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如何發出轉讓通知才不會侵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作者:唐青林 張德榮 賈偉波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根據新《公司法》第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再需要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僅需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問題在于,書面通知如何作出?什么樣的通知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通知?我們將通過法院的一則經典案例,揭曉這個問題的答案。
裁判要旨
擬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東不僅需要向其他股東告知自己欲對外轉讓股權,還應當告知轉讓數量、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
案情簡介
一、同昭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楊某淮(持股60%)、鐘某全(持股34%)和陳某兵(持股6%)。
二、2017年2月27日,鐘某全與朱某剛簽訂《同昭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鐘某全將持有的同昭公司5萬股權(占注冊資本的0.1%)轉讓給朱某剛。
三、2017年4月14日,鐘某全通過公證方式向楊某淮郵寄《關于限期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通知》《同昭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補充協議》,要求楊某淮及同昭公司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依法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事宜。
四、2017年8月18日,鐘某全與朱某剛另行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協議》,載明:朱某剛需另行向鐘某全支付股權轉讓溢價款4萬元。
五、2018年1月19日,鐘某全與朱某剛簽訂協議,約定解除《同昭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補充協議》,鐘某全將收取的股權轉讓款0.8萬元返還給朱某剛。
六、后楊某淮向武侯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1. 確認《同昭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補充協議》無效;2. 判令楊某淮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鐘家全擬轉讓于朱某剛的同昭公司0.1%的股權。
七、武侯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楊某淮的訴訟請求;鐘某全不服,提起上訴,成都中院認定相關協議有效,并支持了鐘某全的優先購買請求;四川高院再審后,駁回了楊某淮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鐘某全轉讓股權時是否依法履行了通知義務。鐘某全認為,轉讓股權的股東只需將股權轉讓事項通知其他股東即可,鐘某全已履行通知義務,楊某淮并未在法定期限內向鐘某全主張披露同等條件。
我們認為鐘某全轉讓股權時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理由是:《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公司法所稱的“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因此,為保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東不僅需要向其他股東告知自己欲對外轉讓股權,還應當向其他股東告知受讓人、轉讓數量、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本案中,鐘某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已向楊某淮告知上述股權轉讓相關事項,鐘某全的主張不能成立。前述理解與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也是一致的。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之前,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主張和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欠缺該程序或者通知程序有瑕疵,會帶來不必要的紛爭。
一、對于轉讓方來講,擬對外轉讓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僅需要向其他股東告知自己欲對外轉讓股權,還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告知受讓人、轉讓數量、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
二、對于受讓方而言,受讓股權之前應關注:其他股東是否已放棄優先購買權,督促轉讓方獲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后,再受讓標的股權。如果因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轉而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三、對于其他股東而言,需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還需在原股東繼續轉讓股權的前提下行使。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提出購買請求。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已被修訂)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修正)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轉讓股東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放棄轉讓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 公司法 第 七十一條 第 三款 及本規定所稱的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行使期間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三十日。
第二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八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院判決
以下是四川高院在民事判決書中就“鐘某全轉讓股權時是否依法履行了通知義務”的詳細論述:
本院認為,“首先,本院贊同二審法院的以下觀點,即為保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擬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東不僅需要向其他股東告知自己欲對外轉讓股權,還應當告知受讓人、轉讓數量、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的規定,轉讓股東可以一次告知前述全部內容,也可以分幾次告知。本案中,鐘某全于2017年1月18日、1月20日通過短信和郵件通知楊某淮,其擬對外轉讓22%的股權,要求限期回復是否愿意購買。該通知載明的轉讓股權數量與實際轉讓數量不符,且其中“逾期回復視為不同意購買”只是鐘某全的單方意思表示,不符合同昭公司章程第14條第二款“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的規定,對楊某淮沒有約束力。即使楊某淮收到通知后未回復,也只能視為同意轉讓,而非不同意購買。在楊某淮同意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其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并不喪失,鐘某全仍須就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再次通知楊某淮。但此后鐘某全在未通知楊某淮的情況下,于2017年2月27日與朱某剛簽訂《同昭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又于2017年3月13日與朱某剛、佳興教育公司等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協議》,同日收取了朱某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雖然鐘某全于2017年4月14日向楊某淮郵寄了《同昭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補充協議》,但同時還郵寄了《關于限期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通知》,要求楊某淮和同昭公司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依法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顯然,鐘某全向楊某淮郵寄《同昭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補充協議》的目的并非告知楊某淮股權轉讓的同等條件,并征求其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而是告知楊某淮股權已經轉讓的事實,并要求其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此外,鐘某全一方面主張已經向楊某淮告知股權轉讓相關事項,另一方面又主張第一份《股權轉讓補充協議》約定的價格并非真實的轉讓價格,顯然自相矛盾。因此,二審法院認定鐘某全轉讓股權時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鐘家全、楊秀淮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418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作者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和商業秘密法律領域,唐青林律師已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該領域活躍的知名專家型律師。唐青林律師在公司法領域出版10余部實務著作、在商業秘密領域出版3部法律實務著作。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包括: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歡迎和作者聯系討論關于本文章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實務問題。
作者聯系方式:
唐青林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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