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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光法學叢書
大學之道,源遠流長。史入近代,大學深度參與國事,幾經變遷,于今繁盛,遍布九州,與學術則創造新知,與學子則傳道授業,與社會、國家則智力服務,引領風潮,惠此中國。
錢鍾書先生云:“東海西海,心理攸同;南學北學,道術未裂”。國有南北風物之異,學術亦有旨趣之別,但“學必求真、術必求用”之要義則高度同一。廣東海洋大學法學發端于中國大陸最南端——廣東湛江,自2001年至今,篳路藍縷,初具規模。二十余年間,海大法學地處邊緣而不甘自我邊緣,星光微弱而有光耀寰宇之志,始終秉持求真、致用之精神,頗有創獲。
新時代以來,海大法學面目為之一新,刑法學、法律史、法理學、國際法學等領域皆有新作,不乏真知灼見,自有芳菲。諸書涉及生態環境犯罪刑法治理、海洋法律史、大地法理學等多個前沿領域,為國家海洋強國戰略和海大向海圖強的使命提供具體而微的學術支撐,既有學又有術,彰顯出海大法學的新風格。
為展示海大法學的新風貌,張繼鋼教授、喬惠全博士發起海大法學叢書的編纂。叢書植根祖國大地,凝練問題意識,回答時代之問,探尋新時代中國法治之道,實現地域性與普遍性、傳承性與時代性、前沿性與基礎性、政治性與學術性的融合。進言之,由海大而中國,由嶺南而中原,由邊緣而中心,往返穿梭,或可見當代學術之真義。以叢書匯集海大同仁的新成果,提升海大法學的新品格,待來日成就學派,此叢書之宏愿也。
著書不易,編書亦難,難易皆取決于是否可持續,達到蔚然可觀或卓然獨立的品牌效果,是否經得起學術史的淘汰,流傳后世。所謂文章當得江山助,海大與海內名勝湖光巖為鄰,春秋佳日,雜花生樹,同仁提筆作文,著書立說,多得風景之助,故借用佳境之名命為“湖光法學叢書”,致敬之余,亦求學術與湖山同在,歷風雨而不朽。
2025年1月4日
于廣東湛江湖光巖
2025年新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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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污染的刑事司法治理研究》
作者:張繼鋼 著
ISBN:978-7-5764-2342-6
定價:45.00元
出版日期:2025年11月
作者簡介
張繼鋼河南南陽人,廈門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廣東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教學與研究,關注環境犯罪、刑事和解等領域。在中國檢察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出版專著及參著5部;在《刑事法評論》《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20余篇。代表性論著主要有:《風險社會下環境犯罪研究》《論刑事和解的實體法構建》等。
內容簡介
本書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以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建設為研究背景,以刑事司法為研究視角,以污染環境罪為研究對象,采取規范分析、案例分析、價值分析、比較分析等研究方法,圍繞生態環境污染的刑事司法治理,從政策、規范、實踐、完善等四個層面展開研究,主要包括闡釋生態環境污染犯罪的既有刑事司法政策,分析生態環境污染犯罪的現有立法和司法解釋規范,檢視生態環境污染犯罪的司法適用現狀,針對生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司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生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司法治理的相應對策,以探討如何更好地發揮刑事司法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借助刑事司法對生態環境污染犯罪進行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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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引言001
第一章 生態環境污染刑事司法治理的政策闡釋008
一、環境刑事司法政策的特征009
二、歷史敘事:寬松的環境刑事司法政策012
三、現實圖景:嚴厲的環境刑事司法政策013
第二章 生態環境污染刑事司法治理的規范分析039
一、違反國家規定040
二、排放、傾倒、處置052
三、污染物062
四、嚴重污染環境073
第三章 生態環境污染刑事司法治理的實踐檢視101
一、生態環境污染刑事司法治理概貌101
二、生態環境污染刑事司法治理經驗111
三、生態環境污染刑事司法治理問題133
第四章 生態環境污染刑事司法治理的理論供給149
一、一元的環境法益論150
二、風險犯之創設172
三、故意說之肯定218
第五章 生態環境污染刑事司法治理的完善對策225
一、修復性環境刑事司法政策之提倡225
二、污染環境犯罪刑罰適用之規范化239
三、污染環境罪司法案例創設與運用254
結語261
參考文獻266
后記282
目錄可上下滑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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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法理學簡論》
