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向農民收取耕地承包費的違法行為居然在益陽市已是毫不避諱的公開行為且已蔚然成風,實在令人無比驚詫。益陽市委市政府對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甚至包庇縱容,更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從2024年8月開始,當地村民持續向《陳勇評論》反映,湖南省益陽市南縣中魚口鎮政府以“鎮屬集體經濟管理人”的名義要求村民補繳從200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過去15年的承包費,并要求簽訂后續經營承包合同。
2022年開始,中魚口鎮政府先后將拒繳承包費的李雙田、任均奇、陳正輝等七位村民告上法院并強制執行。該事件在當地引發軒然大波。
南縣中魚口鎮政府自稱,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當時的南縣中魚口鄉人民政府通過湖南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貸款開發了鄉屬農民集體漁池,為了管理好鄉屬漁池,南縣中魚口鄉人民政府于 2002年5月委托南縣中魚口鄉中湖漁場分別與各承包戶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精養水塘、半精養水塘合同。
而各水塘承包戶從2007年1月1日開始至2021年12月30日止對于屬于經營性質的水塘沒有繳納承包費。中魚口鎮政府自稱作為“鎮屬經濟資產的管理人”遂要求267戶承包戶補繳和新繳承包費,否則將強制收回承包面積重新對外發包。
所謂的“新一輪發包”涉及該鎮267戶、一千多位村民和8441畝耕地。根據耕地面積,每戶被要求補繳和新繳的承包費用從三萬多元至兩萬元左右不等。2022年,中魚口鎮政府在湖南省財政廳網站發布信息稱,這筆“沉睡的資源”“每年為鎮財政帶來235萬元的收入。”
村民們憤怒地說,2006年,國家取消了農業稅,廣大農民獲得了多年的實惠。但是,萬萬沒有想到,前面多屆中魚口鎮政府都不再收取承包費,而這一屆的中魚口鎮政府卻強制要我們補繳新繳承包費,中央的好政策在中魚口鎮政府這里得不到執行。
法院在受理中魚口鎮政府的起訴之后,全部判決拒繳承包費的多位村民敗訴,主要理由是漁場的相關集體土地仍屬于鄉集體所有,并不歸合并設立的建制村所有。且2002年簽訂的為期只有一年的水面承包合同形成了不定期的承包合同關系。因此判決多位村民需要向中魚口鎮政府支付水面占用費。
無比荒唐的是,南縣法院判決被起訴的村民與中魚口鎮政府解除承包合同,將占用的魚池返還給鎮政府。南縣法院視而不見的是,魚池早在2015年就變成了農民賴以生存的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262條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分為村民小組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三種所有制形式,沒有屬于鄉鎮人民政府所有的形式,判決集體土地給鎮政府是極其錯誤的。
該案審理期間,南縣中魚口鎮政府始終未能提供案涉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2023年7月13日,南縣自然資源局在訴訟中向法院出具"確權頒證工作的情況說明":預計在2023年底完成確權頒證工作。
但截至2025年仍未完成確權登記。也就是說,根本沒有證據證明案涉土地是屬于南縣中魚口鎮政府的資產。
2024年10月8日,益陽市中院(2024)湘09民終1301號判決書錯誤地維持了南縣法院的一審判決,堅持認為原魚場的集體土地仍屬于鄉集體土地,并不歸合并設立的建制村所有,菱角湖村委會認可原水域面積權屬不變,中魚口鎮政府為合同主體。
益陽市中院有意忽略的證據是:南縣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早就制定了村民小組權屬文書,界線圖三角形為中魚口鎮中湖漁場(后來改制合并成菱角湖村)清晰地將權利人明確為農民集體,而并非鄉鎮集體所有。益陽市中院無視證據、無視事實,屬于明目張膽的枉法裁判。
益陽市中院的枉法判決生效后,遭到了農民的依法抵制。南縣法院于2024年11月24日發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11月27日履行,11月28日就將“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任均奇、曹建兵拘留十五日,真可謂“快審快結快執行”。
南縣法院2024年11月29日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寫道:“活動當日,縣委政法委副書記全立波現場調度、南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李鳴帶領中魚口鎮派出所民警以及20名公安特警全程護航,南縣法院分管副院長、執行局長等數名執行干警來到執行現場、成功將任某某、曹某某拘傳至南縣法院。”
