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河南鄭州 60 歲男子殷某某猥褻 7 歲女童一案引發全網熱議。
有強奸、搶劫前科的殷某某在小區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女童,一審獲刑兩年,而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同類情節本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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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 “罪刑失衡” 的判決,不僅刺痛了被害人家庭,更折射出我國兒童性侵案件中司法裁量、權利救濟與社會保護的多重困境。
兒童作為社會弱勢群體,其身心安全直接關系家庭幸福與社會穩定,本案暴露的量刑爭議、舉證難題、心理干預缺失等問題,亟待從法律、家庭、社會多層面尋求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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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溯:前科人員再犯的惡性侵害事件
(一)案發經過
2025 年2月4日,鄭州市某小區內,60 歲的殷某某攜帶 2歲孫子在小區門口玩耍時,遇到獨自帶領 2歲弟弟的 7 歲女童(被害人)。
殷某某以共同玩耍為由,將女童及其弟弟帶至小區小花園,在亭子旁木凳上讓女童站于身前,左手伸入女童上衣撫摸腹部,隨后向下摳摸其下體實施猥褻。
女童當場喊叫拒絕后,殷某某才抽出雙手。案發后,女童向母親王女士哭訴遭遇,王女士隨即報警。
經調查,殷某某并非初犯,曾因犯搶劫罪、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于2016年2月刑滿釋放。此次作案距其前科執行完畢不足十年,屬于具有嚴重人身危險性的再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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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處置結果
2025 年 11 月 6 日,鄭州市上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殷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同時駁回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中 35 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理由是 “缺乏充分證據證明精神損害與犯罪行為的直接因果關系”。
被害人家庭對判決不服,向鄭州市上街區檢察院申請抗訴。檢方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 “量刑畸輕”,符合抗訴條件,已正式啟動抗訴程序,目前案件進入二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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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對比:同類案件的量刑差異
案例1:文某猥褻男童案
2021-2022 年,28 歲的文某通過 QQ 誘騙 4 名 12-13 歲男童,獲取隱私照片視頻數百份,對 2 名男童實施實質猥褻,并向 40 余人傳播淫穢物品 356 個。
四川省簡陽市檢察院介入后,通過自行補充偵查追訴漏罪,以猥褻兒童罪、傳播淫穢物品罪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處文某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文某案中,檢察機關通過電子數據固定了 “多次猥褻”“傳播淫穢物品” 等多重犯罪事實,滿足 “猥褻手段惡劣”“有其他惡劣情節” 的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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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楊某某公共場所猥褻 9 歲女童案
2024 年,云南騰沖 9 歲女童在自家商鋪門口被成年男子楊某某猥褻。家人報警后,因初始監控不全、女童受驚嚇不愿陳述、楊某某零口供否認,公安機關以行政拘留 15 日結案。
女童父親不服,通過 12309 檢察服務熱線申請立案監督,騰沖市檢察院立即開啟未成年人保護綠色通道,組建跨部門辦案團隊。
承辦檢察官在 “騰?愛” 未檢一站式取證保護中心,通過專業心理疏導打消女童顧慮,使其完整陳述受害經過,同時調取完整監控,固定了女童受害后崩潰大哭、擦拭身體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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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經研判認為,案發地點為公共場所,楊某某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且主觀惡性大,遂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并引導補充偵查,最終依法批準逮捕。
法院審理時,綜合考量其在公共場所作案、侵害未成年人的嚴重情節,采納檢察機關從嚴懲處建議,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彰顯了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行政轉刑事” 的嚴格認定標準和零容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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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決的差異直觀反映性侵兒童案件的量刑結果,既取決于犯罪事實的證據固定,也依賴司法機關的主動履職。
當司法機關充分運用偵查指導、漏罪追訴、多罪并罰等手段時,才能實現 “罪責刑相適應”;反之,若僅就單一事實定罪,易出現量刑偏輕的問題。
殷某某案一審未認定 “手段惡劣”,可能因舉證中未充分固定 “侵入性猥褻” 的關鍵證據,且未發現其他犯罪行為,僅以單一猥褻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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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心爭議:刑期裁量、舉證困境與制度短板
(一)量刑爭議:兩年刑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37 條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兒童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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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或者嚴重后果的情形”以及“以生殖器以外的身體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門等方式實施猥褻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及“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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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殷某某在小區小花園(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摳摸下體的侵入性猥褻,且具有強奸前科,完全符合升格條件。一審法院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明顯低于法定刑下限,這也是檢方抗訴的核心依據。
公眾質疑 “犯罪成本過低”,本質是對 “再犯人員 + 惡劣情節” 未獲嚴懲的不滿 —— 性侵兒童犯罪的再犯率是普通暴力犯罪的 4 倍,殷某某作為前科人員,其人身危險性遠超初犯,卻未得到相應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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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爭議:前科人員是否應適用終身監禁?
