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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多維光譜與墨者的倫理世界(上)
“愛”作為一種人類情感,具有復雜的多維光譜,故此需要進一步厘清一些關鍵性概念。比如作為陌生人倫理的泛愛,作為朋友倫理的友愛,作為婚戀倫理的戀愛,作為血親倫理的親愛,作為個體意識的自愛,作為關系鏈接的偏愛,作為審美體驗的憐愛,作為超越精神的大愛……。在討論“墨家之愛”的時候,可能有一些討論者下意識將“兼愛”等同于某一種特殊形態的愛。而這都會遮蔽墨家“兼愛”理論的深刻性與基礎理論意義。
1. 作為陌生人倫理的泛愛
—— 保持邊界感和底線規則的“普遍接受”。
我們不可能與每一個人做朋友,但理應努力與每一個人和睦相處。陌生人倫理的核心界定是: “接受”而非“給予”。這是一種最低限度、最具邊界感的愛。它不要求熱情的投入或資源的傾斜,其核心是承認并尊重每一個他者作為獨立個體的存在價值與權利。這正是“接受”——一種無感情色彩、偏向底線與消極的承受。它不是泛泛的“博愛”,而是“我不認可你的觀點,但我接受你作為‘人’存在于此的事實”。是在底線層面“視人之身若視其身”“視人之家若視其家”“視人之國若視其國”。
墨家作為工商階層人士,傾向于認為:每一個遵守普遍規則的陌生人,都是潛在的合作伙伴。商品經濟要求構建更大范圍的普遍的社會協作機制,這是墨者泛愛眾人的現實依據。更大范圍的社會協作呼喚基于更為普遍的陌生人倫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陌生人之間的泛愛,雖是一種整體性的普遍的接受,但并非無條件的接受。所謂整體性的接受,指的上在事實層面接受鮮活生命的個性特征和人格差別,每個人既有優點又有缺陷,他們的價值偏好千差萬別,他們所處的境遇和生活背景各不相同。這些都應該獲得基本的一視同仁的尊重,而不受到粗暴干涉。所謂的有條件地接受,乃指此種接受乃基于一定的原則底線。墨家認為,這個原則底線只能是普遍的底線規則,而非基于血緣地緣或業緣。原則底線就是不可以逾越人己邊界,也就是“不相攻”(不可虧人害人)。
每一個人都有獲得他人尊重的基本需求。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作為人類的確有共同的心理機制和普遍的價值需求。這是普世價值的合理性。人之為人皆有普遍的基本需要。以這普遍的基本需要為主要內容的稱之為普世價值。普世價值不是某一個突發奇想的價值判斷,而是人類文明演進的產物。陌生人倫理的重要行為依據是普世價值和普世規則。普遍的大范圍的社會協作,需要以普世價值和普世規則作為支撐,只有這樣才能降低交往成本。
承認普世價值和普世規則,并不意味著磨滅個體差異。墨家“視人如己”不同于儒家“推己及人”。若將這里的“人”理解為為“他人” 。前者是先“視人”,即考察他人的需求(比如通過交流獲取對方信息),尊重他人意愿。后者則是先“推己”,即考察自己的需求,然后以己度人,有可能將自己的想法加之于人。若將這里的“人”理解為普遍的世人。則顯然從邏輯上說,只能從一般推演個別,而不能從個別推演一般。墨家“視人如己”的行為依據是普世價值和普世規則,而儒家“推己及人”的行為依據是特色價值和特色規矩。
2. 作為朋友倫理的友愛
—— 從“普遍接受”到“選擇性的接納”。
德不孤,必有鄰。朋友倫理的核心界定是: 在“普遍接受”基礎上,增加了情感相契與平等自愿和交互性。它超越了陌生人的底線尊重,進入了“選擇性接納”領域,即因為志同道合,志趣相投,而欣賞、包容彼此的特定品質和個性特征。 這符合古希臘語 phileo(友愛)。真正的友愛是心靈的契合與精神上的相惜,是平等的交往,是雙向的關切。
墨家鼓勵這種基于平等自愿、相互選擇、彼此關切的人際關系。因為友愛是實踐“兼相愛”“交相利”的一般性途徑。雖然友愛也是有范圍的、有選擇的,但對友愛的渴求普遍存在。真摯的友誼是人際關系的典型范例,具備一定的社會普遍性和可擴展性。