南縣政法系統如此違紀違法的行徑,無非就是配合南縣政府、中魚口鎮政府的要求“殺雞給猴看”,達到向農民非法催收耕地承包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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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縣中魚口鎮政府無視魚塘早已變為耕地的基本事實
2025年3月20日,村民向正在南縣開展工作的湖南省委第十五巡視組舉報中魚口鎮的問題;4月7日,該鎮回復函中承認:“菱角湖村鎮屬集體土地資源清收承包戶所繳納的承包費,均按照要求全部上繳至縣財政非稅賬戶,且均按照要求向農戶出具了收款憑證。”
2024年至2025年,《陳勇評論》對此發表了三篇文章予以關注。當地農民不服南縣法院、益陽市中院兩級法院的枉法裁判,向湖南省高院申請了再審。
2025年5月,湖南省高院受理村民任均奇、陳正輝的再審申請后,合議庭高度重視,審判長前往南縣中魚口鎮進行了實地調查。2025年11月5日,湖南省高院(2025)湘民申1895號裁定書裁定將該案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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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該案合議庭來到中魚口鎮實地調查
據村民的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章武介紹,這個案件是不尋常的政府起訴老百姓的訴訟。
他從2022年8月份開始介入這個案件。中魚口鎮政府第一批起訴了拒不繳納承包費的四個村民。一審、二審,村民都打輸了,到省高院申請再審也被駁回了。
期間,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結果政府又不予答復,又起訴打行政訴訟官司也都輸了。
之后,中魚口鎮政府第二批起訴拒不繳納承包費的三個村民。一審、二審又輸了,這一次到省高院申請再審,得到了省高院提審、中止原判決執行的支持。
該案歷時三年多時間。經歷了將近20場的民事、行政訴訟,直到現在才有了一絲的曙光。劉章武說,省高院合議庭能夠深入基層,深入了解老百姓的心聲,查看實際現場情況,是司法為民的體現,給了老百姓法治信心。而一審法院距離現場不過20公里,為什么就不來進行調查呢?
2025年5月9日,《中國當代法治》網針對該案發表《集體經濟組織法能否破解基層治理困局?湖南南縣鎮政府追繳承包費折射鄉村振興法治化挑戰》一文。文章指出:
“中魚口鎮案例暴露出法律實施中的三大痛點:一是基層政府角色錯位,將集體經濟組織視為‘下屬企業’;二是司法裁判行政化,將政府15年都沒有完成的土地確權職責,則用一紙裁判的形式強行要村民將耕地返還給政府;三是不執行中央文件,改革滯后,土地確權等基礎工作15年以來都未完成。”
業界人士建議,應盡快將《集體經濟組織法》落到實處,建立集體經濟組織備案登記制度,將政府越權行為納入監察委員會監督范圍。唯有以法律為準繩,方能破除與民爭利的亂象,守護鄉村振興的公平底線。此案警示我們:法治不彰,則改革無基;權利不保,則發展無根。”
《法治反腐研究》網在報道中亦指出:“湖南益陽南縣土地糾紛案,不僅是農民權益之爭,更是對基層法治化改革的嚴峻考驗。湖南省高院的再審裁決結果,將成為檢驗法律實施成效的關鍵節點。”
《陳勇評論》認為,任何一級政府收取非稅收入必須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框架內實施,決不允許搞突破、搞擦邊,更不允許自我授權,擅自解釋法律和政策,為搞非稅收入找借口。
南縣中魚口鎮政府不去花心思開辟合法的非稅收入渠道,卻無視魚塘早已變更為耕地的基本事實,居然向村民非法追繳過去15年的魚塘承包費,且強制要求繼續繳納往后的承包費,甚至聯合司法權力對拒繳承包費的村民搞“快審快結快執”逼繳,可見利欲熏心到了何種程度。
南縣中魚口鎮政府在有關回函中自認:
“多次組織專班工作人員到外縣外鄉調研,以及比對縣域范圍內承包價格行情及中魚口鎮政府承包給相關經營主體的價格標準,經鎮多次召開黨政會商會研究,最終確定以 350元/畝和按照5%的年漲幅的標準收取承包費。且在2022年9月30日前對積極簽訂合同繳納承包費的承包戶,按照280元/畝的優惠價簽訂承包合同,對優惠期后簽訂承包合同的按照 350元/畝的標準收取承包費,此承包費的標準遠低于南縣及周邊縣市區同類水面和土地的承包價格。”
由此可見,此類挖空心思搞非稅收入的行為并非中魚口鎮政府個例,并非南縣個例,而在益陽市比較普遍。非法向農民收取耕地承包費的違法行為居然在益陽市是毫不避諱的公開行為且已蔚然成風,實在令人無比驚詫。
益陽市委市政府對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甚至包庇縱容,更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于湖南省高院提審該案的進展情況,《陳勇評論》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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