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世立與金龍魚(母公司益海嘉里)的持續對峙,從2024年7月的食品安全言論炒作,到名譽權侵權案的兩審敗訴,再到2025年11月執行階段的高調“宣戰”,看似是個人對抗巨頭的熱血戲碼,實則是一場邏輯混亂、證據缺失、背離事實的自我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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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事件全貌,便會清晰發現:蘭世立不僅在法律層面缺乏支撐,其用來攻擊金龍魚“多收款卻申請強執”的矛頭,更被自己“收到退款后仍召開發布會”的行為徹底戳穿,典型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再加上以美國加州65號法案斷章取義誤導公眾的操作,這場精心策劃的對抗,從一開始就注定了失敗的結局。
這場糾紛的導火索,始于蘭世立對事實的漠視。
2024年7月,他在自媒體發布視頻,憑空宣稱“金龍魚用未清洗油罐車運食油”“兩天市值跌6500億元”,大肆渲染金龍魚產品存在安全問題,試圖借助公眾對食品安全的關切博取流量、煽動情緒。但這些言論,毫無事實依據;經益海嘉里起訴后,法院兩次審理均認定蘭世立構成名譽權侵權,判令其公開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合計3.07萬元。彼時,法律已給出明確結論,蘭世立也于2025年11月11日發布道歉聲明,承諾今后不再發布不實言論。這場糾紛,本應就此落幕。
但蘭世立并未遵守承諾,反而主動升級矛盾,上演了一出“維權”變“炒作”的鬧劇。
11月20日,他在北京某酒店召開發布會,手持轉賬回執單情緒激昂地向金龍魚“宣戰”,拋出核心指控:財務人員因“操作失誤”,向益海嘉里支付10萬元(遠超判決要求的3.07萬元),但對方收到款項后未向法院報備執行完畢,反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凍結其境內外銀行賬戶,導致他在美國出差時“銀行卡被拒、酒店無法結賬,差點流落街頭”,且賬戶截至發布會時仍未解凍;同時質疑金龍魚異地起訴屬“濫用司法程序”,目的是打壓異見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名譽權侵權案件可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益海嘉里選擇的管轄法院符合該規定,并非“濫用司法程序”。發布會上,蘭世立刻意展示“證據”、渲染自身“受害者”形象,試圖引導輿論對金龍魚進行道德批判,卻對上述關鍵事實絕口不提。
事實上,蘭世立的這番控訴,早已被金龍魚的硬核證據擊碎。
11月25日晚間,益海嘉里發布聲明并附上銀行退款憑證、法院執行說明,清晰還原了事情的真相:法院二審判決于9月29日生效,要求蘭世立在10月10日前履行義務;但他未按期執行,法院才依法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僅凍結其一個銀行賬戶中的3.07萬元(與判決金額一致),且該賬戶已于11月10日解除凍結,并非蘭世立夸大的“全面凍結境內外賬戶”;對于蘭世立多付的6.93萬元,益海嘉里已于11月18日全額退回至付款公司賬戶,退款憑證上的轉賬時間、金額、賬戶信息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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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時間線的對比,更凸顯蘭世立的炒作本質。
他召開發布會的11月20日,距離收到退款已過去兩天,距離賬戶解凍已過去10天。他刻意隱瞞這些核心事實,明知款項已退、賬戶已解,仍編造“被惡意執行”“流落街頭”的夸張說辭,本質上是借助輿論場的信息差制造沖突、博取關注。
如果說金龍魚“多收款卻申請強執”的指控成立,前提是金龍魚存在主觀惡意侵占款項的行為;但事實上,金龍魚及時退還了款項,強制執行是法院依法作出的決定,與金龍魚無關,而且僅針對判決金額,凍結其一個銀行賬戶中的3.07萬元(與判決金額一致);蘭世立的指控,從根源上就不成立。
他手持“多收款卻申請強執”的矛攻擊金龍魚,卻忘了自己“收到退款后仍惡意炒作”的行為,早已讓這把矛反過來戳穿自己的盾,淪為輿論笑柄。
在發布會上,蘭世立未明確說明財務人員“操作失誤”的具體原因,如是否為對判決金額理解偏差、轉賬時錄入錯誤等,時至今日,蘭世立仍未說明“操作失誤”的具體原因。但法院判決金額明確為3.07萬元,其多付行為系自身原因,益海嘉里沒有任何過錯。