作者:莫杭、喬惠全 著
ISBN:978-7-5764-2341-9
定價:45.00元
出版日期:2025年11月
作者簡介
莫杭廣東雷州人,廣東海洋大學法律碩士,現任職于廣州商學院,主要學術興趣為法理學、法律史。
喬惠全河南唐河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廣東海洋大學講師,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學術興趣為法律史。
內容簡介
本書除了緒論和結語,共五章。第一章“大地法理學概述”:通過考察大地法理學興起的基本脈絡、科學基礎,可總結出該理論中最重要的價值原則,即生態正義、種際秩序和自然權利原則。第二章“大地法理學的范式轉變”:大地法理學通過擴展道德關懷范圍,推動法律正義標準向整體論與多元化演進,實質是法學領域的范式革命。第三章“大地法理學對自然法的繼承與創造”:大地法理學繼承了自然法的自然權利、法律層級、法律價值等內容,又在法的調整對象、權利主體、價值目標等方面有所突破。第四章“大地法理學對環境法律關系的糾偏”:大地法理學對環境法律關系的糾偏,意在革新人類中心主義環境法律關系模式,強調人類利益與生態利益的協調一致。第五章“大地法理學的法律應用”:大地法理學的理論正在逐步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制度和實踐,這些理論和實踐的結合,為人與自然的關系改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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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緒論001
一、國內研究現狀002
二、國外研究現狀007
三、研究現狀評述010
(一)法哲學范式的轉變011
(二)與自然法學派的關系013
(三)與環境法學的關系016
(四)各方面的法律應用019
第一章 大地法理學概述022
一、大地法理學的興起023
(一)從環境污染到生態危機024
(二)從自然祛魅到自然返魅027
(三)從生態倫理到生態法治031
二、大地法理學的科學基礎034
(一)大地倫理學035
(二)生態靈修學037
(三)“蓋婭假說”039
(四)中國古代哲學041
三、大地法理學的基本原則043
(一)生態正義原則045
(二)種際秩序原則051
(三)自然權利原則056
四、小結062
第二章 大地法理學的范式轉變064
一、范式轉變概述066
(一)范式轉變的緣起066
(二)范式轉變的質疑069
(三)范式轉變的回應073
二、傳統法學范式的基本理論078
(一)人類中心論078
(二)主客二元論082
(三)自然工具論085
三、生態法治范式的理論取向089
(一)生態整體論090
(二)主客一體論099
(三)自然內在價值論107
四、范式轉變的理論意義116
(一)價值評判標準改變117
(二)道德關懷范圍擴展118
(三)法律正義價值延伸119
五、小結120
第三章 大地法理學對自然法的繼承與創造122
一、自然法的源流與啟示123
(一)自然法理論的起源123
(二)自然法的形態流變125
(三)自然法的現代啟示129
二、大地法理學對自然法的繼承131
(一)自然規則的發現131
(二)自然權利的內涵133
(三)法律層級的劃分135
(四)法律價值的肯定137
三、大地法理學對自然法的創造139
(一)法哲學基礎的轉變140
(二)法調整對象的擴張143
(三)法權利主體的開放146
(四)法價值目標的共享149
四、理論創造的現實意義153
(一)還原了價值原則的本體性154
(二)加快了生態理念的實體化156
(三)深化了法律的內在道德性158
五、小結160
第四章 大地法理學對環境法律關系的糾偏162
一、環境法律關系的界定164
(一)環境法律關系是社會關系165
(二)環境法律關系以人為核心167
(三)環境法律關系的形成以環境為媒介169
二、環境法律關系的理論局限172
(一)環境法律主體的限縮設定173
(二)環境法律關系的主客分化175
(三)環境權利義務的配置失衡177
三、環境法律關系的本質179
(一)環境權應當理解為環境的權利180
(二)環境法律關系是直接法律關系182
(三)環境權利義務關系的雙向平衡184
四、環境法律關系的實踐路徑186
(一)平權式環境法律關系187
(二)代理式環境權利行使189
(三)生態利益型環境訴訟191
五、小結193
第五章 大地法理學的法律應用195
一、荒野保護運動196
(一) 荒野保護運動的興起197
(二) 荒野保護面臨的挑戰199
(三) 荒野保護的法律出路202
二、國際組織法律行動208
(一) 國際環境法保護體系208
(二) 國際環境保護的欠缺211
(三) 全球性生態保護行動215
三、原住民文化的保護218
(一)原住民定義及識別標準219
(二)原住民文化中的環境觀221
(三)原住民文化的制度嵌入228
四、中國生態文明建設233
(一)傳統哲學中的自然觀234
(二)新時代生態文明理念239
(三)與大地法理學的聯系242
五、小結244
結語246
參考文獻251
后記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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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第四編輯部
編校排版: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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