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了“自甘風險”原則: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一規則明確了在足球、籃球、登山、探險等文體活動中,參與者對可能的風險應有合理認知并自行承擔。活動組織者(如學校、體育場館)的責任適用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該原則的確立,解決了以往司法實踐中對類似傷害責任認定不一的問題,有利于促進全民健身和文體活動的健康發展,避免參與者因擔心擔責而畏手畏腳,也引導組織者更加規范地履行管理職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