更令人不齒的是,蘭世立為了增強“控訴”的說服力,拋出的所謂“核彈級”證據,竟是典型的斷章取義,暴露了其對法律與常識的漠視。
11月26日,他發布視頻展示金龍魚產品在美國銷售時的“致癌警告”標簽,刻意放大“致癌、致出生缺陷”等刺眼詞匯,配文“這樣的產品你還敢吃嗎?”,試圖誤導公眾認為金龍魚產品存在安全問題。但這一標簽,實則是美國加州65號法案的強制要求,與產品是否“有毒”毫無關聯。
根據該法案官方解釋,其核心是保障美國加州居民知情權,管控清單已包含約900種潛在“三致”物質,標注門檻極低:只要產品存在理論上的物質暴露風險,就需加貼警告,并不代表物質含量達到危害水平。日常生活中,可樂、咖啡、陶瓷餐具、手機外殼等出口加州的產品,幾乎都有類似標簽;例如,美國加州銷售的堅果、瓶裝水等食品,也常因天然含微量礦物質或加工中微量副產物,被要求加貼加州65號警告標簽,與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無關;就連兒童玩具、瑜伽墊,也常因含合規范圍內的塑化劑帶有該警告;盡管咖啡早已被世界衛生組織移出“可能致癌物”的名單,但在美國加州,咖啡曾因含微量丙烯酰胺被標注。
蘭世立刻意截取片面畫面、隱瞞法案背景與標注邏輯,利用粉絲,刻意操縱輿論情緒;這種手段,在專業解讀面前不堪一擊,也讓其言論的可信度徹底崩塌。
作為企業家,蘭世立懂得營商環境的重要性。“前湖北首富”的標簽,加上多年的起起落落,讓蘭世立擁有了一批忠實的追隨者。而利用這些粉絲,破壞其他企業的營商環境,這,就有點令人不恥。
從法律層面分析,蘭世立的各項訴求更是缺乏支撐,勝訴概率微乎其微。
首先,其向上海高院提交的再審申請,難以獲得支持。民事再審需滿足“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程序嚴重違法”等法定情形,但蘭世立質疑的“異地起訴”“法院拒絕代理人出庭”等問題,均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再審條件——法院已明確其未提供合規委托手續,異地起訴也符合名譽權侵權案件的管轄規定,兩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海高院大概率會駁回其再審申請。
其次,其宣稱的“不當得利”訴訟,核心要件完全不成立。
根據法律規定,不當得利需滿足“一方獲利、他方受損、獲利無法律依據”的條件,而金龍魚在收到多付款項后,已及時退還,并未實際獲利,且蘭世立多付系自身財務人員“操作失誤”導致,金龍魚無任何過錯,其要求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即便立案也難以勝訴。
回顧整場糾紛,蘭世立的每一步操作,都背離了合法維權的軌道,反而盡顯炒作本質:2024年7月發布無事實依據的不實言論,導致名譽權侵權兩審敗訴;2025年11月發布道歉聲明后,違背“不再發布不實言論”的承諾,隱瞞已收款、已解凍的關鍵事實召開發布會炒作;試圖以美國加州65號法案斷章取義誤導公眾,卻被專業解讀揭穿;各項法律訴求均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撐,全靠夸張表述、片面證據煽動情緒。反觀益海嘉里方面,始終堅守司法程序,以退款憑證、法院文書等硬核證據回應質疑,不陷入輿論纏斗;二者的較量,本質上是個人惡意炒作與企業依法維權的對抗,是網絡言論亂象與司法權威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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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可以制造熱度,但不能改變事實;炒作可以博取關注,但不能顛覆法律。
蘭世立之所以注定再次失敗,核心在于他始終不愿尊重事實、不敬畏法律,試圖用輿論綁架司法、用片面信息誤導公眾。隨著真相逐漸清晰,他的炒作手段已被識破,言論可信度徹底崩塌,各項法律訴求也因缺乏支撐難以成立。
截至目前,蘭世立的再審申請尚未有官方結果,但結合兩審判決的合法性及益海嘉里的完整證據鏈,法律層面支持蘭世立的可能性極低;同時,其持續炒作行為已引發部分粉絲反感,個人公信力進一步受損。這場鬧劇的結局早已注定,蘭世立終將再次輸掉這場對抗。
這一結果也將給所有自媒體創作者敲響警鐘:維權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流量不能凌駕于真相之上,炒作不能替代合法主張。任何試圖通過隱瞞真相、斷章取義、惡意炒作博取利益的行為,最終都將自食惡果,既失去公眾信任,也必將受到法律的規制與輿論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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