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項目經理以“內部承包”名義獨立運作項目,但資金短缺時向民間借貸的情形屢見不鮮。一旦項目經理無力償還,出借人往往會將建筑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此時,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焦點與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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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議在于項目經理的借款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若出借人有充分理由相信,項目經理借款是代表公司、用于公司項目,且公司對此存在授權表象,法院可能認定構成表見代理,公司需承擔還款責任。反之,若純屬項目經理個人融資行為,則后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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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法院主要考量幾點:第一,資金流向。若借款直接轉入公司賬戶或項目專戶,并用于項目建設,公司受益明顯,擔責可能性大增。第二,公司授權表象。如公司出具授權書、加蓋項目章或明知借款卻不反對,均可能被視為默認。第三,出借人是否善意。即出借人是否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核實借款用途與公司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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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筑公司欲規避風險,必須加強內控。首要的是明確內部承包合同權責,嚴禁項目經理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同時,嚴格管理印章,特別是項目章的使用范圍。此外,公司應對項目資金流向進行有效監管,避免與個人資金混同。
綜上,項目經理借款,公司并非必然免責。其責任邊界取決于借款行為與公司經營的關聯程度,以及公司自身的管理是否規范。建筑企業唯有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才能在紛繁復雜的法律糾紛中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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