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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結合現有實踐探索,以美國為視角,探討我國語境下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合并審理的實踐方案。
作者 | 施小雪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面對知識產權批量訴訟案件呈爆炸式增長、同質化程度高、被訴侵權行為分散,且常伴隨民行程序交織的特征,司法機關可借助合并審理這一程序創新機制予以化解。合并審理分為同法院案件合并、跨部門案件合并、跨區域案件合并三層架構,既包含現有制度下的技術性調整,也涵蓋管轄規則的策略性突破,能夠應對司法資源浪費、“民行程序分立”下保護標準不一及審理周期過長、侵權分散下權利保護不力和權利保護異化等核心矛盾,該機制有助于建設我國專業化的知識產權審判組織,構建具有國際示范意義的中國式現代化糾紛解決范式。但是,合并審理制度同樣遵循“利弊相生”的客觀規律,需通過動態的風險消解規則來增強制度的適應性與生命力。
關鍵詞: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合并審理;管轄;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批量訴訟規模化爆發,主要特征為案件高位占比、同質化程度高,案件由相對少數量的主體發起,被訴侵權主體相對多數量,而且分布分散[1]。面對這種訴訟浪潮,傳統的分散審理機制顯得弊端重重,案件積壓、審理周期延長、司法成本提高、保護標準不一、權利保護不足及權利保護過度等問題同時出現,這些問題已嚴重制約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效率的提升。在當前的知識產權民事審判中,我國部分地區的法院正在推行符合案件特征的合并審理模式,以高效化解糾紛、節約司法資源。我國當前采取的合并審理模式,既包括現有制度框架內的訴訟合并,也包括對現有管轄規則的策略性運用,如對在本轄區內具有示范效應的知識產權批量訴訟提級管轄,統一到一個更高層級的法院集中審理,發揮出較高層級法院的優勢,以裁判示范引領,有效解決法律適用分歧,明確處理規則,統一裁判尺度①。
知識產權批量訴訟是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結構性難題。在此現實背景下,有必要構建起效率應對知識產權批量訴訟的審判機制。同時,在激勵創新等公共政策下,知識產權審判還承載著除定分止爭外的更多價值。通過審判機制的創新,輸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中國方案,打造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的優選地,助力我國實現全球創新治理的話語權提升,也是我國司法責無旁貸的歷史使命。本文以此為初衷,結合現有實踐探索,以美國為視角,探討我國語境下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合并審理的實踐方案。面對創新格局的快速變化,或許只有強化實踐對理論的建構性支撐,才能幫助我們建立起更具韌性的制度。
我國法院的實踐:制度框架內的有限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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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已經成為我國法院關注的重點工作,在節約司法資源、實質性化解糾紛、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效率的目標下,我國法院在現有制度框架內采取了一些程序集約的舉措,主要方式是對知識產權批量訴訟采取全流程合并審理,或者分階段合并審理。
(一)
現有實踐
當前,我國法院在知識產權批量訴訟中采取的合并審理,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框架下實質一案的全流程合并,也包括不同案件的分階段合并。實質的一案是指根據《民事訴訟法》訴訟合并的規定,不同訴請之間具有牽連性,從而應當歸屬為一個案件的訴訟。對于不符合訴的牽連性的案件,則仍為不同案件,但可根據訴請情況,技術性地在案件審理的特定階段進行合并。
1. 對同源知識產權案件合并
典型的同源知識產權案件,常見于同一個原告提起的多部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等,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被訴侵權行為的模式、證據類型等存在高度相似性,我國法院會認定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而進行合并審理。例如,當前在涉及同一個權利人的不同歌曲、圖片、影視劇等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我國法院采取了這種審理模式。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中,也存在著將權利人的多件商標權合并在一個案件中進行審理的情形。在較早時期,我國部分法院傾向于將同源知識產權案件分案處理,以增加案件絕對數量。但隨著對知識產權批量訴訟認識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法院已選擇對同源知識產權案件進行合并。法院可以通過一次性送達、集中舉證質證、合并庭審、集中宣判等程序,將具有相同侵權模式、證據類型高度相似的案件進行集約化處理,不僅可以減少重復性程序環節,更能夠統一共性問題的裁量標準。
2. 對復合案由的關聯性案件進行合并
在同一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可同時歸屬不同民事案由的案件中,我國法院也會將存在密切關聯性的不同法律關系合并審理。在實踐中,以知識產權侵權訴訟與不正當競爭訴訟的合并最為常見。為了最大化維護自身的權益,原告在起訴時往往選擇將侵權救濟與不正當競爭救濟并案起訴,我國法院在實踐中也認可這種起訴方式,在現行審判實踐中已形成明確的合并標準。
3. 對本訴與反訴的對抗性請求進行合并
