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時間的巴以沖突中,一直不斷沖擊眼球的181號決議,深入人心,然而,正是因為人們對它太熟悉了,所以很少有人去考證它的法律效力。
巴勒斯坦人一直振振有詞的要求獲得181號決議賦予他們的權利,以至于讓人們以為這個181號決議真的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事實是,它是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并沒有經過安理會的表決,依據聯合國憲章,它僅僅是個提議,并沒有法律效力。
這個決議,不可能賦予巴勒斯坦人建國的法律基礎。同樣的,內塔尼亞胡也說,以色列是在1948年的阿以戰爭中建立的,而不是通過聯合國決議。
181號決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1947 年11月29日,聯合國第181號決議,以33票贊成,13票反對,10票棄權以及1國缺席的結果,獲得了聯合國大會的通過。此項決議計劃將巴勒斯坦一分為二,分別建立一個猶太國家和阿拉伯國家,圣城耶路撒冷則作為獨立體由國際社會共同管理。
我們要注意,這兒的表述是聯合國大會,在任何的描述中,從來沒有出現過安理會表決通過的字樣。事實上,181號決議也注明它未交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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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作出的決議僅僅是提議,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只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通過的關于處理威脅國際和平安全與侵略行為的決議才可能具有強制性。因此,根據1947年分治決議,聯合國大會沒有權力制定任何規則,更沒有權力劃定國家邊界。
181號決議因為沒有執行變得無效:
分治計劃將正式終止英國對巴勒斯坦的委任統治。于1948年8月1日以前從巴勒斯坦撤離。
分治計劃將巴勒斯坦地區分為八部分:猶太國和阿拉伯國各統治三座主要城市,雅法則被劃為阿拉伯國家的一塊飛地。耶路撒冷由聯合國巴勒斯坦問題特別委員會管轄,因此具有國際城市的地位,不屬于猶太和阿拉伯任何一方。
決議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試圖阻礙決議各項條款的成功實施。
決議要求:在必要的情況下,安理會需要評估斟酌過渡時期巴勒斯坦局勢,應酌情考量局勢是否會對和平造成威脅。如果存在上述威脅,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安理會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39和41條采取措施,增加聯合國巴勒斯坦問題特別委員會的授權,使其能夠在巴勒斯坦行使本決議賦予的職能。
當時決議通過后,猶太人和阿拉伯人都對這一決議大為震驚,猶太復國主義者視該地區所有土地為猶太人的應許之地,并正努力讓國際社會承認并支持其合法性。新興的巴勒斯坦民族運動則認為這片土地是阿拉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然而盡管雙方對此決議都頗感震驚,但是對決議的反應卻大相徑庭。猶太人帶著欣喜和猶疑接受了此項計劃。但阿拉伯人則堅決反對,拒不執行此項決議,甚至不惜發動戰爭加以阻止。
1947 年開始,尤其在1948年以色列宣布獨立后,阿拉伯國家便對以色列發動戰爭,然而,聯合國卻未對該情況采取任何評估措施。
因此盡管181號決議旨在為巴勒斯坦地區創造一種解決方案,但卻遭遇了徹底的失敗—阿拉伯人的斷然拒絕。
由于阿拉伯國家拒絕了第181號決議并阻礙其執行,所以巴勒斯坦領導人既不能在邏輯上,也不能在法律上將181號決議作為建立巴勒斯坦國的基礎。一個國家不能拒絕和破壞一項正式決議,卻又在70年后回心轉意。
同時,1949年12月,以色列總理戴維·本-古里安(David Ben-Gurion)在議會中宣稱,以色列不再承認聯合國1947年決議具有約束力。既然聯合國未能執行自己的決議,以色列認為該決議無效。
阿拉伯國家不僅拒絕這一計劃,而且對新的猶太國家發動戰爭,因此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將這一計劃作為建立國家的法律基礎。
1988年11月15日,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第19次特別會議通過《獨立宣言》,宣布接受聯大第181號決議,建立以耶路撒冷為首都的巴勒斯坦國。這就是小孩子玩過家家,想怎么玩就怎么玩,一個負責任的國家,做事不可能這么隨意。
至此,這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181號決議,徹底壽終正寢。至于以后古特雷斯提到181號決議,就是知法犯法。或者有著明智的故意。
耶路撒冷老城誰占著歸誰:(文章中提到的耶路撒冷都是指耶路撒冷老城)
關于耶路撒冷,在決議中規定,圣城耶路撒冷將由國際社會共同管理十年,之后將舉行公投,由當地居民決定其主權歸屬。
所以,耶路撒冷并沒有確定是誰的,只是待嫁閨中姑娘。第一次中東戰爭結束,在停戰協定中,劃定了停火線,約旦控制了耶路撒冷老城,然而,這并沒有獲得聯合國的認可,同樣,聯合國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
也就是說,耶路撒冷被約旦搶回家,雖然沒有獲得政府頒發的結婚證, 但是 聯合國也默認了層林法則的結果——誰搶著是誰的。
1967年第三次中東戰爭以色列大獲全勝之后,聯合國通過了242號決議,強調不容以戰爭獲取領土,要求 以色列軍隊撤離其于最近沖突所占領之領土,這也是變相的認可了第一次中東戰爭層林法則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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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就存在矛盾,同樣是層林法則下的兩次戰爭,為什么聯合國默認第一次的結果卻不默認第二次的結果?難道就是因為以色列搶了耶路撒冷嗎?
