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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按:這個案例神了!這不是在打官司,這是在“修仙渡劫”啊!
為了認定工傷,勞動關系確認官司打了5輪(仲裁、一審、二審、高院申訴、中院再審); 接下來人社局不認工傷,官司又打了6輪(一審、二審、再審、檢察院抗訴、高院裁定提審、再次再審); 再接下來人社局終于認定工傷,公司不服,官司又打了2輪…… 共走了15道程序,耗時7年!
各位坐穩扶好,來看看這場教科書級別的持久戰。
一、案例背景
孫七于1951年1月9日出生。
2003年6月—2018年12月期間孫七在遼陽某公司工作,受公司管理、按月領取工資,未簽勞動合同。
2011年1月9日孫七年滿60周歲,仍繼續在公司工作,未參保養老保險,也未領取退休金。
2018年12月14日19時,孫七下班回家途中與出租車相撞,當場死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孫七無責任。
二、 第一階段:勞動關系之爭
為了進行工傷認定,孫七家屬與公司打起勞動關系認定官司,歷經5輪仲裁訴訟,打得天昏地暗。
1、勞動仲裁
2019年1月11日家屬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仲裁委不予受理。
2、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判決孫七與公司自2014年秋至2018年12月1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3、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不服,申請再審。
4、高院裁定
2020年7月24日高院作出(2020)遼民申1295號民事裁定,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存在勞動關系,屬適用法律不當,指令中院再審本案。
5、中院再審
2021年3月22日,中院再審認為孫七2011年1月9日其年滿60周歲時,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終止。2018年12月14日發生交通事故時,與公司之間已無勞動關系,再審判決撤銷本院(2019)遼10民終854號民事判決及一審(2019)遼1004民初131號民事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三、 第二階段:行政官司之爭(驚動省檢察院)
接下來,輪到工傷認定行政官司了,走了10道程序,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檢察院抗訴、提審、又一審、二審,打得地動山搖。
6.初次工傷認定
2021年4月26日,遼陽市人社局作出遼市人社工傷認字[2021]048號,認為不存在勞動關系,不予認定工傷。
7.行政訴訟一審階段
2021年10月18日,一審法院(2021)遼1081行初137號判決:撤銷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8.行政訴訟二審階段
2022年1月25日,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10行終178號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家屬不服,申請再審。
9.再審程序
2022年8月25日,遼寧省高院(2022)遼行申503號裁定:駁回家屬再審申請。
家屬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10.檢察監督程序
2023年,遼寧省檢察院出具遼檢行監[2023]261號抗訴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1.高院裁定
2024年4月7日,遼寧省高院(2024)遼行抗1號裁定:決定提審本案。
12.提審及最終判決
2024年11月18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遼行再10號行政判決:撤銷遼陽市中院(二審)判決,維持燈塔市法院(一審)判決,要求人社局兩個月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四、 第三階段:最后的掙扎(又打2輪)
13.再次工傷認定
2024年12月12日,人社局作出遼10工認[2024]91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孫七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第(六)項情形,最終確認屬于工傷。
公司不服,接下來,又就第二次工傷認定打起了行政官司。
14.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本案中,孫七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無證據證明其已辦理退休手續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故公司應當承擔孫七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也均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孫七在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人社局認為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及上述規定的情形,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經合議庭評議,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1、單位所在地位于曙光鎮楊家花園村,屬于農村范圍,并非城市,所以孫七不屬于“進城務工農民”;2、最高法答復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但本案孫七不是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而是在下班后因交通事故而亡。
15.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答復精神,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進城務工農民應當納入《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人員范疇。
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二審法院于2025年11月10日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 尾聲
16.還會不會有再審?
看完這個案例,只有一個字:服! 服家屬的堅持,也“服”公司的執著。7年時間,從60多歲打到70多歲(如果人還活著的話),堅持就是勝利啊!
案號:(2025)遼10行終135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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