“立身成敗,在于所染”,朋友對人的影響非常大。益友促進個人成長,損友妨礙個人發展。故此墨子特別提醒我們要慎重選擇朋友。《所染》篇提醒我們選擇朋友要像染絲一樣考慮清楚,要慎重交友,多交良師益友,不交狐朋狗友。《尚賢》篇則認為小到個人修身也要多與賢人交朋友。賢人是“厚乎德行,博乎道術,辯乎言談”的人。《兼愛》篇認為遇事要選擇“兼士”相托。《修身》篇則認為四種人不值得成為好朋友,一是據財忘義的人,二是守道不篤意志薄弱的人,三是徧物不博見識短淺的人,四是辯是非不察的糊涂蟲。朋友就是我們的一面鏡子,故此《非攻篇》提醒我們“君子鏡之于人”的道理。
一方面,人無完人,對朋友也不能責備求全。《親士》篇就提醒“良弓難張”“良馬難乘”“良才難令”的道理。兼王之道乃在海納百川。說明友愛需要多一點欣賞,多一點包容。友愛體現為對朋友特定品質和個性特征的欣賞和包容。另一方面,這種欣賞和包容也是有原則的,友愛不能擊破更為普遍的規則底線,這是友愛選擇性接納的限度。
3. 作為婚戀倫理的戀愛
—— “接納”與“給予”的極致探險,勇敢者的情感游戲。
問世間,情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許。在人類歷史上,婚戀關系承擔中人類繁衍的重任。即使是今天,復雜的人際關系,不確定的未來,高昂的生育成本,沉重的家庭負擔,也容易使人喪失對婚姻的勇氣。而深度的情感鏈接,能讓少男少女們鼓起勇氣,充滿希望地建立起穩定而密切的婚戀合作關系。戀愛關系的核心界定是: 高度的“親自性”與“切己性”。這是德里達所說的“我愛你,因為你是你”的典型場域。它要求最深度的“接納”,接納對方的全部,包括優點與缺陷。
一對戀人,總是從陌生人,發展成為朋友,然后才確立婚戀關系。從素不相識到相識相知相愛,婚戀關系的一般過程是:接受,選擇性接納,完整接納,再到極致接納和給予。婚戀倫理建立在陌生人倫理的前提之上,在朋友倫理的基礎上不斷深化,進而發展出婚戀倫理。
正如椘初哥哥所指出的,戀愛作為一種情感游戲具有高度的“賭博”性,原因在于它挑戰了人的局限性。——正如陀思妥耶夫斯基所揭示的,人們存在一種“愛抽象而非愛具體”的困境。戀愛這種高度熾烈的情感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和不穩定。戀愛如果僅僅始于少男少女之間的生理性愉悅,則也可能伴隨衰老終于生理性的討厭。只有基于雙方對彼此美德的喜悅,對共同責任的堅守,婚戀關系才能善始善終。
戀愛作為一種極致探險,還具有強烈的排他性。感情上的偏愛,有益于面對生活的難題,共同承擔家庭生活的責任。故此,“寧負天下不負卿”,這種你儂我儂的表達,乃是對依戀和忠誠的高調宣誓。但戀愛關系也需要謹慎處理“寧負天下不負卿”的限度,以防滑入“卿本佳人,奈何從賊”的悲劇。健康的婚戀關系依舊需要遵守社會基本規則和底線,而不能是與世界為敵的二人孤島。在這個意義上,“不負天下不負卿”,與更廣闊的世界為友,更符合墨家的兼愛理性。墨家兼愛理論,一方面承認婚戀排他性偏愛的合理之處,另一方面也強調婚戀倫理的排他性不可擊破更為普遍的底線規則。當然,如果天下違背了底線正義,則“寧負天下不負卿”又是人世間最美的戀情了。
關于婚姻家庭內部關系的排序。墨家非命,強調自由意志。墨家重信,強調契約精神。是否婚戀,與何人婚戀,乃是一個人可自由選擇的事務。但是否為人子女,卻不是自主選擇的結果。基于自由意志和契約精神,人首先必須為自己的自主選擇負責,而對無法自主選擇的事務則責任次之。故此,在婚戀關系沒有解除之前,墨者理應該將配偶關系排在婚姻家庭關系的優先序列。婚戀之后,夫妻雙方應該謹慎考慮是否生育。是否為人父母是可以選擇的,但是否為人子女則是無法選擇的。故此相比而言,父母對子女成長的責任要大,父母雙方的婚戀關系為中,子女對父母的責任則要小。夫妻雙方一旦生育,就對子女的成長共同負有責任,這種責任一直到成年。在子女還未成年之前,夫妻雙方應該將對子女撫育的責任擺在首位,而夫妻相互之間的關系責任則次之。當然在子女成年之后,夫妻關系責任又要優先于親子關系責任。
