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男子家的林地,其爺爺從解放前就耕種,后人一直延續管理至今。2021年,因他人伐木開路需要,由本村村民小組長帶頭毀掉其種植的樹木。該村民小組長的毀林行為,被林業部門作出行政處罰。
但是,在男子隨后長達三年的起訴賠償損失的案件中,村民小組疑似通過偽造的系列虛假證據,經過法院判決,將其家族世代耕種的山地認定成了集體機耕路,且分文未予賠償。
男子三代人耕種管理林地被毀,帶頭村民小組長被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百色市田東縣江城鎮架龍村上龍屯村民小組長蒙某寧,組織村民砍伐本屯村民周吉隆家“那沙”地塊上的速生桉142株,并修建了一條寬3米、長約240米的簡易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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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寧砍伐樹木后,周吉隆向田東縣林業局進行了舉報。
2022年4月28日,田東縣林業局派出執法人員前往調查發現,毀林現場由上龍屯村民小組長蒙某寧為代表,組織機械、人員在案涉林地用挖掘機碾壓鉤毀、毀壞林木,且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涉嫌毀壞林木。
此后,經田東縣林業調查統計:遭損毀樹種為尾葉桉,共計34株,林齡2年,被損毀林木蓄積量為 0.74 立方米,被損毀林木出材量為 0.47 立方米。
據此,該局于2022年6月6日,對蒙某寧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異地補種毀壞株數34株的3倍計102株樹木,并處毀壞林木價值2倍的罰款,共計人民幣384元。
針對處罰中認定毀壞樹木的數量,周吉隆表示不予認可,從砍樹到處理,時隔了一段時間,很多被砍伐樹木已經丟失,統計數據不準確,按土地面積算,也可以得出毀林數量約142株。
村民小組長以占用屯集體土地和機耕路為由不予賠償
基于田東縣林業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案涉地塊歷史以來就為周家耕種、管理,周吉隆認為蒙某寧應當作出經濟賠償并按照林業局處罰補種樹木。
然而,蒙某寧以周吉隆家的林地是本屯的機耕道路,經村集體討論決定,村民同意其代表村民小組對案涉土地上種植的桉樹進行“清理”。
無奈之下,周吉隆于2023年5月23日,將蒙某寧起訴至田東縣人民法院,訴請法院判決蒙某寧賠償其損失。
一審中,周吉隆訴稱:案涉土地林木屬村集體荒山荒地,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案涉林地自解放前至今,一直由周家世代耕種,其權屬應當歸其所有。
蒙某寧辯稱:案涉土地屬屯集體土地,周吉隆明知該土地系本屯集體機耕道路仍非法侵占搶種速生桉屬于惡意添加行為,屬無正當權源,……案涉林木權屬歸上龍屯集體所有。
2023年8月21日,一審田東縣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周吉隆起訴。
周吉隆不服,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上訴至百色市中院。
周吉隆訴稱,案涉地塊由爺爺從1940年代開始,在此開荒種地,最初爺爺在此墾荒落戶時房子就蓋在半山腰,由于那沙林地為陡峭坡地,之前一直種植玉米、紅薯等旱地作物。自己并不否認“那沙”地塊所有權為上龍屯村民小組所有,但該地塊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分田到戶后,也由其祖父周尚吉開荒經營至今,雙方雖未簽訂承包合同,但在該爭議發生之前,上龍屯村民小組從未否認周吉隆一直在經營的事實,在2002年退耕還林后,案涉土地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資金政府也是一直發給周家,故在上龍屯村民小組沒有經過合法的形式收回該地塊的經營權之前,周家有權在上面經營,包括種植桉樹等,故周吉隆在案涉林地種植桉樹并非所謂的搶占行為,而是合法的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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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周吉隆在上訴中提出了關鍵的一個事實,即“那沙”通往鄰村吉屯的道路并不在案涉土地上。
經現場勘查發現,案涉地塊處于林地的山腳邊緣,山腳下是一條小溪,小溪與對面山坡之間有一片平坦的開闊地。開闊地此前一直由當地村民種植水稻,但近年來,被村民撂荒,但在小溪與開闊地之間,原來的人行小道仍然存在,這條小路是原來那沙山谷下唯一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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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經百色中院審理,在結合原被告雙方意見后,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裁定:撤銷田東縣法院一審裁定;指令田東縣法院審理。
2024年12月5日,案件經田東縣法院審理,以周吉隆享有案涉林木所有權的證據不足為由,再次駁回其起訴。
