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證據充分,案子卻判輸了,難道只能認栽?”不少人遭遇司法不公時都很絕望。現在別愁了,《監察法》的“一案雙查”機制就是“尚方寶劍”——不僅查案子本身,還查辦案過程,法官辦案有瑕疵、領導監管不到位都要擔責,今天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把這個維權利器說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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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懂法:《監察法》第六十一條劃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一條明確,監察調查結束后,要追究三類責任:立案依據不充分、案件處置失誤、監察人員違法。“一案雙查”就是把案件判決結果和辦案程序“綁在一起查”,沒有監督真空。
“一案雙查”查什么?3類問題跑不了
1. 立案就錯了,必須追責
要是辦案人員沒扎實調查就隨便立案,比如僅憑猜測就定案,導致立案依據不實,承辦領導和直接辦案人都會被監委調查,不是一句“失誤”就能糊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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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辦案出大錯,一個都跑不掉
像違法拘留、超期羈押,或是辦錯案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哪怕是分管領導沒盡到監管責任,也會被連帶追責,既查辦案人,也查負責人。
3. 監察人員違法,從嚴查處
要是辦案人員收好處、徇私枉法,搞“人情案”“關系案”,不僅案子要重審,涉事人員還會被依法嚴懲,絕不含糊。
維權提醒:若覺得案子判得不公,或辦案中遇到超期、違法取證等問題,別只盯著上訴。可以向監委反映,要求啟動“一案雙查”,查辦案程序是否合法,只要查出問題,案子就有翻盤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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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遇到過辦案程序不規范的情況?是怎么應對的?評論區聊聊你的經歷,我來幫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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