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是我水的一篇關于元朝的冷知識:
元朝法律規定:女性反抗婚內強奸時,殺死丈夫,免除處罰。
經常看到有人引用大元律這一條——丈夫在捉奸現場抓獲、并打死奸夫淫婦、不予處罰——證明古人對通奸罪的深惡痛絕、以及對現代法律寬容通奸者的痛惜。
但引用者又經常忽略(或無視)本條律中的后一條,女性在遇到婚內強奸的正當防衛權。
①諸妻妾與人奸,夫于奸所殺其奸夫及其妻妾, ②及為人妻殺其強奸之夫,并不坐。 ③若于奸所殺其奸夫,而妻妾獲免,殺其妻妾,而奸夫獲免者,杖一百七。
解讀一下:
①丈夫在通奸現場(奸所)當場殺死奸夫和奸婦(妻妾)。
②以及妻子遭遇丈夫強奸時,當場殺死施暴丈夫。
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③如果本夫在奸所僅殺死奸夫,卻放走奸婦(妻妾),或僅殺死奸婦卻放走奸夫,均杖刑一百七。
因為①②這兩種情況都屬于“義殺”,殺人都屬于違法,但義殺情有可原,所以“不坐”。③的行為構成 “偏殺”,所以丈夫要被杖刑。
用“不坐”而非“無罪”,反映出,不論是殺奸夫淫婦、還是殺暴力強奸的丈夫,其行徑并非“不構成犯罪”,而只是酌情“免除處罰”。
明承元制,清又承明制,但明清兩代在殺死奸夫條款中,卻刪除了元律中妻子可以正當防衛這一條。
特別是明朝,夫權空前強化,官方認為夫綱不可違逆,夫妻性關系屬于丈夫的天然權利,因此徹底否認婚內強奸、以及正當防衛的概念。
所以,明朝妻子在任何情形下殺夫,均構成惡逆罪。
大明律: 凡妻妾與人奸通,而于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奸夫者,奸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 大清律: 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奸夫者,奸婦依和奸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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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然后呢,評論區就爆了。
基于對“強奸之夫”到底指誰的不同理解,讀者紛紛留下自己的觀點,當然,也有批評我理解能力差的別丟人現眼了、批評我打拳、還有批評我拐彎歌頌大元的······
看到那么多認真討論的評論,我覺得很有必要整理成文。
我先把大元律這一段原文貼一下,以便于后來者更好理解:
諸奸夫奸婦同謀殺其夫者,皆處死,仍于奸夫家屬徵燒埋銀。 諸因奸殺其本夫,奸婦不知情,以減死論。妻與人奸,同謀藥死其夫,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依例結案。 諸婦人為首,與眾奸夫同謀,親殺其夫者,陵遲處死,奸夫同謀者如常法。 諸夫獲妻奸,妻拒捕,殺之無罪。 諸與無夫婦奸,約為妻,卻毆死正妻者,處死。 諸與奸婦同謀藥死其正妻者,皆處死。 諸妻妾與人奸,夫于奸所殺其奸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奸之夫,并不坐。 若于奸所殺其奸夫,而妻妾獲免,殺其妻妾,而奸夫獲免者,杖一百七。
我在原文中,對強奸之夫這句的理解是:妻子遭遇丈夫強奸時,當場殺死施暴丈夫。
①即這個強奸之夫是丈夫,強奸的對象是妻子。
@闕根羽毛老師認為這句意思應該是:妻子殺死強奸別人的丈夫。
②即強奸之夫是丈夫,但強奸的對象是別人。
闕根羽毛老師的評論: 這個強奸之夫應該理解為在強奸她人,而不是強奸妻子本人。前一條丈夫有殺通奸妻子和通奸對象的權力,因為丈夫有對妻子的絕對性占有權。而妻子不能殺通奸丈夫和淫婦,因為男人本就沒有對妻子守貞的義務。但是當他在強奸別人時,妻子可以殺夫,這其實算幫別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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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復:
你說的也有道理,但是,妻子壓根就沒有殺奸權,又怎么可能會讓她有殺強奸她人的丈夫的權利呢?所以我才理解為妻子殺強奸她的丈夫。
闕根羽毛老師堅持的理由,是元朝不可能這么超前——婚內強奸——的概念。
和他理解相同的還有 @夜航船老師
夜航船老師的評論:這里的強奸之夫肯定不是婚內強奸妻子的丈夫,因為奸罪本來就不包括婚內性關系,然后再分和奸與強奸。這里的強奸也不等于現代人的“違背婦女意志”,這條法律大概率是指婦女可以殺死強奸他人的丈夫。
我回復說:
在元律上,強奸和強奸之夫是不同的,強奸他人就使用“強奸”: 諸強奸人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凡稱幼女,止十歲以下。 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聽贖。 諸十五歲未成丁男,和奸十歲以下女,雖和同強,減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諸強奸十歲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諸強奸妻前夫男婦未成,及強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離之。 諸三男強奸一婦者,皆處死,婦人不坐。 所以我才理解這句為妻子反抗丈夫的正當防衛,對比明清該條律令,明清刪除了這一句。我把明清該條律令也貼過來了。
夜航船老師回復:
無論是強奸還是強奸之夫都不能脫離奸罪的定義去理解,古代奸罪不包括婚姻關系內的性關系。您給出的論據實在很難說明強奸和強奸之夫犯罪對象有區別。
還有@實名用戶老師也和他們意見相同。
妻妾與人通奸,丈夫當場殺死奸夫與妻妾,或者作為妻子殺死正在強奸的丈夫(還是性轉,但不平等,丈夫可以殺死正在通奸的妻子,妻子不能殺死正在通奸的丈夫,妻殺夫必須包含一定公共利益,即夫正在強奸,方能免罪),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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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呢,又有@太公子伋老師和@明上英玄老師,還有@明月清風老師,都認為這句意思是女性反殺強奸她的男性。
即③強奸之夫指奸夫,強奸對象是為人妻。
太公子伋老師的評論:
前后兩句都在講婚內出軌,中間插一句婚內強奸的處置,不合文理。合理的理解是,這一句也是在講婚內出軌的處理方案,“強奸之夫”指的是強奸已婚女性的奸夫:已婚女子遭到強奸時,當場擊殺強奸犯,無罪。
明上英玄老師的評論:
這個聯系上下文,明顯不是說合法丈夫婚內強奸,而是婦女被其他男子強奸時,反擊殺死強奸之男子的,不追究法律責任。古代應該不存在「婚內強奸」這一概念,合法夫妻的性行為不僅是合法行為,更是人倫大禮,還牽涉到三綱,沒有產生「婚內強奸」這一概念的思想土壤。
明上英玄老師的評論:
個人認為,理解為「妻子殺死強奸他人的丈夫」也是不恰當的。 1、明確「夫」不僅有丈夫的意思,也有泛指男子的意思。 2、古代的律法講究「親親相隱」,除了謀逆大罪,即便妻子知道丈夫強奸他人,可能也不便舉報,更遑論直接殺死丈夫。 3、丈夫強奸他人,并不直接損害妻子的權益,妻子何以能直接去殺丈夫。 4、奸罪還有一個特征就是現行犯,所謂「捉奸捉雙」,試問丈夫強奸他人,妻子能在現場的能有幾何。如果是事后聽說,就能直接殺丈夫,更是不合道理。因此,本條款明顯是保障妻子被他人強奸時的合法權益,這里的「強奸之夫」應為「強奸的男子」。
明月清風老師的評論:
人妻殺其強奸之夫,意思是別人家的妻子殺死強奸她的男人,沒有罪。
夜航船老師回復明月清風老師:
