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木橋/文
在今天的輿論場中,我們常常聽到一種來自企業界的、充滿委屈與憤慨的控訴:“我們正在遭受負面報道的困擾!”而成都轎車起火事件后,有關企業家不僅沒有反思自己的產品問題,反而聲稱遭到了水軍和黑公關的攻擊,似乎網絡上所有的報道和評論都來自于對手,還要用盡一切力量和資源好好對付網絡上的攻擊者。
從輿論角度,報道本身講究的是傳遞最真實的事實和觀點,對企業的報道無所謂正面負面。而所謂“負面報道”一詞就如同一面精心編織的道德盾牌,被許多企業高高舉起,試圖抵擋一切批評與監督。
然而,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警惕這種話語背后的陷阱——它正在巧妙地偷換概念,將“問題本身”偷換為“對問題的揭露”,從而把輿論監督污名化,將公共利益私人化。因此,我們建議作為讀者的大家,不要被這種說辭帶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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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AI
我們需要從根本上重新審視“負面報道”這一概念,并認識到,對企業違規行為的揭露,本質上是一場維護社會基本秩序的正義行動。
報道只有“真”與“假”,無所謂“正”與“負”
首先,我們必須解構“負面報道”這個充滿誤導性的標簽。在新聞專業主義的框架內,報道只應有一個評判標準:是否屬實。 所謂“正面”或“負面”,純粹是基于報道對象利益得失的主觀感受,而非客觀的新聞價值判斷。
一家企業因產品質量問題被曝光,對這家企業而言,報道是“負面”的;但對于避免了健康風險的百萬消費者而言,這篇報道是極其“正面”的福祉。一家工廠因污染環境被揭露,對工廠主而言,報道是“負面”的;但對于守護了綠水青山和周邊居民的健康而言,這篇報道是功德無量的“正面”貢獻。
將“屬實但于己不利”的報道冠以“負面”之名,是企業界一種精妙的話術。其目的是將水攪渾,把公眾對“企業所作所為”的關注,成功轉移到對“媒體是否友善”的爭論上。我們一旦接受了“負面報道”這個預設,就已經在潛意識里認同了“報道本身是一種破壞性行為”的荒謬前提。
其次,之所以會出現引發價值判斷的揭露性報道,是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有法制的國家和時代,國家法律會對不守法的企業主體進行管理和規范,媒體對這些企業的報道,有可能引發政府管理部門的雷霆動作,從而會對企圖侵害公眾利益的企業及其背后的股東、實控人構成阻礙,讓其無法實現最初目的。
從這個意義上,企業會污名化揭露其違法行為的報道,說其是負面報道,從而帶動不明真相的粉絲反對媒體報道,從而實現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因此,我們必須堅持:核心是事實,而非情緒。 如果報道失實,企業完全可以依法維權;但如果報道屬實,那么無論企業感到多么“負面”,它都應該做的是直面問題、整改糾錯,而非指責媒體。
“負面”標簽:企業污名化監督的利己盾牌
企業界為何如此熱衷于使用“負面報道”這一說辭?因為這面盾牌背后,隱藏著明確的利己動機。
首先是轉移視線,規避問責:當企業的違法行為或失德行為被公之于眾,最直接有效的公關策略,就是將自身置于“受害者”的位置。通過大聲疾呼“我們被黑了!”“這是有預謀的抹黑!”
當企業公關成功地將公眾的注意力從“企業做錯了什么”這個實質性問題,引向了“誰在爆料”、“有何目的”等邊緣性爭論。這樣一來,真正的罪過——污染、造假、欺詐——反而在喧囂中被淡化了。
其次是要搶占道德制高點,施加輿論壓力:通過將監督報道污名化為“負面”,企業試圖將自己塑造成維護“和諧穩定”、“保護營商環境”的正面角色,而將揭露問題的媒體描繪成“破壞發展”、“居心叵測”的麻煩制造者。
這種話語策略,旨在對媒體和監管部門形成無形的輿論壓力,迫使他們在“支持企業發展”的政治正確下,對問題網開一面。尤其是新冠疫情以后,由于經濟疲軟,從中央到地方高度重視營商環境的建設,高度重視招商引資保護企業的情況下,一些劣跡斑斑的企業,也用政治正確來包裝自己,甚至和某些官員沆瀣一氣,逼迫媒體承受不公平的輿論環境。
所謂“負面報道”,只是企業界的一面之詞,只因報道戳穿了其光鮮的外衣,觸及其核心利益,它們才急于給監督者貼上這樣一個不光彩的標簽。
輿論監督:維護法律與商業道德的正義之光
我們必須清晰地認識到,針對企業問題的監督報道,其出發點絕非與企業為敵,恰恰相反,它是在捍衛更高的公共利益和更根本的社會規則。
它是國家法律法規的“民間執行官”:當媒體揭露一家企業偷稅漏稅時,它是在維護《稅法》的尊嚴;當曝光一家公司使用童工或強迫加班時,它是在捍衛《勞動法》的權威;當深入調查一起證券欺詐時,它是在為《證券法》的落地提供最鮮活的證據。
比如,某記者十六年前揭露華南某大型房地產商在湖南長沙某項目偷工減料,實際上是在根據國家法律維護購房人的利益和地方政府權威;多家媒體關注山西煤老板的動向,是在維護國家法律是否得到了尊重和相關干部是否受到了糖衣炮彈的迫害,更是關注國家利益是否受到了強有力的保護。
這些報道,是對國家法律秩序最堅定的肯定和擁護。它用實際行動表明,法律條文不是寫在紙上的空文,而是社會必須遵守的底線。
它是商業道德與誠信的“守夜人”:市場經濟不僅是法治經濟,也是信用經濟。監督報道通過懲罰失信者、曝光背德者,沉重地打擊了“劣幣驅逐良幣”的逆淘汰現象。它讓誠信經營的企業獲得公平的競爭環境,讓創新實干的企業家得到應有的尊重。這難道不是對健康商業文明最有力的推動嗎?
