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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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吳先生(58歲)因胃部不適,到區醫院進行胃鏡檢查,病理報告單顯示,病理診斷:胃潰瘍病。兩月后患者再次到區醫院進行胃鏡檢查,病理診斷為:胃中分化腺癌。10天后患者又到市醫院入院檢查,復查胃鏡診斷為胃體竇交界腺癌,市醫院對患者進行了根治性遠端胃大部切除術,患者住院21天后出院。出院后按醫囑定期復查、治療。
患者認為兩家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8萬余元。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應患者申請,委托鑒定中心對兩家醫院的診療活動是否存在過錯等事項進行醫療損害鑒定。鑒定中心在鑒定會結束后作出《終止鑒定函》,以患者及隨行人員(欺瞞隨行人員是家屬)無視明確告知的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在鑒定會上私自錄音、錄像并截取片段發放在抖音、微信視頻號等平臺。其行為嚴重干擾了司法鑒定的正常進行,決定終止此次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是判斷醫院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重要依據之一,因原告(患者)違反鑒定會規則,嚴重干擾了司法鑒定的正常進行,導致司法鑒定程序被終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患者不服,提起上訴。其認為并沒有在鑒定過程中禁止錄音、錄像的規定,鑒定中心決定終止鑒定沒有法律依據。目前法院的庭審都絕大部分以網絡直播方式進行,在鑒定會上進行錄音、錄像并截取片段發放在抖音、微信視頻號等平臺顯然也不能認定為嚴重干擾司法鑒定的行為。鑒定機構在鑒定會過程中也沒有告知并阻止患者進行錄音、錄像,顯然是在濫用司法鑒定權利。原審法院不但沒有重新委托鑒定,還僅憑鑒定機構的一面之辭,就放棄查明事實,并讓上訴人承擔不利后果顯然也背離了審判原則。
二審法院認為,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因其自身原因導致鑒定程序終止,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患者因其自身原因導致鑒定程序終止,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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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作為專業性極強的民事訴訟類型,其處理過程不僅涉及醫學專業知識與法律規則的交叉適用,更體現了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的平衡。在我國《民法典》確立的醫療損害責任框架下,過錯責任原則是處理此類糾紛的基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與履行往往成為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因素。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患方需要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審判實踐中,患方需要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損害鑒定來完成其舉證責任。
醫療損害鑒定是指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中,司法鑒定機構或醫學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委托,運用醫學、法醫學等專業知識和技術,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過錯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出具鑒定意見的活動。本案中一審法院即是應患者的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
司法鑒定活動作為司法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嚴肅性和權威性應當得到充分尊重和維護。《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以下簡稱《通則》)作為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的重要規章,明確要求司法鑒定人應當遵守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同時也隱含了當事人應當遵守鑒定程序紀律的要求。盡管《通則》未直接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在鑒定過程中錄音錄像,但基于司法鑒定活動的準司法性質,鑒定機構有權制定維護鑒定秩序和公正性的必要紀律規定。這與法院開庭時未經允許的錄音錄像行為被禁止,且可能構成妨礙訴訟秩序的行為有一定相似之處。
實踐中,幾乎所有的司法鑒定機構在組織鑒定會時,都會通過《鑒定會告知書》《紀律須知》等形式,明確告知當事人禁止私自錄音、錄像、拍照,未經允許不得將鑒定會相關內容對外傳播。這些要求雖然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但屬于司法鑒定機構為保障鑒定程序順利進行、維護鑒定獨立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合理規則,當事人在參與鑒定會時應當遵守。本案中,患者及其隨行人員在鑒定會上私自錄音錄像,并將截取片段發布在抖音、微信視頻號等社交平臺的行為,實質上已經超出了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的邊界,構成了對鑒定程序的嚴重干擾。鑒定機構依據程序管理規定作出終止鑒定的決定,具有充分的程序法理基礎。
患者在上訴理由中提出并沒有在鑒定過程中禁止錄音、錄像的規定,該觀點顯然忽視了司法鑒定程序的嚴肅性和自律性。正如法庭有權維持庭審秩序一樣,鑒定機構同樣有權制定和執行必要的紀律規定,以保障鑒定程序的順利進行,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當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從《通則》的具體規定來看,雖然其沒有明確將禁止錄音錄像列為單獨的條款,但其中的相關規定為鑒定機構制定禁止性紀律提供了法律基礎。
《通則》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當“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該規定賦予了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活動受到干擾時的終止權,而私自錄音錄像并傳播的行為,正是可能導致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的典型情形。因此,二審法院未支持患者的上訴理由。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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