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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劉巖
外賣騎手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該由誰來“買單”?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4年9月17日,外賣騎手高某在配送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與陶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損壞、陶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陶某無責任。陶某被送醫后診斷為左膝骨折,后自行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被認定為十級傷殘。
因高某系某餐飲公司雇員,該公司此前已為高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陶某為索賠,將高某、餐飲公司及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48224.50元;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高某及餐飲公司連帶賠償。
庭審中,被告高某辯稱,自己是某餐飲公司的雇員,公司為其報了保險,在送餐途中出現交通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餐飲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在外賣配送期間即保險期間,是履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真實性無異議,同意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賠償合理損失,但對陶某單方委托的傷殘鑒定結論提出異議,認為其傷情不構成傷殘,申請重新鑒定,并質疑鑒定費用的合理性。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陶某在其與被告高某的交通事故中受傷,且其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無責任,則其合法經濟損失理應得到賠償。
原告本次訴訟經濟損失依法作如下認定:醫療費2531.50元、護理費15093元、營養費3000元均有相應依據,予以保護。關于誤工費,原告雖提供了某汽車裝飾行的兩份證明及勞動合同書,但證明內容“我單位于2024年9月17日-9月18日停發其工資”,以及雖注明“現金開支”,但未提供原告領取工資并簽字的工資憑證等證據予以佐證,故該證據證明效力較弱,原告主張誤工費用22500元依據不足。但原告因本次事故確有誤工,按照鑒定意見,可結合居民服務業工資標準月3647.50元,保護其5個月誤工費共18237.50元為宜。殘疾輔助器具費1200元,結合原告傷情及治療、康復中生活便利的需要,應予以保護。關于交通費,結合原告就診情況,酌情保護交通費200元。關于鑒定費,審理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法院委托,某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為陶某未構成傷殘。雙方均認可傷殘等級項鑒定費為700元,則原告主張的鑒定費3400元應扣減700元,保護2700元。以上原告應獲賠償費用合計42962元。
關于原告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本次事故由高某負全部責任,且原告本次事故損失數額42962元未超過某保險公司為高某投保的專送騎手保險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故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免責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專送騎手保險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陶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合計42962元;駁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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