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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員工在職13年自愿放棄社保換取每月500元補貼,離職后投訴要求公司補繳,公司補繳后要求員工返還補貼,一審支持公司訴求,二審卻撤銷原判駁回公司請求。這一反轉背后的法律依據,正是2025年9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
01 案件背景
2007年11月,林強入職江蘇一家制造企業,成為一名車間工人。入職時,公司在勞動合同中附加了一條特別約定:若員工不要求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公司可按月發放社保補貼。
面對每月500元的現金補貼,林強動了心。他簽署了《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聲明自愿放棄社保,每月領取500元社保補貼,社保問題自行解決,與公司無關。承諾書還特別約定,如果違反承諾,他將雙倍返還公司已支付的社保補貼。
就這樣,這種狀態持續了13年多。直到2021年1月,林強辭職離開公司。離職后不久,他向當地人社局投訴,要求公司補繳他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
2024年6月,人社局作出《社保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認定公司存在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責令公司為林強辦理2007年11月至2021年1月的社會保險登記。隨后,人社局又先后三次發出催告書。
02 一審判決:放棄社保無效,補貼應當返還
公司按人社局要求履行了補繳社保的義務后,將林強告上法庭,要求他雙倍返還公司支付的社保補貼金共計13萬余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遵守的法律義務,并不能依據雙方意思自治加以排除。雙方簽訂的承諾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自始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基于無效約定所取得的社保補貼應予以返還。關于補貼金額,法院根據林強簽署的兩份承諾書內容,認定2012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間,公司已向林強支付社保補貼53500元,林強應予返還。
2025年初,一審判決林強返還公司社保補貼535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03 二審反轉:公司漏了關鍵一步
林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令他沒想到的是,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竟發生根本性轉變。
二審法院指出,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勞動者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承諾無效。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有前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公司尚未為林強補繳其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故其向林強主張返還社保補貼的條件尚不成就,需待補繳社會保險費后方可再行主張。
2025年11月17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04 法律分析:新舊案例對比揭示裁判標準變化
這一案例與早期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形成鮮明對比。2019年,北京一起類似案例中,員工簽署放棄社保聲明后領取補貼,離職后要求公司補繳社保。法院判決公司補繳社保后,員工返還已領取的社保補貼。
不過,這些早期案例中,法院支持公司追回社保補貼的前提,都是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為員工補繳了社會保險費。
而2025年新的司法解釋二的出臺,使這一規則的適用更加明確:用人單位必須先完成補繳義務,然后才能主張返還補貼的權利。這意味著補繳社保是要求返還補貼的前提條件,二者有明確的先后順序。
06 網友觀點
部分網友支持二審判決:“這不是撤銷,是要求完成在先義務”,認為公司應當先履行補繳社保的責任,然后才能主張權利。
有網友指出實質公平問題:“公平交易,不然勞動者退回補貼公司不補繳怎么辦?”
也有網友關注實際操作問題:“補繳以后就可以重新起訴員工返還了唄”,指出公司補繳社保后仍可另行起訴要求返還補貼。
還有網友提醒:“很多公司是強行把員工原有工資拆一部分名義上定為社保補貼,其實不是真正的社保補貼”,指出了實踐中可能存在的變相操作問題。
案件來源:(2025)蘇04民終4667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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