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公民應積極配合,
暴力抗拒執法,必受嚴懲。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了一起因妨害公務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曹某飲酒后駕駛小汽車被交警查獲,曹某現場不配合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測試。在交警依法組織對曹某強制約束提取血樣時,曹某咬傷兩輔警的前臂、食指,抓傷手臂,踢翻盛放抽血設備的托盤。經鑒定,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8mg/100ml。兩輔警的傷勢均不構成輕微傷。
案發后,曹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賠償了兩輔警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曹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赫山區法院綜合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曹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官提醒,現代法治社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防線。公民應當積極配合執法工作,切勿因一時沖動采取暴力抗拒行為,否則必將付出沉重代價。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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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李 亮
2025年第162期之一
總第18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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