針對原告濫用權利的行為,我國法院允許將原告提起的侵權訴訟與被告提起的惡意訴訟損害賠償反訴合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已經明確,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能夠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被告可以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訴②。
針對惡意訴訟的反向索賠,我國法院依照批復的精神,突破了傳統分案審理模式,將侵權本訴與惡意訴訟反賠之訴合并在一個案件中進行審理③。這類案件的合并審理,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4. 對共同侵權主體進行合并
針對具有分工協作關系的侵權主體,如生產商與銷售商、平臺經營者與直接侵權人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及《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當符合訴訟標的共同性時,法院可依職權或依申請追加被告進行合并審理。典型適例可見于商標權、專利權領域的批量侵權訴訟,通過將縱向產業鏈分工中的產品制造商、區域代理商及終端銷售商等納入同一訴訟程序,實現對侵權產業鏈各環節法律責任的整體性認定,有助于從源頭化解矛盾。這類合并須遵循必要共同訴訟關于“訴訟標的同一性”的構成要件。通過合并審理,有助于統一裁判尺度,實現全鏈條侵權行為的協同治理,既契合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復合性、鏈條化的特征,又彰顯了現代司法體系化治理侵權的理念,更有利于實現權利救濟的充分性、侵權責任認定的合理性與司法資源的集約性。
5. 對具有共同爭議焦點的案件進行合并庭審
上述四類合并均屬實質一案的合并,對于不屬于實質一案,但案件中又具有共同的爭議焦點的案件,我國法院也嘗試了僅合并庭審的做法,但是庭后仍然會分案制作裁判文書。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目前主要有兩類案件進行了庭審階段合并的嘗試:
一是知識產權領域具有典型特征的批量侵權訴訟。這類案件通常為同一權利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及相似證據結構,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時間段內,對多名不同的市場終端銷售者提起訴訟。這些被告的侵權行為各自獨立,因不構成共同侵權而無法進行上述第四類合并。此類案件因訴訟標的具有同質性,有些法院采用集中送達、集中庭前調解、集中庭審等方式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2]。
二是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涉及到專利等授權確權的案件。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通常會與商標、專利無效行政訴訟交織,如果分案審理,民事程序可能會因等待行政程序完畢而過分拖延。我國法院在實踐中已嘗試將專利侵權訴訟與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合并庭審,以方便統一合理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且可以防止專利權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作出不一致的說明④。但鑒于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管轄限制,目前我國能進行此類合并的法院僅限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各自開啟時間,也是影響庭審合并能否順利開展的重要因素。
(二)
待決問題
上述五類程序合并是我國法院的典型做法。上級法院通過提級管轄審理下級法院的知識產權批量訴訟,最終也會走向這五類程序合并。但是,上述舉措還未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全面鋪開,仍有法院依然沿襲分案審理模式。例如,在某地區法院審理的涉及多個不同終端零售商商標侵權的案件中,這些不同的終端零售商均主張構成具有合法來源的侵權豁免,且這些終端零售商的合法來源抗辯均指向同一個中間代理商。但該法院沒有并案處理,而是將每個單獨的終端零售商和該中間代理商都作為一個案件的被告進行審理。后原告對全部終端零售商撤訴,法院在每個案件中分別判決中間代理商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最終多案累積之下的損害賠償數額總和,遠高于該中間代理商的實際獲利,引發當事人上訴及申訴。在“以案計件”的績效考核體系下,分案審理可以通過案件數量的累積直接提升法院績效數據,也可以避免程序和實體上的復雜性。但從長期效果看,分案審理所引發的法官個體重復勞動提升、司法資源的整體利用率降低、法官業務能力累積降質、類案風險裁判加劇等負面效應,會導致司法系統整體效能下降。
同時,縱觀我國法院現有的實踐,均屬于在制度框架內的技術性調整。這些方案并不足以應對我國當前的知識產權批量訴訟。主要原因為:其一,我國跨區域的批量訴訟高位占比,現有舉措至多只能解決省域內的合并審理,無法涉及跨省域糾紛的集中審理。盡管有些知識產權法院或法庭已經實現了省級、市級行政區內跨域管轄,但跨省級行政區的知識產權批量訴訟仍無法合并處理,管轄權限定與跨省集中還存在著根本沖突。當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通過定期公布重點權利人、重點律所訴訟情況的做法,力求為全國法院掌握知識產權批量訴訟信息提供渠道,確保類案裁判標準統一,但這種案件信息的共享機制存在滯后性,當前也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全量案件裁判基準數據庫,仍存在“類案異判”、權利過度保護等風險。其二,管轄權分散與高價值知識產權的保護需求還存在著結構性沖突。我國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具有跨域性特征,也從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還較為多發的現狀。尤其是對于具有市場稀缺性、技術突破性、應用廣泛的核心知識產權,權利人往返全國不同地區法院進行維權,由此產生的訴訟成本提升會削弱激勵創新的制度效果,甚至可能引發權利人制造網絡管轄連接點前往別國訴訟。其三,權利濫用、惡意訴訟等現象隱藏在知識產權批量訴訟中,管轄權全國分散也不利于對這類問題進行統一處理,形成示范效應。司法應當分析訴訟不正常增多背后的深層原因,通過司法的手段,既實現對權利的合理保護,又防止權利的行使對公共利益造成侵蝕,回歸知識產權激勵創新的制度本質。第四,對于知識產權民行交織案件,在我國當前的體制架構下,尚難成為實質的一案,未來還需要全國各地法院與行政機關建立起更為順暢的協調機制,實現全國范圍內相關案件的協調解決。