就像曹丕篡漢被稱為皇帝,司馬昭篡魏同樣被稱為皇帝。這樣才公平,難道聯合國忘記了耶路撒冷沒跟約旦領結婚證嗎?同樣是尼姑,和尚摸得,阿Q為什么摸不得?
所以,按照聯合國默認約旦占有耶路撒冷的結果,同樣也應該默認以色列占有的事實。耶路撒冷是以色列的。
所以,古特雷斯說建立以耶路撒冷為首都的巴勒斯坦國就是扯淡。
而且,在1994年10月簽訂《約以和約》之后,約旦放棄了對約旦河西岸主權的要求,應該順理成章的成為以色列的領土才對,耶路撒冷怎么就成了巴勒斯坦人的了?
換句話說,大姑娘在以色列床上,古特雷斯卻覺得她應該嫁給巴勒斯坦。
所以,巴勒斯坦人要建立以耶路撒冷為首都的巴勒斯坦國是無稽之談。怎么著也輪不到他當新郎。
1967年邊界也沒有法律效力:
1967年分界線建國是怎么來的?
1985-1990年,阿盟共舉行過6次特別首腦會議,其中第四次特別首腦會議批準了巴解的和談戰略,首次承認全面解決阿以爭端的基礎是安理會242號和338號決議。
2002年3月第14次阿拉伯國家聯盟(阿盟)首腦會議在貝魯特通過的和平方案,由沙特阿拉伯提出,旨在通過以色列撤出1967年第三次中東戰爭占領的阿拉伯領土、建立以東耶路撒冷(包括耶路撒冷老城)為首都的巴勒斯坦國、依據聯合國決議解決巴勒斯坦難民問題,換取阿拉伯國家與以色列全面建交。
這就是現在說的新版的兩國方案的來源。獲得了140多個國家的支持。
大家可能會發現一個問題,那就是這個世界要由著阿拉伯世界的性子。他說拒絕協議就拒絕,他說接受就接受。因為他們有50多個國家,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會選擇犧牲以色列來換取他們的開心。
但是,從上文你可以看到,國際上大部分國家認可的1967年邊界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他只是阿盟的主張。而且也不合理,這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支撐。
聯合國大會都無權分割別人的領土,憑什么阿盟就可以?多數國家認可就可以?與阿拉伯國家建交就那么香?以至于以色列要放棄耶路撒冷?
同時,即便是跟阿拉伯國家建交很香,以至于以色列為了想嘗嘗味道而放棄耶路撒冷的程度,但是,一句依照聯合國決議解決巴勒斯坦難民問題就把所有的路堵死了,這句話比耶路撒冷都狠,因為這意味著600多萬阿拉伯人一下子涌到以色列成為以色列人,猶太人與阿拉伯人的比例一下子就變成了700:800,以色列一下子就亡國,可能嗎?
所以說,這幫國家,他們的領導人就是一群任性的孩子,總是想摔破別人的罐子拿取里面的糖果。你拿糖果就拿吧,干嘛非要把人家的罐子摔碎?
決議中的阿拉伯國家:
181號決議中提到建立猶太國和阿拉伯國,平心而論,當時就沒現在的巴勒斯坦人什么事,當時代表巴勒斯坦人的是埃及約旦等國,巴勒斯坦游擊隊跟在他們后面當小弟呢。
即便當時他們選擇按照181號決議建國,總統也是約旦人、埃及人或者其他阿拉伯國家的人,因為181號決議通過后,當地的阿拉伯人沒有任何動靜,只是跟在他們的大哥后面喊打喊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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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當時來說,就沒有巴勒斯坦民族這個概念,只是認為他們是居住在這兒的阿拉伯人,所以說建立一個阿拉伯國家,“巴勒斯坦人”是1964年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成立后,才為人所接受。
所以當時約旦搶了約旦河西岸,埃及搶了加沙,聯合國并沒有異議,因為在他們的心里,他們也同樣覺得這個國家會由他們來建立。
所以,對于巴勒斯坦人建國,如其說是依照聯合國決議建國,倒不如說是以色列國內的民族尋求獨立,這樣說在邏輯上更通暢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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