墨者排序應該是:在子女未成年時,排序為子女、配偶、父母。在子女成年后,排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在未生育時,排序為配偶、父母。如果解除配偶關系,則排序為子女然后父母。
4. 作為血親倫理的親愛
—— 有待審視的“接納”本能與無法選擇的身份強制。
對血親之愛的歌頌,乃人類的普遍現象。美國人林肯說:“我之所有,我之所能,都歸功于我天使般的母親。大清朝慈禧太后的千古名言“可憐天下父母心”,今天也成了中國人掛在嘴上的口頭禪。
但胡適在給他兒子的信中說“我只是碰巧成了你的父親/母親,你只是碰巧成了我的兒子/女兒。”如胡適所言,血親之愛是“血緣使然的生物本能”。這是一種天然的、帶有強烈“無條件的完整接納”傾向的愛。一般父母愛自己的孩子,總是無條件完整接納孩子的全部。而作為子女,也總是無條件完整接納父母的全部。這種“接納”往往是只論身份,不論是非。這種完整的無條件的必須接納,構成了親子關系的主基調。“虎毒不食子”的生物本能,驅使著人類完成對后代的養育。
血親之愛也是一種給予式的愛,是一種偏愛,僅限于特定的血緣關系之中。父母必須在物質上精神上對子女進行給予,在孩子小的時候,這種給予往往是慷慨而不計成本的。當然,給予式的愛或以自我為中心,容易形成對對方的強求,或助長對方的依賴。“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父母對總是子女一邊給予一邊責求。相比而言,子女對父母的愛,一般小時候都是接受式的愛,這種接受更加顯示出無條件的完整接受性,從不對父母挑三揀四。但子女從小接受父母的給予,形成一種對愛的給予式認知,長大后往往也希望以給予的形式反饋父母。如果不能通過給予來報答,則深感內心不安。
血親關系是一種無法選擇的關系。人在血親關系中的身份是無法改變的。故此血親之愛具有特殊的強制性,血親之愛是不可能普遍推演到其他人際關系中去的。認賊作父,移孝做忠都是一種邏輯混亂。家國同構也是“不知其類,不明其故,不察其理”。一個人,總是愛自己的親人甚于他人的親人,愛自己的子女甚于愛他人的子女,愛自己的兄弟姐妹甚于愛他人的兄弟姐妹,此乃人之常情。
血親之愛與婚戀之愛,當然有所不同。如果說婚戀關系可以是男女基于平等自愿的雙向選擇,血親關系則是無法自由選擇的生物性連接。西方文化偏向認為人的自由意志更重要,所以將配偶關系置于家庭關系的優先序列。東方文化偏向認為父母子女關系乃是綱常倫理的基礎,所以將血親關系置于家庭關系的優先序列。
儒家文化則更進一步,特別強調血親倫理的優先序列,這是儒家的特色。所謂“百善孝為先”,血親倫理甚至在整個儒家道德倫理體系中具有本根性地位。儒家甚至認為如果父母有犯罪行為,做子女的也要“竊負而逃”。孔子就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儒家文化下的普遍觀念是“沒有不是的父母”。在這樣的文化環境中,歌頌父母,感恩父母,贊美父母是一種主流文化。批評父母則成了一種共同的禁忌。張愛玲說“做父母的不是上帝而被迫處于神的地位。”
墨家則非常警惕父母崇拜現象。《墨子·法儀》“天下為父母者眾,而仁者寡。若皆法父母,此法不仁。法不仁,不可以為法。”父母崇拜正是墨家所要批判的。血親倫理的無條件接納和無法選擇的身份陷阱,正是需要超越的對象。儒家以血親之愛為起點“推己及人”,但墨家認為這恰恰是“別愛”的根源。過分強調血緣鏈接的神圣性,會擊破社會底線,導致“兼相惡,交相害”。因此,墨家雖然承認其存在,但在倫理上并不給予其優先地位。正如弗洛姆所言“只有那些有能力愛的婦女,那些熱愛丈夫,熱愛其他孩子,熱愛陌生人和人類的婦女才能成為真正愛孩子的母親。”值得注意的是,弗洛姆將配偶之愛排在了血緣之愛的前面,并特別強調了泛愛陌生人(當然這種泛愛乃是一種接受意義上的尊重,并非指感情的強烈程度。)乃是成為真正愛孩子的母親之前提。這兩點都與墨家有共同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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