鑒于此,本文主張我國的實踐探索還可深入,現有的制度規則也需要更深入一步構建。在此方面,美國的司法實踐邁出了跨越式的步伐,為我們提供了觀察的窗口。我國雖然也形成了一定的制度經驗,但現存待決問題和不斷發展的形勢要求我們仍需保持開闊的國際視野,密切關注他國的發展動態。通過與他國制度的深度互動,“下沉”至制度運行的實際層面,全面、客觀地評估他國做法的成敗得失,在不同的制度方案中汲取有益經驗,尋找到契合我國國情的最佳適配路徑,為我國的司法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二、美國法院的鏡鑒:實用主義理念下的靈活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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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并非只在我國存在,這是各國邁入現代化進程后普遍面臨的共性問題。權利本位及利益性團體的興起、民主化與法治建設的推進等[3],使之成為了一種普遍性的司法產物[4]。尤其是在美國,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批量訴訟非常盛行。美國法院較早開始運用訴訟合并解決批量化糾紛,這是美國司法實用主義理念下民事訴訟程序的革新。該制度下有兩類合并,本文將其歸納為同區訴訟合并和多區訴訟合并。
(一)
同區訴訟合并
同區訴訟合并是通過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以下簡稱FRCP)第18-22條、第42條確立的訴訟合并,即允許同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案件中,合并多個訴訟請求和原、被告當事人[5]。
1. 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實踐
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美跨境電商的知識產權群體性訴訟是美國法院運用同區訴訟合并快速化解糾紛的代表。以香奈兒、路易威登、古琦、勞力士、蒂芙尼為代表的品牌方,自2008年起系統化運用FRCP的合并訴訟程序,針對跨境電商平臺上的中國賣家發起規模龐大的維權行動。相關報告顯示,2023年,中國企業在美涉及跨境電商案件1092起,中國企業作為被告的案件1033起,占比94.60%。新立案跨境電商案件共涉及中國企業17894家次,其中中國企業作為被告的17783家次,占比99.38%⑤。
此類訴訟呈現以下程序特征:第一,管轄連接點寬松。美國聯邦法院普遍采用“可接觸性標準”,即只要涉案商品在特定司法轄區可通過網絡下單購買,即使未實際銷售或未在美境內交付,也可以認定該轄區具有司法管轄權。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明確,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絡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絡銷售行為地⑥。第二,原告可以在單一訴訟中起訴成百上千個無關聯的被告。我國司法實踐中鮮少出現這種合并。第三,送達由當事人進行,而不是由法院進行。此類案件中原告常通過電子郵件向被告送達起訴信息,或者由電商平臺向被告送達相關訴訟信息。第四,美國法院頒發的臨時禁令速度非常快,沒有特別的理由也極少拒絕頒發臨時禁令。臨時禁令的快速頒發會給被告帶來極大的壓力,也給予了權利持有方和解談判的籌碼。第五,大量案件采取缺席判決。國內法院在被告缺席判決方面就比較謹慎,避免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第六,高額判賠,如5萬至200萬美元不等。當前我國法院對于一些知識產權批量訴訟會采取低判,但美國法院對此持開放態度,不排除因為被告為中國賣家的緣故。此類案件美國法院審理進程迅速,部分案件從立案至缺席判決的周期可壓縮至90日內[6]。
2. 適配性分析
不難發現,美國法院在同區訴訟合并中表現出的司法高效,是以犧牲被告的合法權益為代價的。由于缺乏效率與公正的平衡,所以即便能夠快速化解糾紛,但可能也難以直接為我國所復制,尤其是在一個案件中合并大量無關聯的被告,在送達、庭審等環節極易造成對被告合法權益的漠視。美國的做法近年來飽受批評,有研究指出為了避免系統性破壞美國的法治,美國法院需要在訴訟合并中嚴格審查共同訴訟、管轄權、起訴請求模糊等問題,而且需要提高保證金標準,以抑制濫訴。同時,對濫訴者要實行費用轉移[7]。這提示我們,在法治和效率精神的追求下,訴訟合并尤其需要兼顧被告的合法權益以及防止權利保護過度。
但是,除去案件中所可能存在的“貿易保護主義”的立場、寬松合并標準下所面臨的司法價值缺失、管轄標準模糊等爭議,其對權利人的高力度保護等依然是該制度的閃光優勢。隨著我國經濟的轉型升級,我國近年來也產出了不少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自主知識產權,我國應盡早做好制度準備。如何為方便我國權利人正當維權構建一個有利的制度環境,也需要設計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平衡不同司法價值、避免濫用司法資源,并且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制度方案。
(二)
多區訴訟合并(MDL)
多區訴訟合并(Multidistrict Litigation,以下簡稱MDL)由《美國法典》第28編第1407條規定,即如果涉及一個或者多個共同事實問題的幾個案件在不同的聯邦地區法院審理,可以將這些訴訟移送(transfer)到任何一個地區法院以合并庭審前的程序⑦。移送決定由根據《美國法典》第28編第1407條設立的多區訴訟委員會(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以下簡稱JPML委員會)決定。MDL的目的在于提高庭審前(pretrial)程序的司法效率。
