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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監管局答網民咨詢勞務派遣公司長年截留用工單位專款撥付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屬于挪用貪占的來信
來信時間:2025-10-07回復時間:2025-10-14
高*霞:其所在的勞務派遣公司長達十幾年,將用工單位以社保費專款名義撥付的社會保險費截留,是否符合人社部發〔2022〕45號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中第六條的第五款:(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回復:您好!我們已收到您的來信,經研究,現就您詢問的事項答復如下:勞務派遣公司將用工單位以社保費專款的名義撥付的社會保險費截留問題,不屬于《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2〕45號)中第六條第五款“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理由:該資金不屬于社會保險基金范疇。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小編解讀:
人社部發〔2022〕45號文件是《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它的監管重點是基金的安全運行、支出管理以及對基金的欺詐騙取行為。其中第六條規定: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人社部基金監管局的回復明確勞務派遣公司將用工單位以社保費專款的名義撥付的社會保險費截留,“該資金不屬于社會保險基金范疇。”
在社會保險法律體系中,“社會保險基金”通常是指已經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收、管理和運營的資金。這些資金屬于國家所有,用于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具有公共屬性和專款專用性質。
網民咨詢的場景中,勞務派遣公司截留的資金,是用工單位以社保費專款名義撥付的。說明資金在被截留時,資金仍停留在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公司手中,尚未實際繳納給社保經辦機構。
既然資金尚未進入社保經辦機構的賬戶,不具備“社會保險基金”的法律屬性,因此,對該資金的侵占行為,自然不適用針對“社會保險基金”本身的挪用、貪占條款。
網民咨詢這個問題,不知道是不是想舉報獲得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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