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佳琦
![]()
一、裁判要旨
見義勇為者因實施救助行為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請求補償,沒有侵權人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見義勇為者所受損失、受益人因救助行為獲益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受益人應當承擔的補償數額。
二、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4日,柴某在地鐵站乘坐上行自動扶梯時,站在其前上方的被告顧某突然站立不穩向后摔倒。為避免顧某摔倒受傷和滾落電梯形成踩踏意外事件,柴某迅速上前救助顧某,柴某因此受傷,后自行前往醫院就醫。事后,柴某向鎮坪路站臺警務處反映,請求協助聯系顧某核實相關情況,但顧某拒絕配合。柴某認為,自己是為保護顧某而受傷,顧某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顧某補償醫療費人民幣5244.28元(幣種下同)、停車及交通費225.5元、醫療輔助器具費33.9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7310元,合計15180.68元。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2024)滬7101民初1382號民事判決:一、被告顧某支付原告柴某補償款7000元;二、駁回原告柴某的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法院認為
見義勇為、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進一步明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已獲賠償的情況、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
本案中由于沒有侵權人,作為受益人的顧某應當給予柴某適當補償。針對柴某訴訟請求中提出的損失項目:醫療費,結合門診記錄和醫療費發票確認為4214.28元;交通費,結合就醫記錄和停車繳費記錄確認為164.5元;醫療輔助器具費,柴某購買的行走靴和醫用拐杖均為治療病情所需,確認為813.9元;營養費,根據柴某提供的病休單,柴某共休息五周(35天),結合司法實踐標準和柴某傷情,法院按照20元/天的標準計算為700元;護理費,結合柴某休息天數、傷情和司法實踐標準,法院按照60元/天的標準計算為2100元。故柴某實際損失的總額為7992.68元。對于補償的數額,綜合考慮柴某受傷情況、救助行為所起作用等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為7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3條
一審: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4)滬7101民初1382號民事判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