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吉安市峽江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
快速查處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一名
繳獲非法捕撈工具若干
以實際行動筑牢漁業生態安全屏障
11月16日上午9時許
峽江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民警
在日常執勤巡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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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蔡某在禁漁區
水利樞紐大壩下游300米處
使用投射铦耙刺(俗稱彈弓射魚器)
進行非法捕魚
民警迅速開展調查取證
在非法捕撈現場
民警查獲彈弓射魚器、魚輪、金屬鏢箭頭
等禁用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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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收繳漁獲物鳡魚1條
重達11.6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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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訊問
犯罪嫌疑人蔡某
對其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蔡某交代
其所捕漁獲物原計劃用于自己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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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
蔡某使用的彈弓射魚器被收錄于
《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中
學名叫投射箭铦耙刺
是用繩索連接箭型尖刺
或者帶有倒刺的尖刺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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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彈弓等器具將箭尖射入魚體內
達到捕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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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物近距離殺傷力極大
使用者操作不當
極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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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蔡某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公安機關鄭重告誡,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漁區進行捕撈,無論漁獲物是用于銷售還是個人食用,均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請廣大市民切勿心存僥幸,觸碰法律紅線。
來源:峽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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