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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1年9月,趙明遠與甲公司簽訂《會員制協議》,約定趙明遠以2393萬元取得二號、三號房屋(合計約997㎡)的“永久使用權”,并承諾待政策允許時辦理產權過戶。2012年7月,雙方又簽訂第二份《會員制協議》,趙明遠再以2000萬元取得一號房屋使用權。
趙明遠稱:上述款項實為購房款,部分通過本人轉賬,部分委托他人支付,總計4393萬元已全額付清。甲公司于2012年7月將四套房屋(含本案三套)鑰匙交付趙明遠,其實際占有使用至今已十余年。
然而,因甲公司與乙公司存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于2023年8月查封了登記在甲公司名下的上述三套房屋。趙明遠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令不得執行該三套房屋。
乙公司抗辯稱:
《會員制協議》不是買賣合同,僅為以物抵債;
房屋用途為配套商業服務,不得用于居住,合同可能無效;
趙明遠明知房屋只能登記在甲公司名下,卻十余年未主張過戶,屬自身過錯;
協議簽字疑似代簽,真實性存疑。
甲公司亦書面答辯稱:雙方實為借貸抵債關系,趙明遠不享有物權,無權排除執行。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原執行依據——民事調解書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案件發回重審。乙公司在重審中申請財產保全,但未再申請查封案涉三套房屋。
二、裁判結果
不得執行坐落于一號、二號、三號房屋。
法院認為:因原執行依據已被撤銷,強制執行喪失合法基礎,趙明遠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三、法院說理
執行異議之訴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執行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若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本案中,原調解書已被上級法院撤銷,查封措施失去合法性基礎。
執行異議之訴的核心目的已不存在
本訴旨在審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但當執行程序本身因法律文書被撤銷而應終止時,繼續審查實體權利已無必要。
即便存在權屬爭議,也不影響本案結論
法院明確指出:趙明遠是否真正享有房屋所有權、《會員制協議》是否有效等問題,屬于另案確權糾紛范疇,不在本案審查范圍內。
查封措施應依本案判決在執行程序中解除
判決生效后,執行法院應依據本結果,依法解除對三套房屋的查封。
注:本案勝訴并非基于“趙明遠是真實權利人”,而是因為“執行程序已無合法依據”。
四、律師提示
“會員制購房”“使用權轉讓”等非標合同風險極高
此類協議往往規避限購、土地性質限制等問題,難以辦理產權登記,一旦開發商涉訴,房屋極易被查封。
長期占有≠物權,無法當然排除執行
即便入住十余年、付清全款,若未完成過戶,在多數執行異議案件中仍難勝訴。本案勝訴純屬“執行依據被撤銷”的特殊情形。
執行異議之訴≠確權之訴,目標要分清
若想阻止法院拍賣/查封,走執行異議之訴;
若想確認自己是房主,需另提確權之訴。
二者法律邏輯完全不同。
開發商涉訴前務必查清房屋狀態
購買此類“類住宅”“商改住”項目前,應查詢:
是否存在抵押、查封;
土地及房屋規劃用途;
能否辦理獨立產權證。
法律文書被撤銷是“程序救命稻草”
本案趙明遠能勝訴,關鍵在于原調解書被撤銷。若調解書依然有效,即使他付了錢、住了房,極可能敗訴。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提醒:購買非標準商品房(如會員制別墅、商辦項目、小產權房等),看似價格優惠,實則暗藏巨大法律風險。一旦開發商債務爆發,購房者往往“錢房兩空”。務必在專業律師指導下評估交易合法性,切勿輕信“永久使用權”“內部認購”等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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