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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3:貪污罪,涉案金額44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3:A某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B省C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豫1221刑初89號
涉案金額:44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立功、退贓、認罪認罰
處罰結果:
一、被告人A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已繳納8000元);
二、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441330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留置時間:2025年2月12日
判決日期:2025年09月28日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A某甲在擔任C縣自然資源局生修復股副股長期間,利用負責監督、管理全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工作及經辦財政補貼資金發放事宜的職務便利,騙取財政補貼資金414030元、伙同他人竊取國有礦產資源價值27300元,共計貪污441330元。具體如下:(略)
被告人A某甲經監委辦案人員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組織已掌握的伙同他人貪污國有礦產資源價值27300元事實,并如實供述組織尚未掌握的貪污財政補貼資金414030元犯罪事實,其家屬主動上繳全部違法犯罪所得。A某甲在被留置期間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A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財政補貼資金414030元、伙同他人竊取國有資產價值27300元,共計貪污441330元,數額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A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是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A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
被告人A某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A某甲構成貪污罪不持異議;李斌有自首、認罪態度好、坦白、立功、積極退賠違法所得、積極悔罪、初犯、偶犯、患有眼科重大疾病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A某甲一年六個月至兩年有期徒刑,最好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A某甲在擔任C縣自然資源局生修復股副股長期間,利用負責監督、管理全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工作及經辦財政補貼資金發放事宜的職務便利,騙取財政補貼資金414030元、伙同他人竊取國有礦產資源價值27300元,共計貪污441330元。具體如下:(略)
法院認為:被告人A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貪污共計44133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A某甲系自首、立功,依法可減輕處罰;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A某甲辯護人建議從寬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但建議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A某甲貪污數額巨大,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不屬于“犯罪情節較輕”并受過行政處罰,本院已結合其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且其已簽字具結,故該辯論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A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已繳納8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剩余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441330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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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一、立案標準:
一般情形: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
特殊情形: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立案追訴: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量刑標準:
1.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或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2.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貪污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或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罰金數額一般在2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
3.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貪污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4.終身監禁:犯貪污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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