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直行,他轉彎,憑什么我全責?”非機動車駕駛人徐先生對自己的事故責任認定充滿了不解,爭議的焦點,正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轉彎讓直行”規則。然而,閔行交警通過一番抽絲剝繭的調查和入情入理的解釋,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11月10日10時45分許,在吳中路虹梅南路口,一輛小轎車遇綠燈由南向西左轉彎,此時,一輛非機動車從后方同向駛來由南向北直行,在路中與正在轉彎的小轎車發生碰撞。
事故發生后,徐先生堅持認為,自己屬于直行車輛,應享有優先通行權,路段并未劃分非機動車、機動車道,并且事發時車道上車輛較多,自己是“不得已”才從路中借道穿行,轉彎的小轎車理應承擔事故責任。
面對徐先生的辯解,閔行交警并未簡單地套用“轉彎讓直行”的常規認知,而是明確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路段,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應該靠右通行。”
民警進一步向徐先生解釋,車道擁堵并非違法借道行駛的理由,且直接導致了其出現在本不應出現的碰撞位置,是引發事故的根本原因之一。
眼見民警未支持自己的主張,徐先生轉而提出質疑小轎車駕駛re在轉彎時未按規定使用轉向燈,導致其判斷失誤。
對于徐先生提出的“未打轉向燈”的質疑,民警立即調閱了事發路口的公共視頻,監控畫面清晰顯示,小轎車在進入路口前,已提前開啟了左轉向燈,操作規范,民警最終判定徐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警提醒:“轉彎讓直行”并非絕對,一切通行權的前提是自身行為的合法性,日常出行務必遵守交通法規,在指定車道內行駛,切勿因一時之便而以身試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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