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門終審法院就一宗強奸案作出最終裁決,維持原審判決,被告人甲因強奸罪被判處三年三個月徒刑。這起案件的受害者丙,本是一名普通賭客,卻因一場合資賭博,陷入了一場噩夢般的遭遇。
案發為2023年9月26日,甲入境澳門并入住某酒店。同日下午,在酒店娛樂場的同一賭桌旁,甲與丙因賭博結識。當時,甲提議與丙合資賭博,兩人各出資10,000港元,滿心期待能在賭桌上收獲財富。然而,現實卻無比殘酷,他們不僅輸掉了10,000港元,還為后續的悲劇埋下了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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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10時許,丙感到疲累,打算返回自己租住的酒店房間休息。她向甲提出取回屬于自己剩余的5,000港元籌碼,這本是合理的要求。可誰能想到,甲竟拒絕返還,還要求丙前往他租住的酒店房間“聊天”。丙起初堅決拒絕,但為了拿回自己的錢,無奈之下只能妥協,跟著甲走進了酒店房間。
兩人進入房間后,甲得寸進尺,要求丙做他的女朋友并睡在房間。丙毫不猶豫地拒絕了甲的無理要求,可甲卻不死心,重復相似的要求兩三次。在丙多次明確拒絕后,甲的丑惡嘴臉徹底暴露,他突然用雙手緊緊捉住丙的兩手手腕,將丙狠狠地壓在沙發上。緊接著,甲用力扯開丙的衣服,并強吻,用手指實施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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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突如其來的暴力侵害,讓丙的身體遭受了嚴重傷害。她的上衣左側吊帶被扯斷,右鎖骨、雙臂及左手尾指拳骨位置留下了明顯的抓痕或紅印,雙上肢更是可見多處分散的瘀傷,醫生診斷約需要兩日時間才能康復。丙在驚恐與痛苦中,乘甲松懈之際用力推開他,慌忙逃離了這個可怕的房間。
當晚10時52分,頭發凌亂的丙哭著快步離開房間,沖向電梯等候區。甲卻緊隨其后,試圖阻止丙離開。電梯到達后,甲強行將丙推進電梯,嘴里還一直說著什么,但丙此時已被恐懼籠罩,根本無心理會。當電梯抵達大堂樓層,丙立刻沖出電梯,而甲依舊尾隨其后,還捉著丙的手臂。丙拼命掙脫,卻還是被甲強行拉到大堂的沙發處,甲仍不放過丙,一直強行觸碰她。就在丙感到絕望之時,娛樂場保安員及時介入,甲這才放開丙。驚魂未定的丙隨后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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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甲的行為提出控訴后,案件被移送至初級法院。經審理,初級法院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強奸罪”,判處甲三年三個月徒刑,并向丙支付5,000港元的財產損害賠償和30,000澳門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甲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確認了有關裁判。但甲仍不死心,又針對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細致審理。甲聲稱被上訴的裁判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及“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瑕疵,并請求對相關刑罰予以減刑和緩期執行。
然而,合議庭指出,在性犯罪案件中,由于情節特殊,證明犯罪的發生本就困難重重。一般情況下,只有被告和被害人才清楚有關事實,且有時鑒定檢查進行得很晚,性侵行為留下的痕跡早已消失。因此,只要被害人的陳述合理、可信,并且與已查明的其他情節以及一般經驗法則相一致,那么被害人的陳述就具有特別重要性。司法上的確切性應是一種經驗、道德和歷史性的確切性,而非絕對、物理或數學的確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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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上訴裁判就事實事宜所作的裁決清晰、客觀且有條理,建立在符合邏輯的心證基礎之上,并且在初級法院合議庭的理由說明部分以明確且令人信服的方式進行了充分闡明。甲提出的異議毫無根據,所提出的質疑必然不能成立。合議庭還強調,上訴法院僅在確定處罰的程序中發現存在違反、錯誤適用或歪曲法律原則及規定時,才可介入變更刑罰,而本案中并未發現此類情況。
最終,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確認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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