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歹徒持刀和民警對峙的時候,車主加速撞倒持刀歹徒,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2025年11月12日,河南鄭州某銀行門前,一名黑衣男子持長約30厘米刀具與多名民警對峙,情緒激動并多次揮刀襲警,現場陷入僵持。一輛路虎攬勝車主(身著便裝)觀察后倒車調整角度,突然加速精準撞擊持刀男子,致其倒地脫刀,民警迅速將其制服。持刀男子被送醫后確認無生命危險。
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北林路派出所證實事件真實性,但未透露持刀男子動機及車主身份,僅表示“案件調查中”。警方強調被撞者無生命危險,且現場已有效控制。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楊雄教授認為,本案中持刀男子正在對民警實施不法侵害行為,而越野車車主挺身而出對該男子進行撞擊,制止了該男子的不法侵害行為,雖然可能造成該男子受傷,但是沒有造成生命危險,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該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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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問題來了,如果車主沒有控制好速度,在撞倒持刀和民警對峙的男子的過程中,出現了意外,該男子死了,車主的行為應該怎么定性,就要算防衛過當,要承擔刑犯第二十條規定的刑事責任了?
其實很顯然,正常的普通人都能看出,這個車主沒有任何犯罪故意,而是在見義勇為,協助民警抓捕歹徒。
即使該男子之前并沒有犯罪大惡極的犯罪行為,但持刀與民警對峙這個行為本身,就性質已經非常嚴重了。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在面對警察執法的時候,普通公民都有配合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與民警發生沖突。哪怕是沒有持有任何武器和器械,徒手擊打民警,這本就已經屬于暴力抗法了,是違法行為。
更何況,這件事過程中的男子還持刀了,不僅暴力抗拒民警執法,而且還用了刀具,這在任何法制健全的地方,如果民警警告三次的情況下,還不肯放下刀具,接受民警的拘束措施,警察都是有權直接開槍擊斃的。
面對這種情況,作為車主,應該怎么做呢?如果駕車加速撞倒該男子,協助民警制服并抓捕,還有違法的可能,那么難道車主應該關緊門窗,坐在車里看戲,眼睜睜的看著民警為了避免造成無辜傷亡,徒手與歹徒搏斗嗎?
其實,我國法律一度是鼓勵群眾在發現犯罪事實的時候,自發自覺制服犯罪分子,并將其扭送公安部門,交給警察處理的。
而在民警到場之后,如果犯罪分子暴力抗拒執法,周圍群眾是完全有權利協助民警制服犯罪分子的,只是相比以前的法律規定,現在這方面的規定對周圍群眾多了一些體諒,不再將這種情況下協助民警規定為義務而已。
但也并沒有任何禁止性的規定,就是說,沒有任何方面的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周圍群眾被法律禁止協助民警抓捕歹徒,或者在協助過程中做出必要范圍內的事情。
在此次鄭州的案件中,只要車主本身與持刀男子沒有其它方面的恩怨,存在挾私報復的情況,完全互不認識,只是單純協助民警抓捕暴力抗法的歹徒,別說持刀男子沒死,就是死了,車主也是不需要也不應該承擔什么刑事責任的。
而且,在我國的法律觀念中,群防群治一直是打擊犯罪的重要理念,一直鼓勵群眾參與打擊犯罪,主動協助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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