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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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是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救濟程序,核心是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實務中,不少當事人在再審審理階段,希望通過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司法鑒定,提交新的證據或補充關鍵事實,以支撐再審請求。
那么,再審案件審理時,允許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或司法鑒定嗎?
周軍律師結合實操要點為您詳細解讀,助力當事人規范申請、維護自身權益。
一、再審審理中,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但需滿足3個核心條件
再審程序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核心目的是補充關鍵事實、推翻原生效裁判的事實認定,其申請需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會嚴格審查必要性,避免濫用訴訟權利。
核心條件:
1. 證言具有關聯性與必要性,證人證言需與再審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直接相關,且能證明原審裁判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或能補充原審未查清的關鍵事實,而非重復原審已質證的內容;
2. 符合“新證據”要求或原審未出庭有正當理由,若證人在原審中未出庭,需說明正當理由(如原審時無法聯系、因客觀障礙未能出庭),或該證言屬于再審新證據;
3. 提前提交申請,當事人需在再審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明確證人姓名、聯系方式、證明內容,逾期未申請的,法院一般不予準許。
實務提醒:若證人因重病、遠居國外等客觀原因無法出庭,可向法院申請提交書面證言或遠程視頻作證,但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法院審查決定。原審中已出庭作證、證言無新內容的,再審中申請再次出庭,法院大概率以“重復舉證”為由駁回。
二、再審審理中,可申請司法鑒定,但需區分階段、滿足嚴格條件
司法鑒定的核心是通過專業技術手段查明案件關鍵事實,再審中申請司法鑒定,需嚴格區分再審審查階段與再審審理階段,再審審查階段(法院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再審條件),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法院一律不予準許,此階段僅審查“原判是否確有錯誤”,不重新審理事實。
只有案件進入再審審理階段,當事人才能申請司法鑒定,且需滿足3個核心條件:
1. 鑒定事項具有必要性:鑒定事項需與再審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直接相關,且必須通過專業技術手段才能查清該關鍵事實,該事實直接影響再審裁判結果,非鑒定無法查清。若通過現有證據即可查清事實,或鑒定事項與案件核心爭議無關,法院會以“無鑒定必要”為由駁回申請。
2. 原審未申請鑒定有合理解釋:當事人需說明原審中未申請司法鑒定的正當理由,如原審時鑒定機構拒不受理、因客觀障礙無法提交申請、原審法院未依法釋明鑒定權利等。若原審法院已明確釋明鑒定權利,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申請,或申請后未按要求繳納鑒定費用,再審中再申請,法院大概率不予準許。
3. 原鑒定存在重大缺陷(如有):若原審中已開展司法鑒定,當事人再審中申請重新鑒定的,需提供證據證明原鑒定存在重大缺陷,如鑒定機構無相應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依據的材料虛假或不完整、鑒定結論明顯違背科學常識等,否則無法啟動重新鑒定。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程序的核心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證人證言和司法鑒定是查清案件關鍵事實的重要手段,但需依法、規范申請。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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