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打死都不會想到,根據法定程序修改施行一部法律,走到最后一步了,居然遭到人民群眾的強烈反對。
回顧一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過程:
2023年,由公安部牽頭起草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23年8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同年9月,修訂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超13萬條公眾意見。2023年12月,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2025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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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修訂版中最惹人關注的是封存吸毒記錄,經由“南通文旅”官號的留言質問“哪個少爺吸了”引爆。我因此寫了一篇《南通文旅火得毫無理性》文章,表達了對封存吸毒記錄的支持與擔憂,留言131條,被平臺自動屏蔽達到60條,接近50%,一如既往地謾罵。
留言的71條中大部分反對的觀點大都折射出缺乏理性思考和分析,以情感代替思考,以立場代替是非,深深感受到這樣的思維模式恰恰是洗腦式教育的后果。
洗腦式教育的特點:缺少自主分辨能力,缺少理性思維;只講立場一刀切,不會就事論事;信息封閉單一,屏蔽異見;內容重復灌輸,強化絕對服從;運用情感操控,替代獨立思考;強調集體至上,壓制個人理性。
反對封存吸毒記錄者的言論主要問題有:分不清什么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把吸毒封存等同于允許吸毒,把封存違法記錄等同于刪除違法記錄,把法學教授的論文觀點當作國家立法目的,把吸毒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等同于必然危害社會,把禁毒警察的犧牲歸因于吸毒者,胡亂套用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陰謀論,上綱上線,只討論動機不討論事實,把網絡發泄當作提司法建議,拿近代中國被鴉片侵害的歷史事實來道德綁架。
這些反對封存吸毒記錄的言論,集中暴露了公共討論中常見的認知偏差與邏輯謬誤。
首先,在法律層面混淆了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根本區別。吸毒在我國是明確的違法行為,但《禁毒法》等相關法律對相關記錄的封存(或更準確地說是“有限查詢”)規定,是一種社會管理與人權保障的平衡舉措,旨在為已戒斷、回歸社會者創造條件,絕非等同于“刪除”記錄或“允許”吸毒。將這項針對特定違法記錄的管理措施,與刑事犯罪記錄制度混為一談,是基本的法律概念誤讀。
其次,言論中充斥著情緒化與簡單歸因的傾向。將吸毒可能引發的社會危害,絕對化為必然結果;將禁毒民警的崇高犧牲,簡單歸咎于吸毒者個人,而忽略了毒品犯罪鏈條的復雜性和緝毒工作的系統性風險。這種“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的簡單套用,雖然情緒渲染力強,卻模糊了不同行為主體責任的性質與邊界,無助于理性探討如何更有效地降低毒品需求、減少毒品危害。
再者,討論方法上存在顯著缺陷。以動機揣測替代事實論證,用歷史傷疤進行道德綁架,將一篇學術論文中的觀點直接等同于國家立法意圖,這些都屬于典型的“稻草人”謬誤和“上綱上線”。近代中國遭受的鴉片侵害是民族沉痛記憶,正因如此,當代中國的禁毒政策和立法才更加科學、嚴謹、注重實效,其目的不僅是懲戒,更包含預防、教育和挽救。斷章取義地解讀文章,并輔以陰謀論想象,不僅偏離了事實,也阻礙了建設性的社會共識形成。
最后,這些言論將網絡情緒發泄偽裝成司法建議,缺乏對法律程序和社會治理復雜性的基本尊重。公共政策的制定與調整,需要建立在準確的事實、清晰的法律界定和理性的效益分析基礎之上。以錯誤的前提、煽情的邏輯和宏大敘事的指控來反對一項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非但不能推動禁毒事業的進步,反而可能激化社會對立,分散對真正關鍵問題(如毒品預防教育、戒斷康復支持體系完善等)的注意力。
總之,健康的社會討論應當始于概念的清晰、事實的準確和邏輯的嚴密。圍繞吸毒記錄封存等專業法律議題,我們更需要的是基于法律文本和實證研究的理性對話,而非被情緒和謬誤所主導的片面宣泄。
合理的擔憂可以有:如何區分封存普通人的吸毒記錄與藝人網紅的吸毒記錄,如果確保不被有權勢有背景的人規避與利用,具體落地執行有很大的空間如何保證公平公正,《治安處罰法》與《刑法》中都有對強迫他人吸毒的定性量刑,如何適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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