1. MDL的內容
MDL最初由美國1968年的MDL法案確立,旨在集中審理因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和事實問題而起訴的多個案件,避免重復審理、減少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并確保案件判決的一致性⑧。MDL目前已經成為美國聯邦法院民事訴訟程序中用于處理大規模、涉及多個地區的案件的一個重要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在空難、雇傭、銷售、證券欺詐、知識產權索賠等案件中得到廣泛應用[8]。有研究統計,2017—2019年美國聯邦法院民事案件中有39%-50%以上的案件屬于MDL案件,且保持日益集中的趨勢[9]。
MDL適用的案件必須涉及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問題、事實爭議和當事人。MDL機制下的案件合并可由原告或被告一方申請⑨。申請之后,由JPML委員會審查案件合并的適當性。JPML委員會也可自行決定是否對特定案件進行合并。該委員會由美國首席大法官任命的7名聯邦法官組成,其主要任務是評估案件的適用性、合并的必要性,以及是否能夠有效提升訴訟效率⑩。如果JPML委員會批準了案件的合并,案件將被轉移到一個指定的“主審法院(Transferor Court)”進行審理。通常,該法院由具有豐富經驗、可以處理復雜訴訟的法官擔任,且該法院通常位于案件關聯較多的地理位置。合并后的案件會集中處理所有案件中的共同事實問題,確保統一裁判標準。一旦共同問題被解決,案件會根據剩余的個別問題重新分配回原審法院,由各地法院繼續處理個別的賠償或案件細節。因此,在MDL之下,法院主要負責集中管理和協調前期程序[10],進行訴前審查。MDL程序中,合并的案件仍然保持訴的獨立。MDL也不會限制合并后的程序選擇,可以選擇進行案件協調或合并預審程序。MDL不同于集體訴訟,集體訴訟適用于受害者或原告眾多的侵權訴訟,通過選派代表訴訟,以解決不同受害者或原告分散、單個個體索賠數額過小而無法覆蓋律師費用等的問題。而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往往是原告固定唯一、被告眾多分散,與MDL的運作規則更為契合。
2. 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實踐
MDL在美國的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得到了較多應用。由于MDL訴訟中,各方同意的事項和條件會載入審前決議,對此后的案件審理有約束力。因而,MDL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知識產權有效性判斷和侵權判斷二元分立的被動局面。如在美國TransData專利案件中,原告選擇對7個終端用戶在5個司法管轄區提起訴訟,而這些訴訟都涉及專利侵權和權利有效性的問題。JPML委員會認為,集中處理將防止不一致的審前裁決,尤其是針對權利要求書的解釋,遂將案件集中到俄克拉荷馬州西部聯邦地區法院進行審前事實認定,以確保對這些共同事實的認定保持一致,避免不同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事實認定,提高司法效率,也為后續的權利有效性判斷和侵權判斷提供統一的事實基礎?。后TransData專利案的各方獲得了共同適用于所有案件的簡易判決裁決,包括關于專利有效性的處理決定?。
在知識產權審判中,MDL也有助于減少重復的證據收集和證據開示。對于涉及知識產權權利有效性的批量侵權訴訟,相關證據可能在不同案件中分散存在,通過 MDL 機制可以使這些證據得到更充分地整合和利用,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況,更好地協調權利有效性判斷和侵權判斷之間的關系,避免因證據分散導致的判斷不一致。JPML委員會在決定是否移轉合并時,通常會斟酌合并是否能夠消除重復的證據開示、降低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地理上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同時進行訴訟的成本等。例如原告Kona公司為一種“移動糖果設備”的專利權人,Tikiz是該專利特許權授予人。Kona指控Tikiz的特許經營商提供的設備構成對該專利的侵權,在美國10個不同地區共計有12項訴訟。其中,11項訴訟是Kona針對不同特許經營商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第12項訴訟是專利特許權授予人Tikiz提出的確認性判決訴訟,其要求確認:Tikiz向特許經營商提供的設備沒有侵犯專利權,涉案專利應當無效。同時認為Kona提起的侵權之訴違反了雙方2012年的和解協議。在佛羅里達州南區訴訟中的被告申請將本專利訴訟的審前程序集中在佛羅里達州南區,JPML委員會認為,集中化將通過允許一名法官處理所有的專利挑戰、權利要求解釋問題,以及關于Tikiz和Kona之間2012年和解協議的爭議,創造顯著的司法效率,因而佛羅里達州南區是本次訴訟審前程序最合適的受讓地區。最終,JPML于2018年5月4日作出決定,該系列專利批量訴訟案件的審前程序集中于佛羅里達州南區法院,并指定首席法官K.Michael Moore受讓該批案件?。
3. 適配性分析
雖然多年運行之下,MDL已經被公認重塑了美國司法,是聯邦法院訴訟的核心特征,但其也引發了不少爭議。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第一,MDL之下的案件審判對于審理法院而言是一項艱巨的工程。同時,因為是審前階段,MDL也沒有設置審判日期,可能會帶來案件拖延。第二,MDL對效率的追求會犧牲當事人的權利。MDL主要處理的是共同問題,部分案件可能會因合并的性質而未能充分考慮個別原告或被告的特殊情況,也減少了參與者通過訴狀和證詞表達意見的傳統渠道[11]。第三,MDL機制可能被濫用。一些企業或當事人可能利用MDL程序進行“戰略性訴訟”,將案件集中在一個法院進行審理,試圖通過這種方式施壓對方達成和解。此類濫用可能會影響司法公正[12]。第四,MDL給予了JPML委員會及受讓案件的法官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且這種權力一直在擴張,有違法治精神[13]。