對此判決,周吉隆認為法院仍然未就關鍵事實予以查清,遂上訴至百色市中院。
本以為中院能夠依法查清事實,但令周吉隆意外的是,2025年7月25日,百色市中院以周吉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 34 株桉樹價值 5000 元,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為由,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兩級法院法官均未對蒙某寧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是本案問題所在
一個令人費解的問題是,在本案中,兩級法院均以周吉隆無法提供證據證實林木為其所有為由,而駁回其起訴。但歷史成因,現實狀況均顯示案涉土地由周吉隆家在管理、看護和實際經營。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二審時,周吉隆也提供了案涉林地自2022年開始,就納入國家退耕還林的補償范圍,周家兄弟享有多年的補償收益。但這一事實,均未被法院采信。
與之相反的是,蒙某寧提供的系列證據,漏洞百出,兩級法院卻視而不見。
梳理蒙某寧方提交的證據材料發現,多個材料涉嫌造假,或無法律效力,卻被法院悉數采信。
比如,蒙某寧提交給林業局的“反映書”就漏洞百出。該反應書稱,上龍屯在2007年就修建了一條經過那沙通往吉屯的機耕路。而事實上,2007年的機耕路并不存在。
該村前任村干部蒙某某稱,自己剛剛從任上退下,在自己任職期間那沙地塊并沒有修建機耕道,按照規定,村里修建機耕道,因涉及到土地占用,需要向鎮里報備并作批示,這一點可以向鎮里進一步證實。
周吉隆在案涉林地的現場指認,所謂的機耕路是在2022年搶修的,從開闊地到案涉林地之間,被一條常年水流不斷的小溪隔開,2022年搶修道路時,他們買來一根巨大的水泥管鋪設,管道至今不過3年,根本不是2007年就有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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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鋪設水泥管道推進至案涉林地,此前一直被小溪隔斷
周吉隆的說法,得到了那沙通往鄰村吉屯多名村民的證實。至少有10名吉屯村民為周吉隆的說法出具證明,稱從那沙至于吉屯的道路,自古至今,都是沿著小溪,順著田埂走。而案涉林地,與田埂、小道之間還隔著一條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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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周吉隆提交的這一證據,法院并未采信。
周吉隆稱,案涉被清理、推成簡易道路的林地,原來就是坡地,根本就不是屯里自2007年就修建的什么機耕道,實際上是2021年底,外地老板承包附近山林的樹木要砍伐,想要修一條路運木材,才編造了案涉林地是機耕路的說法。
還有,在二審中,法院認定上龍屯村民小組在2020年先后向架龍村委、江城鎮人民政府和田東縣林業局反映,要求上級部門疏通案涉道路恢復通行,但提交的反映書,無人簽名,無日期,就是一張白紙上打印了一些文字。
更有意思的事,在蒙某寧提交的一份有多人簽名的“證明書”上,除了有人冒簽人名、重復簽名之外,還有重大的造假之處。比如,該證明書中稱,“2007年,上龍屯經村民集體會議討論通過,在案涉林地原馬路上拓寬道路,作為本屯的機耕路”。然而,在該證明書上簽字的人中,有2007年尚未成年的小孩。
周吉隆說,且不說當年根本就不存在這個村小組集體會議,未成年人參與會議討論,在15年后還簽名證明這個會議的存在,更是荒唐。
周吉隆的代理人稱,蒙某寧提交的“上龍屯集體決議書”、 多人簽名的“證明書”、“會議照片”等證據材料,沒有日期,無法證明時間,且錯漏百出,從證據的三性原則來說,完全不符,根本沒有法律效力。
事實上,本案中,法院對事實核查與認定的邏輯混亂,審查不清,才是導致“案結事未了”的重要原因。
比如,在二審判決書中引用的“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2020 年春節期間,周吉隆侵占上龍屯通往“那樣”農田機耕道路“那沙”路段搶種桉樹,導致村民出行受阻。”
然而,筆者在現場勘查看到的事實是:所謂通往“那樣”農田的機耕路,所指的農田,此前確實有包括蒙某寧在內幾戶村民的水田,但現實中幾戶人家的水稻田荒廢近20年,水田上早已長滿了高大的樹木和低矮的灌木,已經無法識別水田的模樣(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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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樣”地塊荒廢多年的水田
周吉隆稱,更重要的是,2022年強推案涉林地修出來的簡易路,根本就沒有連接到所謂的“農田”,實質上是為了給伐木的老板提供運輸方便罷了。
據了解,由于周吉隆對百色和田東兩級法院的判決不服,目前正準備向廣西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希望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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