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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退休的老張在整理材料時發現一個問題:身份證上出生年月比檔案中最早記錄的年齡小了兩歲。這意味著他可能要晚兩年才能領取養老金。面對即將到來的退休生活,老張感到困惑:“究竟該按哪個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01 最高法院案例
慕容博(化名)2014年到達退休年齡時,遇到了年齡認定爭議。
慕容博身份證出生日期為1955年4月29日,而他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是1969年12月在《應征公民兵役登記表》上填寫的1954年4月29日。這意味著按檔案記錄,他比身份證年齡大了一歲,退休時間要提前一年。
人社部門審核后,按照檔案最先記載的1954年4月29日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慕容博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最終上訴至最高法院。
法院一致認為,人社部門適用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規定,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并無不妥。最高法院最終裁定駁回慕容博的再審申請。
這一案例表明,司法實踐對檔案年齡的優先認定已經形成統一裁判標準。即使當事人持有不同意見,法院仍然會堅持執行“檔案最先記載優先”的原則。
02 法律規范的明確取向
關于退休年齡認定的爭議,國家有明確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明確指出:
“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這一規定成為各級人社部門和法院處理退休年齡爭議的重要依據。為什么檔案記錄比身份證更具有決定意義?這主要基于兩方面考慮:
檔案形成時間通常較早,尤其是對于老一輩職工,檔案記錄可能早在身份證制度實施前就已建立。檔案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不易隨意更改。
而身份證雖然具有法定證明力,但在特定歷史背景下,檔案作為記錄個人經歷的重要載體,其原始記錄具有更高的參考價值。
03 規則背后的法理邏輯
有人可能會問:《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身份證是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為何退休年齡認定要不按身份證來?
關鍵在于規范目的的差異性。勞社部8號文件是針對退休審批工作的特別規定,旨在確保職工退休年齡認定的準確和統一。
最高法院在裁決中指出,8號文件中關于退休起算時間的規定是為規范確定職工退休時間,在特殊情況下的適用,并不與身份證管理的相關法律相抵觸。
此外,這一規則還有助于防止“選擇性使用年齡”的投機行為,確保每個職工在一個工作生涯中只使用一個統一的退休年齡,避免根據個人利益隨意選擇的行為。
05 公眾觀點
對于這一規則,公眾看法不一。部分網友認為:“檔案年齡是組織行為,具有更高公信力。”也有觀點表示:“身份證辦理后參加工作的,應當以身份證為準,否則身份證還有什么意義?”
還有網友指出:“年紀大的,當年形成檔案時還沒有身份證呢,另外身份證能改,檔案改不了(一改就廢很麻煩),所以,以檔案為準是正確的。”
理性看待這一規則,它體現了法律對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的追求。退休年齡的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一種統一、公正且難以被操縱的標準,檔案最先記載規則正是服務于這一目的。
對此,您怎么看?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77號裁定;
法律依據:
《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本文案例中人物為化名,內容基于公開裁判文書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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