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你是否遇到過航班取消的情形
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你身上
應該如何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哪些合理損失能夠獲得賠償?
基本案情
張某一家利用假期到外地游玩,并通過某網絡平臺購買了4張返程機票。然而在返程前一天,張某突然接到航空公司發來的短信通知,因航空公司計劃原因航班取消。由于行程緊張,為避免影響后續工作安排,張某在聯系航空公司協商未果后,立即在網絡平臺辦理退票,并重新購買了其他航空公司同日返程航班,由此支出機票差價1862元、行李托運費320元。
事后,張某與航空公司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遂將航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機票差價、行李托運費、行程影響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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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一家購買航空公司機票后,雙方之間成立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航空公司因自身計劃取消航班,構成單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一家因此遭受的合理損失。本案中,張某一家為避免影響行程重新訂票產生的機票差價和行李托運費屬于合理損失,應予支持。對其主張的行程影響賠償,因未提交證據證明損失實際發生,故不予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無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航空公司向張某一家支付機票差價及行李托運費用共計2182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條的規定,因承運人原因導致遲延運輸或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給旅客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責任限于旅客直接損失、合理損失,例如因航班改簽造成的改簽費用、因退票及重新購票產生的差價、因航班變動造成的必要交通食宿費用以及旅客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在此提醒廣大旅客,遇到航班取消時應理性維權,明確索賠范圍,同時注意保存購票憑證、承運人通知以及同承運人溝通記錄等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盲目起訴或過度維權導致不必要的成本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供 稿:鄭州航空港區法院 虎智霞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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