因而盡管MDL作為美國司法實用主義和高效性追求的產物,已在助力法院高效解決跨區域的批量糾紛中大放異彩,但是其給受移送法院所帶來的審判壓力、對當事人權利的侵害,以及訴訟尋租、法官權力監督等問題,也都是合并審理后所面臨的問題。同時,在解決知識產權民行交織訴訟的問題上,MDL在我國也面臨著新變化。因為與美國不同,我國當前能夠審理專利、商標有效性的一審法院僅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實質已實現了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訴訟的管轄集中。當前需要解決的是,分散于全國各地法院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如何與權利有效性的判斷相鏈接。如果案件都集中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恐會造成案件積壓、訴訟拖延等問題。MDL的關鍵作用是協調,如何通過某種制度形式,發揮出這種協調作用,實現統一案件共同問題的裁量標準,是我國的制度設計需要達到的實質目標。同時,跨區域合并案件在我國還需要突破管轄制度的規定,以及案件集中后涉及的人財物資源配置等,都是需要統籌考慮的問題。
(三)
綜合啟示
通過比較法上的觀察,再一次驗證了實用主義是美國司法的靈魂這一周知結論。美國法院似乎可以作出任何有助于節約訴訟成本及有利于案件推進的合并,其不會拘泥于任何固有的制度章法,某些訴訟合并的樣態已經脫離了我們既有的理論認知和思維定式。美國法院的制度創新也脫離不開其獨有的社會土壤。結合美國的制度環境綜合分析,無論是同區訴訟合并,還是多區訴訟合并,美國法院之所以可以并敢于在知識產權訴訟中進行這樣的大范圍合并,缺少不了如下因素的支撐:其一,兩類合并在美國的存在及運轉,依托于美國司法具有系統性的審前動議、證據開示、簡易判決等審前程序的輔助,正是這些程序的存在,導致訴訟合并之后正式通過法庭庭審解決糾紛的案件比例并不高,超過95%的案件都沒有機會進入正式庭審階段,進入上訴程序的案件更是寥寥無幾。這是因為美國司法的審前程序成本太高且程序繁瑣,被告在權衡律師費用、勝訴概率和過程消耗等因素下會選擇與原告和解。在美國的司法環境中,經濟規則是主導訴訟走向的重要因素[14]。因而,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即便法院進行了大量合并,不同的當事人也不會給法官庭審造成過重的負擔,因為最終并不需要走到庭審階段便可以解決糾紛。其二,美國法院在大量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對于臨時禁令幾乎是以“自動簽發”的姿態頒發,臨時禁令將會直接封殺被告的市場,導致其不得不在案件的進程中接受原告的和解條件。美國法院對于臨時禁令的適用也提高了原被告訴訟博弈的成本,導致案件進程可能會在較早階段結束。其三,美國知識產權法院體系的設置較為成熟,其注重知識產權案件的專門化審判,通過分級管轄、分區管轄、集中管轄等平衡了司法資源的分配,形成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不同領域的專業性、權威性法院,保障了案件在合并之后能夠得到高效處理。
從保護權利、促進糾紛一次性解決的角度,美國集中管轄下的兩類訴訟合并有其制度優勢,是管轄集中化和程序集約化審判體系的鮮活樣本,而且特別契合我國知識產權批量訴訟中權利主體單一、侵權主體分散的案件特征。但是正如上文適配性分析所指出的那樣,由于制度土壤差異較大,兩類訴訟合并在我國都應當變換新的形態。而且美國法院所面臨的爭議,也提醒我們在追求效率之外,必須要注重平衡司法程序的其他價值,避免實踐中出現同樣的窘境。美國法院的實踐也再次說明了,制度的生命力源于對社會需求的有效回應,制度創新的本質是實踐理性積累的產物,實踐就是制度創新的本源根基。
三、我國制度的構想:合并審理機制的本土化與體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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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中美司法實踐的觀察,針對我國知識產權批量訴訟的案件特征和待決問題,我國知識產權批量訴訟的合并審理機制,應當充分回應本土特點。我國的合并審理機制,具有基于我國本土的新涵義,既包含《民事訴訟法》框架下的訴訟合并審理,也包含集中管轄下的案件集中及其協調制度;既包含我國現有實踐的作法,也包含進一步的創新變革。由于進一步的改革舉措還需要突破現行《民事訴訟法》,因而《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等層面的制度規范也最好同步謀劃。在立法規范之前,可通過試點積累經驗,再逐步沉淀為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范式。同時,案件管理、績效考核、跨區域司法協作平臺、專門化的知識產權審判組織建設、人財物統籌等,都需要協同推進。
(一)
合并審理機制的本土架構
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合并審理機制可以提煉為同法院案件合并、跨部門案件合并、跨區域案件合并三個層次,分別解決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存在的不同問題。我國法院的現有合并探索,是在制度框架內的技術性適用,具有全國范圍內的普適性,可歸屬于基礎應用層面的合并審理。而跨部門的案件合并,是為了解決當前知識產權民行訴訟的二元分立導致的審判效率不高的問題,體現出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系統協同。跨區域案件合并則包含有美國兩類合并的制度精髓,可在特定情況下發揮出案件集中的制度優勢,具有戰略引領價值。三個層面的合并審理機制是基于我國土壤的程序創新。
1. 基礎應用層:同法院案件合并
同法院案件合并是在現行法框架內實施的、對同一個管轄法院的案件進行合并審理的機制,包括我國法院當前在實踐中進行的四類實質一案的合并,以及對具有共同爭議焦點的批量訴訟案件的庭審合并。經過我國實踐的驗證,這五類程序集約應用最廣泛,有助于知識產權批量訴訟的統一送達、調解、庭審、制作裁判文書、宣判等,能夠提升審判效率,實現審判資源的合理分配,具有基礎性支撐作用。包括上文所述的同源知識產權案件合并、復合案由關聯性案件合并、本反訴對抗案件合并、共同侵權主體案件合并以及共同爭議焦點案件的集中庭審。
2. 系統協同層:跨部門案件合并