公眾呼吁 “有性侵前科者終身監禁”,但我國現行法律尚未確立該制度。根據《刑法》,累犯(前后罪均為故意犯罪且間隔不足五年)才從重處罰,殷某某前科執行完畢已九年,不構成累犯,僅屬 “酌定從重” 情節。
對比美國《2002 年性犯罪者終身后果法案》,其規定兒童性犯罪者可適用終身監管,即便刑滿釋放仍需接受持續監控。
我國目前缺乏針對性侵前科人員的特殊監管制度,導致此類人員再犯風險居高不下,這也是本案引發 “終身監禁” 呼聲的制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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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舉證困境:精神損害賠償為何難以支持?
被害人家庭提出的 35 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被駁回,凸顯性侵案件的舉證難題。
根據我國民事侵權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需證明 “損害事實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系”,但兒童性侵的精神創傷具有隱蔽性、長期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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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創傷的診斷需專業機構鑒定,而基層缺乏專門的兒童性侵心理評估體系;精神損害的程度難以量化,現行法律未明確性侵兒童案件的賠償標準;被害人因年齡小,無法清晰表達創傷感受,導致證據鏈不完整。
簡陽市檢察院在文某案中通過協調專業機構出具心理評估報告,為后續賠償提供了支撐,這一經驗值得推廣,但目前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舉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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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對之道:家庭干預與兒童自我保護體系構建
應對兒童性侵需構建家庭干預與兒童自我保護體系,遵循科學原則推進各項防護工作。
心理干預方面,依據 WHO 和 AACAP 指南,案發 1 周內家長需冷靜處置,避免二次傷害,及時帶孩子就醫并開展危機干預;
長期需通過專業療法幫助孩子重建安全感,家長要明確告知 “這不是你的錯”,自身也需接受疏導,家庭與學校聯動避免孩子遭遇孤立,此類創傷干預通常需 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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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性教育應采用繪本、動畫等易懂形式,明確隱私區邊界,打破 “熟人無害” 誤區,教會孩子 “呼救 + 逃離 + 告知” 三步法并模擬演練,同時延伸網絡安全教育,家長需開啟監控功能。
遭遇侵害后,需第一時間保留生物證據并報警,同步啟動民事維權,借助婦聯、未保辦獲取法律援助與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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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落實 “前科從重” 制度,降低精神損害賠償舉證門檻,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社會層面加強兒童密集場所管控,公開性侵前科人員信息并限制其從業,推動區縣設立免費心理干預中心;
家庭需樹立科學監護理念,摒棄過度保護誤區,定期與孩子平等溝通性安全話題,家長自身也要提升危險預判能力,筑牢兒童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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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鄭州猥褻兒童案的兩年刑期爭議,本質是社會對兒童安全底線的堅守與司法裁量之間的碰撞。兒童的身心創傷無法用刑期衡量,但公正的判決是對被害人的慰藉,更是對潛在犯罪者的震懾。
從法律制度的完善到社會保護的強化,從家庭監護的優化到兒童自我保護能力的提升,只有形成 “不敢侵害、不能侵害、不易侵害” 的多重防線,才能讓每一個孩子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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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抗訴程序既是司法糾錯的開始,更應成為推動兒童保護制度革新的契機 —— 當每一起侵害案件都能得到依法嚴懲,每一位受害兒童都能獲得充分保護,兒童的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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