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晉中一名井下電工楊某,為趕早班提前1小時到崗,卻在公司內突發不適,請假回家途中不幸猝死。家屬申請工傷認定遭人社局駁回,理由是楊某未徑直就醫而是選擇回家;一審法院支持家屬,認為符合視同工傷情形;但二審法院最終改判,認定楊某未進入工作狀態,請假后離開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這場跨越兩級法院的訴訟,不僅關乎一個家庭的權益,更戳中了無數打工人的痛點——工作中突發疾病,到底該先回家還是先就醫?法律認定的邊界又在哪里?
一、悲劇始末:提前到崗的電工,請假后猝死途中
咱們先把事情的來龍去脈說清楚,都是真實發生的事兒,看了真讓人揪心。
楊某是山西晉中一家煤企的井下電工,干的是體力活,上班時間也挺固定:早上6點半開班前會,然后下井作業,一直到下午4點升井。2023年6月7號那天,為了不耽誤班前會,楊某5點半就從家出發了,5點55分就趕到了公司,比規定時間早了半個多小時。
可誰也沒想到,剛走進公司大門,走到機電工區門口附近,楊某突然覺得身體不舒服。畢竟是普通人,也不懂啥醫學知識,他以為就是累著了,想回家歇歇,于是先讓同事幫忙捎個假。等到6點22分他步行出公司大門時,又碰到了電工班長,當面口頭請假,班長也同意了,之后楊某就開車往家走。
這一去,就再也沒回來。早上6點50分左右,楊某的女兒出門上學,在離家200米的地方看到了爸爸的車,走近一看,楊某趴在方向盤上,流著口水,已經不省人事了。女兒嚇得趕緊打120,還喊了同學幫忙把爸爸背回家,可等急救人員趕到,楊某已經沒了生命體征。醫院后來出具的死亡證明上,寫著“心源性猝死?”,一個鮮活的生命就這么沒了。
楊某的妻子悲痛欲絕,她覺得丈夫是為了上班才提前到公司,在公司里突發疾病去世,完全符合工傷的條件,于是就向當地人社局申請了工傷認定。可讓她沒想到的是,人社局直接給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理由很明確:楊某突發疾病后沒直接去醫院搶救,而是先回了家,不符合規定。
換誰都接受不了這個結果吧?丈夫明明是在公司出的事,怎么就不算工傷了?楊某的妻子不服氣,一紙訴狀把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想為丈夫討個公道。
二、兩級法院大反轉:法律認定的關鍵到底在哪?
這場官司一共打了兩審,結果完全相反,核心爭議點其實就圍繞著《工傷保險條例》里的一條規定,咱們用大白話給大家拆解明白。
先看核心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明確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簡單說,要想算“視同工傷”,得滿足三個關鍵條件:一是“工作時間”,二是“工作崗位”,三是“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
一審法院:支持家屬,認定屬于工傷
一審法院審理后,覺得楊某的情況符合規定,理由有三點:
第一,楊某是為了參加6點半的班前會才提前到崗,5點55分已經進入公司,這屬于“為開展工作做必要準備”,應該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范疇內;
第二,從楊某發病到死亡,前后不到2個小時,遠遠沒超過48小時,而且整個過程是連續的;
第三,楊某就是個普通工人,不是醫生,沒法判斷自己病情的嚴重程度,以為回家歇歇就好,這很符合普通人的反應。人社局要求他必須徑直去醫院,相當于拔高了對非專業人士的要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護職工權益的初衷。
所以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的不予認定決定,要求人社局重新處理。這個結果讓楊某的妻子看到了希望,可人社局不服,又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改判駁回,人社局勝訴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和一審一樣,但最終卻采納了人社局的觀點,改判駁回了楊某妻子的訴訟請求,核心理由也很明確:
首先,楊某雖然到了公司,但沒打卡、沒參加班前會,也沒開始履行工作職責,相當于還沒進入“工作狀態”;
其次,請假本身是處理個人事務,不是工作職責,一審法院把“請假”當成“工作必要準備”,沒有法律依據;
最后,人社局引用了人社部法規司的一個復函,這個復函里說得很清楚:視同工傷要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連貫發生。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崗位發病,但沒去醫院而是回家休息,48小時內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楊某的情況正好符合這個“例外情形”。
除此之外,人社局還提出一個疑問:楊某從公司到家最多30分鐘車程,可他發病到死亡花了約2個小時,遠超正常時間,過程不算連續。加上楊某所在的公司也支持人社局的觀點,最終二審法院做出了改判。
這里要給大家提個醒,類似的判例其實不少。最高法之前就有過判決:職工在工作時間崗位不適,請假回家后死亡的,不算視同工傷;新疆高院也有過類似案例,哪怕沒超過48小時,只要沒徑直就醫而是回家,也不認定工傷。這說明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對“徑直送醫”這個條件卡得很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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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友吵翻了:情理和法理該如何平衡?