比如,有媒體曾經關注某億萬富翁“借款致富”的情況,實際上這是在通過對事件的關注,想要表揚那些依靠合法勞動經營發家致富的人,批評那些靠不勞而獲借款不還發家致富的壞人。
因此,每一次基于事實的企業監督,都是一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公共行動。它保護了消費者的錢包,守護了投資者的財富,清潔了市場的環境,鞏固了政府的公信力。這,何“負”之有?
消除“負面報道”的訴求,本質是縱容違法與社會崩潰
如果我們順著企業界的邏輯往下推演——即“負面報道”是壞的,應該被消除——那么我們會得到一個怎樣可怕的結論?
若要徹底消除所謂“負面報道”,唯一的途徑就是消滅所有的問題本身。 但問題不會自動消失,因此,更現實的途徑是:消滅發現問題、揭露問題的機制和勇氣。 這意味著:
1. 讓法律沉默:所有違法行為都不再被曝光,違法者可以高枕無憂。
2. 讓道德失聲:所有失德行為都不再受譴責,商業世界退回“叢林法則”。
3. 讓公眾失明:消費者和投資者在完全的信息真空中進行盲目的交易與投資。
試想,那將是一個怎樣的世界?三聚氰胺奶粉可以繼續暢銷,龐氏騙局可以永續運轉,排污企業可以肆無忌憚地毒化我們的土地和河流。北京大學一個研究團隊對美國地方報紙消亡之后的社會危害所做的研究表明,地方媒體不在了之后,企業缺乏專門揭露其違法行為的媒體渠道,導致銀行等金融機構看不清企業全貌,從而在給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中,需要付出更多成本,貸款利率因此上升。
因此,“消除負面報道”的終極愿景,是一個法紀崩潰、誠信淪喪、人人自危的社會大亂之象。這個訴求的可怕之處在于,它試圖拆除的是社會賴以穩定的最后一道防火墻。而一些意識形態管理部門,卻在迎合企業違法需求,限制相關媒體的報道,而一些高端大氣上檔次的媒體,也在所謂正面報道中迷失了方向,甚至一些官方媒體淪為為某些違法企業唱贊歌的喇叭。
立法保障:保護監督者就是保護社會根基
鑒于監督報道無可替代的公共價值,以及其執行者所面臨的巨大壓力,國家層面必須從立法和制度上為其提供堅實保障。而從司法層面,也應當充分認識到企業對“負面報道”污名化的小心思,要用自己的火眼金睛識破某些企業的詭計,主動通過判決行為,維護媒體的報道權,維護國家法律和商業道德,維護消費者與廣大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是要區分“失實”與“不利”:法律必須清晰地界定“虛假新聞”與“屬實但不利的監督報道”之間的界限。只要報道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主觀惡意捏造,即使措辭尖銳,即使對企業造成巨大沖擊,也不能被認定為違法,更不能動用公權力進行打擊報復。
其次,要提高政治站位,保護“吹哨人”與調查記者:應建立和完善對內部舉報人和深度調查記者的保護機制,防止他們因說出真相而遭受人身威脅和職業生涯的毀滅。司法機關也應從更高的政治站位,用好手中的權力,讓媒體(含自媒體)和記者能夠正常履責,才能保護好自己和社會秩序。
再次,在司法實踐中,要減輕媒體的舉證負擔: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報道中,在確保基本事實準確的前提下,不應苛求媒體在每一個細節上都做到像司法機關一樣證據確鑿。應適用“實際惡意”原則,即除非能證明媒體在報道時明知信息虛假或罔顧真相,否則不應追究其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除非存在捏造歪曲事實、未盡合理核實義務或使用侮辱性言辭等情形。因此,如何保護從事監督報道的記者和媒體,實際上也是司法機關保護社會的一種力所能及的手段。
保護做報道的媒體和自媒體,就是在保護社會最基本的言論秩序和道德法律框架。 一個敢于揭露問題、能夠自我糾錯的社會,才是一個真正強大、自信且有未來的社會。
結語:堅守真實,拒絕話語陷阱
企業界的“負面報道”說辭,是一個精心設計的話語陷阱,它試圖讓我們同情作惡者,仇視揭發者,最終在是非混淆中喪失判斷力。但實際上,企業在這樣表述的時候,其背后可能需要實際掩蓋的,是其長期以來的違法和侵害公眾利益的行為。
我們必須堅定地告訴所有企業:如果你害怕所謂的“負面報道”,最好的方法不是去封媒體的口,而是去堵上自己企業的漏洞。 一個偉大的企業,是在解決社會問題中成長,而非在掩蓋自身問題中膨脹。
請全社會一起,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拒絕被這種話術帶偏。讓我們共同捍衛基于事實的報道,無論它讓誰感到“負面”。因為我們都將生活在一個由這些報道所共同守護的、更加安全、透明和公正的世界里。并且,無論你身處何種高位,下班后一樣都是普通人,因此這些被妖魔化的“負面報道”,關乎我們每一個人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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