至遠超一般成年人。如其犯下血案不負法律責任,不僅給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二次傷害”,更會引來公眾對法律公平性的質疑。
低齡未成年人也可追究刑責,方能弘揚正義、告慰民心。法律是時代精神的回響,理應與社會發展同向而行。追究少年兇手刑責,也符合法治精髓。
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獲得通過,明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這一條款,類似的未成年人犯罪,將不再擁有法律的“護城河”。而最高檢則被賦予了核準追訴的權力,通過這樣的制度設計,更好地體現公平與正義。
此前,河北邯鄲初中生遭殺害埋尸案,也是經最高檢核準追訴,兩名小兇手分別被判無期和12年有期徒刑。
回到這起個案。還不滿14周歲的兇手,“多次持刀捅刺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致被害人胸部最大一處傷口長達19.0cm,深達胸腔,胸腔臟器外露”,足以體現其主觀惡性極大,手段極其殘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追訴條件。
盡管兇手患有品行與情緒混合性障礙、未特定的非器質性精神病,但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及受審能力,并不影響追究其刑責。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小陌在審訊過程中,故意編造“麥克斯”等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更暴露其罪惡本心。
綜合來看,小兇手被判13年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最高檢核準追訴,啟動司法追究的齒輪,既是對罪大惡極者的當頭棒喝,也是對潛在違法者的震懾教育,對受害者及其家人,也是直抵人心的慰藉。
震懾、遏制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核準追訴并不是終點。通過立法、司法等手段,依法打擊犯罪,固然能起到蕩滌污垢、以正視聽的積極作用,但從深層次看,還需要加強源頭治理。
在現實生活中,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眾多,家庭、個人難辭其咎,社會層面也有責任。從這起案件看,也是如此,兇手小陌年紀輕輕輟學,曾供述受游戲動漫中的暴力影響,很多案例中也有類似“影子”。
痛定思痛,在庭審落下帷幕的同時,有必要加大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力度,推動各方形成合力,切實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撰稿 / 柳宇霆(媒體人)
編輯 / 何睿
校對 /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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