跨部門案件合并是指在民行分立的制度框架下,通過法院內部,以及法院與行政機關的系統協同,對涉及同一商標專利的關聯民事侵權訴訟與行政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實施協同審理的機制創新。目標是緩解當前民行二元程序分立帶來的程序拖延,以及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該類合并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同一審判組織的合并審理,其二是法院與行政機關的合并審理。這類合并更多強調的是兩類不同案件的集中,以及通過協調機制,實現跨部門案件的裁量標準統一。
關于同一審判組織的合并審理,在我國知識產權民事侵權程序與行政無效程序二元分立的制度格局下,民事侵權程序往往受到行政確權程序的影響和制約,程序交疊造成維權周期延長和維權結果反復。在立法還未對我國的“民行二元分立”體制進行根本性改變之前,法院內部可通過將兩類案件合并庭審的方式,以實現權利效力判斷與侵權判斷兩大訴訟程序和裁判標準的對接。根據管轄規定,這類合并庭審當前只能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開展。對于涉及同一專利的民事侵權訴訟和無效行政訴訟,可組成相同合議庭,指派相同技術調查官,合并召開庭前會議,聚焦審理共同涉及的權利要求解釋問題,并記載在裁判文書中,以架構起行政確權訴訟與民事侵權訴訟間的溝通橋梁?。但是,這種合并方式只能針對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立案時間相近的案件,因此只限于在部分案件中開展。而對于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立案時間相差較遠的案件,由于受到審限等制度的影響,該機制也難以完全發揮作用。同時,裁判標準的統一也只是法院內部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裁判標準的統一,并不一定能夠確保行政機關與法院認定標準的完全統一。因而,跨部門的案件合并還需要配合相應的協調機制,例如法院依法適用現有技術抗辯、有限審查專利效力等司法手段,以彌補該類合并只能在特定法院的特定案件中使用的局限[15]。
關于法院與行政機關的合并審理,是法院民事侵權訴訟和專利行政機關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的合并。依照我國現有制度,民行交織案件中,法院中止民事訴訟是最為穩妥的做法,待專利行政機關作出審查結果后再恢復審理,但這樣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可能會被過分延長,可將專利行政機關的無效審查程序和法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合并。例如2018年1月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曾與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就同一件專利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與專利侵權民事訴訟開展了聯合審理。審理當日,專利復審委合議組、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合議庭成員及案件雙方當事人均來到法庭。專利復審委首先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了口頭審理;之后,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同一審判庭圍繞該案開展了民事侵權訴訟庭審活動。該案的合并審理中,法院與行政機關共享了庭審筆錄、證據材料及技術調查官,實現了權利要求解釋、專利有效性審查與侵權判斷的同步推進。該案將專利復審委的行政審查職能“下沉”至地方法庭,一是降低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避免了當事人在北京與案件司法審理當地間來回“跑路”;二是縮短了專利侵權糾紛中的確權和維權周期;三是有利于促進行政與司法程序審理標準的統一,提高行政與司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同時提高了審查效率和司法保護效率。此次試點后,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與專利復審委建立了三項合作機制:一是建立優先審查渠道。對涉侵權訴訟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開通綠色通道,壓縮審查周期;二是建立專家咨詢制度。組建跨系統技術專家庫,為復雜案件提供協同技術認定支持。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平臺。開發電子卷宗共享系統,實現行政審查結論與司法裁判文書的實時交互傳送[16]。但是,此類協同審理機制的常態化運行還需要通過規范確定,也需要行政機關打破審查的地理限制,延伸行政職能,與地方法院實現協同推進。這些舉措更多體現為一種協調機制,是合并審理在我國制度土壤下的內容延展。但是,受限于行政與司法內部工作程序的差異,兩個部門間的協調存在諸多困難,完全實現程序上的同步也非易事,未來借助數字系統通過線上協作、數據共享等方式實現跨部門工作標準的統一,或許將是更具可行性的做法。
3. 戰略引領層:跨區域案件合并
上文所述的基礎應用層、系統協同層的案件合并,實質都屬于我國現有制度內的技術性調整,而跨區域的案件合并,則體現出了在特定案件中對我國管轄制度的本土化改造,是具有戰略意義的制度安排。面對海量而分散的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只有通過管轄集中才能夠同時實現對高價值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對濫用權利、惡意訴訟行為的有效遏制,達到對知識產權進行合理保護的目標。
