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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4年,周明遠因不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經中間人介紹,與素不相識的吳立誠達成口頭協議:由周明遠全額出資,以吳立誠名義購買通州區的一號房屋(總價約1200萬元),待政策允許時再過戶。
周明遠支付了首付款359萬余元,并承擔契稅、維修基金、中介費、物業費等共計約75萬元。此外,其親友分多筆向吳立誠賬戶轉賬70萬元用于償還房貸。房屋交付后,相關合同、鑰匙等均由周明遠保管,但因雙方對“補償金額”未談攏,一直未辦理入住,房屋處于毛坯狀態。
2017年,吳立誠在未告知周明遠的情況下,將一號房屋以1540萬元出售給案外人,并將全部售房款據為己有。
周明遠遂起訴,要求吳立誠返還全部出資款660余萬元,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156萬元及利息。
吳立誠辯稱:自己根本不認識周明遠,房屋是大姨贈與的“結婚大禮包”,不存在借名關系。
此前,甲公司曾以同樣事實起訴吳立誠,但因主體不適格被駁回(A號判決)。本次周明遠作為實際出資人重新起訴。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雙方借名買房行為無效;
? 吳立誠返還周明遠出資款235萬余元及利息;
? 駁回房屋差價損失及其他費用主張。
這是一起典型的“借名買房因規避限購無效,但出資返還獲支持”的案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合同效力與責任承擔作出如下認定:
借名買房事實成立,但目的違法
雖無書面協議,但結合微信聊天記錄、付款憑證、吳立誠自述“不能幫他們一直背房子和貸款”等內容,可認定雙方存在借名合意。
然而,該行為旨在規避北京市住房限購政策,破壞房地產市場公共秩序,違背公序良俗,依法無效。
合同無效后,出資應予返還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周明遠直接支付的購房款、契稅、維修基金、物業費等合計235萬余元,屬于吳立誠無法律依據獲得的利益,應予返還。
他人代付部分需明確權利歸屬
何某、林某出具書面說明,確認其向吳立誠轉賬系代周明遠支付,法院予以采信。
但甲公司所付款項因法定代表人拒不出庭核實,無法確認是否真實授權,故不予處理。
房屋差價損失不屬于合法權益,不予支持
因借名行為自始無效,周明遠從未取得房屋合法物權,其主張的156萬元差價損失,不屬于受法律保護的財產利益,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借名買房風險”提供了關鍵警示:
規避限購的借名協議,自始無效
即使雙方真實合意,只要目的是繞過購房資格限制,法院將認定合同無效。“白紙黑字”也無法挽救違法安排。
出資返還 ≠ 房屋確權,更 ≠ 差價賠償
合同無效后,只能主張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返還,不能主張房屋升值收益或差價損失。本案中近400萬元訴求被駁回,正是此理。
資金路徑必須清晰,避免第三方代付爭議
本案中,因甲公司拒不出庭,其支付的270萬元首付款未能計入返還范圍。建議所有款項均從實際權利人賬戶直接支付,并備注用途。
? 對客戶的建議:
若確因資格問題需代持,應評估政策風險,優先考慮租賃+期權等合法替代方案;
如已形成借名事實,務必保留完整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為可能的返還之訴做準備;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糾紛案件,擅長通過證據梳理與法律定性,為客戶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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