你說的更接近“拒奸勿論”。“及「為人妻」殺「其」強奸之夫”個人認為這里是強調了婚姻所屬,應該解釋為“作為某人的妻子殺了她犯下強奸(他人)罪的丈夫”。但實際情景上妻子發現自己丈夫強奸別人,遠不如丈夫捉住通奸的妻子和奸夫常見。同意樓上說的通奸之妻和強奸之夫是對照的,也可以看出元律中妻子的權利遠遠不如丈夫。
但是,“拒奸勿論”在元朝并沒有相關案例,也沒有入律成文,明朝也沒有,該條律直到清朝嘉慶之后才出現案例、然后到清末才被添入大清律中——畢竟女性拒奸反殺男性的概率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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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在“拒奸勿論"相關案件中,對強奸犯的稱謂叫“奸夫”或“強奸罪人”,而非“強奸之夫”。
所以,夜航船老師對明月清風老師的反駁,貌似也不能成立。
欽定大清現行新律例卷二十三 ○原例 一凡婦女拒奸殺死奸夫之案。如和奸之后。本婦悔過拒絕。確有證據。后被逼奸。將奸夫殺死者。照擅殺罪人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婦女拒奸殺人之案。審有確據。登時致死者。無論所殺系強奸調奸罪人。本婦均勿論。······ ○修并 一婦女拒奸殺人之案。審有確據。登時殺死者。無論所殺系強奸調奸罪人。均予勿論。非登時者所殺。系調奸罪人。徒三年。系強奸罪人。再減一等。 其先經和奸。本婦悔過拒絕。確有證據。后被逼奸。將奸夫殺死者。徒三年。均照律收贖。······
闕根羽毛老師又援引元律中這一條,來證明強奸之夫就是指丈夫強奸她人:
諸奴有女,已許嫁為良人妻,即為良人,其主輒欺奸者,杖一百七,其妻縱之者,笞五十七,其女夫家仍愿為婚者,減元議財錢之半,不愿者,追還元下聘財,令父收管,為良改嫁。
該條意思為:主人強奸(以尊凌卑謂欺奸)已經許嫁良人的奴仆之女,要杖一百七,主母(妻子)知道丈夫欺奸、還放縱不阻止者,要笞五十七。
闕根羽毛老師根據此條認為:
在元朝的法律中丈夫強奸別人,妻子若是知道但不阻止,也是要被判刑的。 正因為妻子有連帶責任,所以在發現丈夫強奸她人時,妻子有義務出來阻止,這時候不小心殺了丈夫,那當然應該免罪。
元律中這一條,說明主母(妻子)在主人(丈夫)欺奸案中,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但該條律是否通用于凡人,我暫時保留意見。
因為主人欺奸奴仆許嫁良人的女兒,場所基本是可控的——多在主人自己的勢力范圍內,所以妻子(主母)具有阻止的責任。
但凡人強奸她人,大多屬于隨機性、偶然性,根本就不可能具備這樣的固定范圍(場所),所以,身為妻子的又沒有被捆在丈夫褲腰帶上,她怎么知道丈夫要在何時何地強奸何人?怎么去勸阻?在勸阻過程中又會怎樣失手殺死丈夫呢?
因此說,對凡人強奸她人,妻子放縱不阻攔是否有連帶責任?我保留意見,希望能查到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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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幾個古籍網站檢索了“強奸之夫”,這個詞還就只有元律中有,沈家本在《論殺死奸夫》篇中引用元律該條款,但老沈對該內容并沒有作出解讀。
所以,強奸之夫這句到底該怎么理解?
①強奸之夫指丈夫,強奸的對象是妻子。——妻子殺死強奸自己的丈夫免罪。
②強奸之夫指丈夫,強奸的對象是別人。——妻子殺死強奸她人的丈夫免罪。
③強奸之夫指奸夫,強奸對象的為人妻。——妻子殺死強奸她的強奸犯免罪。
目前看還是②的理解更靠譜些。
特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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