跨區域案件合并具有美國MDL機制的核心功能,但更多體現為我國本土的創新。我國的跨區域案件合并分為兩個層面:一是省級、市級行政區內的跨域案件合并。此類合并當前已有地區通過更高級別法院提級管轄的方式進行了探索。提級管轄之后,審理程序會走向同法院案件合并,最終通過五類程序集約的方式實現訴訟經濟。在面臨民行交織問題時,也會邁向跨部門案件合并的程序集約。二是跨省級行政區的案件合并,即將分散在全國不同省級行政區的知識產權批量訴訟進行集中。但全國范圍內的集中相對復雜,為了避免出現美國MDL機制下集中審理法院不堪重負、審理持續時間過長、當事人訴訟尋租等衍生問題,我國的跨省級行政區域案件合并可以通過兩步走的方式實現分散案件一體化解決。第一步是建立“主審法院示范判決+關聯法院參照執行”模式。可以指定某審理經驗豐富的法院為一審主審法院,全國其他受案法院則通過“異步審理”平臺完成共性問題的審理和個性問題的審理,以保證裁量標準的統一和司法效能的最大化釋放。此種審理模式也有助于產生示范效應,帶動全部類案在一審程序中批量化解決。第二步是建立“特定案件跨域合并審理”模式。針對特定高價值,或者涉及到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知識產權批量訴訟,要通過針對性的司法保護舉措實現對權利的有效保護,除了實體法上的制度安排之外,還需要對訴訟管轄進行集中,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當前,我國法院在藥品專利鏈接案件中實現了這類管轄集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是當前全國審理藥品專利鏈接案件的唯一管轄法院。可借鑒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特定類型化案件的經驗,選擇性地將若干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實現全國范圍內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集中,如涉及新興技術、重大關鍵技術的知識產權糾紛等。未來可根據情況的發展,對于關系糧食安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等重大公共利益的知識產權案件,如涉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民間文藝等的批量訴訟,也可以通過集中管轄來實現司法保護效能的提升,以充分回應社會發展的重大訴求。這類關涉重大公共利益的知識產權案件,最適宜通過公益訴訟的方式開展維權,可由檢察院等中立機構代表相關利益方提起維權訴訟,再通過指定管轄,將分散于全國不同地域的案件統一到一個法院進行審理。通過這種審理模式,一是能夠便利公益訴訟的提起主體在一個法院進行維權,二是將起訴主體限定為中立的機構,可以防止盈利性的市場主體利用這類知識產權進行訴訟牟利、浪費司法資源,避免再次出現類似“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庫爾勒香梨”等的維權事故?。在具體的操作中,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案件集中于一個法院之后,可參照基礎應用層或系統協同層的合并標準,解決類案中共同的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等問題。
跨區域的案件合并帶有回應型司法的公共政策色彩,體現出了一種戰略性考慮。從制度效能看,跨區域案件合并通過策略性的管轄,集中優勢司法資源審理涉及核心關鍵技術、戰略性產業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不僅強化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精準性,更彰顯了維護國家競爭優勢的司法擔當。在國際博弈日趨激烈的時代背景下,跨區域案件合并有必要提前做好制度規劃。
上文所述的合并審理機制,通過三個層次的分層架構,能夠應對知識產權批量訴訟的三大核心矛盾:基礎應用層的同法院案件合并,具有最廣泛的應用性,能夠破解重復程序下司法資源浪費的問題;系統協同層的跨部門案件合并,有助于破解“民行程序分立”下,保護標準不統一、審理周期過長的問題;戰略引領層的跨區域案件合并,是從國家戰略高度出發,保護高價值的知識產權,同時避免權利保護異化,是具有戰略意義的制度供給。
(二)
協同配套制度的完善
任何制度的創新都是系統聯動工程,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合并審理機制也需要以系統性思維推進制度協同改革。合并審理機制不只是程序優化的技術性修補,而是審判權運行機制,以及配套協調機制的聯動改革。合并審理機制還需要協同啟動專項立法及司法解釋、優化司法管理、建設專門化審判組織、布局技術支撐等四個維度的制度改革。
由于合并審理機制突破了《民事訴訟法》對管轄和共同訴訟的規定,建議通過《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這一專項立法對合并審理機制的正當性進行明確。同時通過專設“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審理”章節,一方面明確案件集中審理的類型及標準,另一方面賦予最高人民法院跨區域案件集中的指定管轄權,明確集中管轄規則,以“侵權結果發生地+主要證據所在地”作為集中管轄法院的連接點考量。對于案件的篩選標準、庭審方式、裁判文書方式、當事人的管轄異議等訴訟權利保障、跨區域證據認定協作及技術調查官跨區域協作等操作規程,則需要在立法之外以更為明確的規范進行操作層面的指引,適宜配套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等進行規定。
在司法管理層面,以案件絕對數量作為基礎的績效考核體系也需要進行重構。針對實質的一案合并,需要通過動態調整案件權重系數,打消法官適用合并審理的顧慮。同時,專門化的審判組織也應當同步建立,并加強法官的業務能力建設,確保集中管轄之下案件的審理質量。當前,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建成4家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和30家知識產權專門法庭,以及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上訴審理機制[17],初步形成了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網絡,這是適用合并審理機制的有力制度環境。下一步可通過司法數據的測算,將案件合理分配至不同的專門化審判組織,形成全國知識產權審判資源的合理布局。這種思路有利于建立深耕知識產權內部不同領域的專門化法院或法庭,可依技術領域、產業形態、權利類型實施精細化分工,形成“領域專精”的布局模式,既破解了傳統審判組織的結構性矛盾,又可激發各專門法院及專業法庭在細分賽道的活力,形成司法保障產業發展的正向循環。未來可進一步推動設立國家知識產權法院,統籌協調各領域專門法院和專業法庭的規則供給與職能銜接,最終構建起層次分明、功能互補、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國范式”。
