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我是供應商,給一家公司供貨后對方未付貨款,現聽說該公司要減資,我算需通知的債權人嗎?若未通知我該怎么辦?
也迪律師解答
首先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公司減資需在決議作出后 10 日內通知債權人,并 30 日內公告,雖法條未明確定義債權人范圍,但法院主流觀點認為,不僅包括決議時已確定的債權人,還包括決議后至工商變更前新產生債權的債權人,您與該公司因供貨合同有未結貨款,即享有合法債權,無論是否到期,都屬于需通知的法定對象;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公司對已知可聯絡的債權人,需書面直接通知(如郵政 EMS、加蓋公章的郵件等可留痕方式),不能僅靠公告替代,若僅公告,屬未履行法定義務;若該公司未通知您,建議先聯系對方,要求說明減資情況并主張清償貨款或提供等額擔保,協商無果的話,可向法院起訴,主張其減資對您無效并要求繼續支付貨款。畢竟您與公司有長期供貨關系,未結貨款屬于合法債權,公司減資時必須依法履行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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