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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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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講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該由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如果權利人將其享有的工程債權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向工程債權的義務人主張權利時,應以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確定管轄,還是依據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22)最高法民轄82號
天津某甲公司與東莞某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天津某甲公司承包的“鄭州凈化裝修項目工程”,轉包給東莞某乙公司施工。
2020年11月4日,東莞某乙公司將天津某甲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債權及相應權利轉讓給程全東,并通知了天津某甲公司。因天津某甲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故程全東向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天津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594432.61元等。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規定。當事人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且程全東作為接受貨幣一方亦不在鄭州市金水區,本案應當由天津某甲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2021年2月23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05民初2334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處理。
但是,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認為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移送不當,遂層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程全東的起訴主張、訴訟請求以及天津某甲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訴訟爭議的法律關系系原合同即建設工程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就本案件的管轄問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管轄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按照合同糾紛還是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本案中,程全東起訴請求天津某甲公司履行債務的依據,是程全東受讓的東莞某乙公司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形成的對天津某甲公司的債權。從天津某甲公司答辯看,當事人對案涉工程質量、工程款數額有爭議,案件受理后的審理,既涉及質量鑒定、造價評估等工程問題,也涉及天津某甲公司與東莞某乙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履行情況,而不是單純的給付一定數額的工程欠款,故本案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案涉工程位于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轄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處理不當,予以糾正。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可知,承包人(或者權利人)將其享有的工程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如果該工程債權不存在爭議,即是單純的給付一定數額的工程欠款,則應按照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處理,適用一般合同糾紛確定管轄;如果工程債權存在爭議,包括質量問題、工程款數額等爭議,則應該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管轄權的爭奪,十分普遍。被告會提出管轄權異議,已經受理案件的法院也同樣會提出案件不屬于其管轄的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很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民事訴訟的基本管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但民事訴訟法中列舉了很多種管轄例外情形。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意見,大抵都是以法定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對抗民事訴訟法里所列舉的多種例外情形。通常而言,被告大多都知道法院大概率不會支持其管轄異議申請,只不過是想拖時間而已。
管轄異議是法定的訴訟權利,不服一審裁定結果還可以提起上訴,如此,管轄異議程序的一審二審結束,通常都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利用這段時間,可以增加談判的籌碼,也可以增加籌款還債的可能性。當然,也不排除訴訟當事人是純粹是為了拖時間而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這種惡意利用訴訟程序、拖延時間的做法當然是不道德的,客觀上也浪費了司法資源。目前,部分法院會對明顯惡意提起管轄異議的行為,采取相應的懲戒手段。
本案中,雖然原告起訴并非基于建設施工合同,而是債權轉讓合同。因此,在管轄法院的認定上,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還是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確實各方都有道理。從最高院的認定思路來分析,其核心要旨,無非還是回歸到管轄的歸屬,節約司法成本,節約當事人的成本,更便于解決糾紛。
試想,債權轉讓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是否需要鑒定?如果受理法院和工程所在地不在一個行政區域內,顯然會大大增加法院查明事實的難度,客觀上也很有可能會增加訴訟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時間和經濟成本,更是增加訴訟資源的公共財政投入。通俗地說,大家都要多花錢,劃不來啊!透過現場想看本質,其中的道理大抵如此吧。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七十九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特約通訊員:伍斯興
整理發布:茂商新媒體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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