合并審理也非常依賴信息化技術的強力支撐。全國統一的在線訴訟平臺、電子送達存證機制、異步審理平臺、類案推送系統、全國知識產權案件信息平臺等需要與合并審理機制深度融合,依托技術的手段,破解案件合并之后大量當事人的送達問題、庭審問題、裁判文書生成問題等。同時通過上述技術組件的協同作用,構建覆蓋訴訟全流程的數字化基礎設施。首先在立案階段自動篩查合并審理的適用案件,然后在審理階段精準識別關聯事實與法律爭點,確保裁判階段處理結論的正確性及傳導性,最終實現關聯案件的全流程智能化識別、集約化審理與標準化處置,有效提升司法生產力。隨著我國數字法院的不斷推進,未來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也將給當前的合并審理帶來發展的新方向。
四、結語:面臨的風險及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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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制度都是利弊的交織,本質都是目標導向之下的權衡與妥協,合并審理機制也具有制度運行的風險。其一,無論是省域內案件合并,還是跨省案件調度,如果體量過大、觸及地方利益過多,實現跨區域管轄的難度就很大。因而,“兩步走”的策略在當前更具有可操作性。但隨著情況的不斷發展,特定案件跨省合并審理也須做好制度準備,在案件的選擇、區域跨度的范圍等方面需要進行慎重論證。其二,跨部門案件合并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或許短期內只能在部分案件中實現問題的緩解,長期看還需自上而下形成全局聯動。其三,“領域專精”法院及法庭的建設也具有現實弊端。如果形成了專業壁壘,不僅不利于法官健全知識結構、實現全面長期發展,還可能帶來訴訟尋租,形成利益共同體。其四,管轄格局的變化可能會帶來當事人訴訟的不便利,在考慮權利人訴訟便利之余,對被告權利也可能帶來一定程度上的忽視[18]。
上述風險都是我們必須面臨的客觀存在,但制度帶來的優勢也非常明顯。合并審理機制具有訴訟經濟價值,能夠在審理周期、司法成本投入、裁判標準統一、示范判決輻射效應、權利人滿意度、服判息訴率等方面提升現有的司法效能,使得審判程序的經濟理性倍增。同時,有助于我國法院實現糾紛治理的轉型、打造我國知識產權爭端解決訴訟優選地。因而,在實用主義的立場下,需要通過系列規則的設計,在實踐中通過配套制度的有效協同降低風險,未來實踐中也建議通過定期的司法評估進行動態調適。前期可通過區域標準化試點積累實踐經驗,再通過配套制度規范推廣。畢竟改革無法一蹴而就,也不存在完美的制度,只有通過不斷優化的平衡,才能持續煥發出制度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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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4年)》。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復》法釋〔2021〕11號。
③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9648號民事判決書。
④ 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布“專利行政民事案件合并審理第一案”判決》,載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261.html ,最后訪問時間:2025年3月18日。
⑤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2024中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調查》,載http://acad-upload.scimall.org.cn/cnips/text/2024/07/31/09/CZTIFHI.pdf,最后訪問時間:2025年3月18日。
⑥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31號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民轄終107號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轄終93號民事裁定書。
⑦ 28 U.S.C. § 1407 (2012).
⑧ 28 U.S.C. § 1407(a) (2012).
⑨ 28 U.S.C. § 1407(c) (2012).
⑩ 28 U.S.C. § 1407(d) (2012).
? In re: TransData, Inc., Smart Meters Patent Litigation,Case MDL No. 2309,Document 34 Filed 12/13/11.
? In re: TransData,Inc.,Smart Meters Patent Litigation,Case Number 12-ml-2309-C,Document 599 Filed 08/28/15.
? In Re: Liquid Toppings Dispensing System(‘447) Patent Litigation,Case MDL No.2832,Document 35 Filed 04/05/18.
? In Re: Liquid Toppings Dispensing System(‘447) Patent Litigation,Case MDL No.2832,Document 35 Filed 04/05/18.
? 2021年11月,“潼關肉夾饃”“逍遙鎮”“庫爾勒香梨”等商標糾紛引起廣泛關注。全國幾百家小微商戶被潼關肉夾饃協會、西華縣逍遙鎮胡辣湯協會、庫爾勒香梨協會起訴,稱其未經許可使用“潼關肉夾饃”“逍遙鎮”“庫爾勒香梨”等商標構成侵權,須承擔商標侵權責任。由于這些商標都帶有地名,引發輿論廣泛熱議,質疑其維權的正當性。后潼關肉夾饃協會出面道歉并停止了全國的訴訟。
※ 本文來源《科技與法律(中英文)》2025年第5期,知產力經作者授權轉載。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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