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當事人在一審中怠于提出司法鑒定申請但在二審中提出的,應否予以準許
(2020)最高法民申6379號
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一審階段即可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阻礙其向一審法院申請筆跡鑒定的事由,但其怠于向一審法院提交申請,且無故缺席一審庭審,視為其放棄相應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二審法院據此不準許其提出的筆跡鑒定申請,符合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637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劉裕堂,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億賽電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華遠東路發展大廈19樓A、E-K室。
負責人:鄧兆堃,廣東源浩律師事務所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智文,該管理人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海,廣東源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劉裕堂因與被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億賽電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簡稱億賽公司管理人)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2018)粵民終6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裕堂申請再審稱,(一)億賽公司管理人提交的《付款報銷審批單》落款日期是2014年4月25日,《收據》落款日期是2014年5月19日,而劉裕堂已于2014年2月28日前從億賽公司處離職,之后處于失業狀態。劉裕堂從未收取該筆還款,不可能簽署這兩份單據,也不清楚兩份單據的來源。《付款報銷審批單》《收據》中“劉裕堂”的簽名并非劉裕堂本人所簽,該簽名筆跡系摹仿、偽造,一審法院對上述認定事實的關鍵證據未經質證。(二)2014年11月20日劉裕堂向億賽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申請人接收債權人材料清單》中提交了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不存在劉裕堂下落不明、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的情況。一審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裁定中止審理本案,劉裕堂于2017年9月14日遞交授權委托書,委托律師代理本案。一審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恢復審理時沒有通知劉裕堂及其代理人,也沒有給劉裕堂及其代理人寄送恢復審理裁定書等材料,最終在劉裕堂沒到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并作出判決,剝奪了劉裕堂的辯論權。二審法院對劉裕堂提出的筆跡鑒定申請不予準許,亦剝奪了劉裕堂的辯論權利。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三、四、九、十項規定,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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