這個二審判決一出,網上瞬間炸開了鍋,網友們分成了兩派,觀點截然不同,咱們來看看大家的真實想法:
支持二審判決的網友:法律邊界不能亂
“我覺得人社局和二審法院沒毛病,法律就是法律,得有明確標準。如果這次開了口子,以后類似情況都按工傷算,工傷保險基金扛不住,也容易出現道德風險。”
“‘徑直送醫’是關鍵啊!要是人人都可以先回家再就醫,怎么判斷疾病和工作的關聯性?總不能只要在公司不舒服過,之后死亡都算工傷吧?”
“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是6點半,楊某沒打卡沒開班前會,確實沒進入工作狀態,請假后就是個人時間了,按規定來沒毛病。”
同情家屬的網友:太不近人情,打工人太難了
“真的心疼家屬!丈夫為了上班提前到崗,在公司里發病,怎么就不算工傷了?普通人誰知道自己是不是猝死前兆,回家休息不是很正常嗎?”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楊某要是知道自己會猝死,肯定第一時間去醫院啊,這要求一個普通人有醫生的判斷力,太苛刻了!”
“打工人提前到崗還不是為了公司,結果出了事沒人管,這讓人心寒。工傷認定是不是該更靈活一點,多考慮實際情況?”
中立網友:關鍵是普及自救知識
“其實爭論情理法理沒用,重點是大家要知道:工作中突發不適,第一時間打120去醫院,別想著先回家!不然就算有理,法律上也不支持。”
“公司也有責任吧?班前會之前的準備時間,是不是也該納入工作時間?而且應該給員工普及突發疾病的自救知識,避免悲劇。”
結論:打工人必看的維權提醒,這個爭議你怎么看?
這場官司的結果,可能讓很多人覺得“不近人情”,但從法律角度來說,二審法院的判決其實是嚴格按照規定來的。這里要給所有打工人提幾個關鍵提醒,一定要記牢:
1. 工作中突發不適,第一選擇是徑直去醫院或撥打120,別想著先回家休息!哪怕你覺得只是小毛病,也別冒險——一旦回家,后續想認定視同工傷就難了,這是無數案例驗證過的教訓;
2. 提前到崗是否算“工作時間”,關鍵看是否為“工作必要準備”,但這個認定很嚴格,最好保留好打卡記錄、班前會記錄等證據;
3. 遇到工傷認定糾紛,別慌,保留好所有證據(死亡證明、醫院記錄、請假記錄、同事證言等),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但也要清楚法律的邊界。
不過話說回來,這個案件的爭議點其實還沒結束:普通人對疾病的判斷力,該不該成為工傷認定的門檻?“工作必要準備”的范圍到底該怎么界定?提前到崗為了上班,卻在公司內發病,真的就和工作無關嗎?
歡迎在評論區說說你的看法:你覺得楊某的情況該算工傷嗎?如果是你,工作中突發不適會先回家還是去醫院?你覺得工傷認定該更側重法理還是情理?咱們一起討論,也讓更多打工人了解自己的權益,避免類似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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