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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6千余字,覺得太長的,直接拉到最后,有四條概括,全文核心:涉毒相關違法犯罪,極大概率不在封存范圍內。
原本想著等這陣子過去再好好談談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涉毒相關條文,也就是直接相關的第83條到第86條,以及間接相關的第136條“封存”。
但這幾天小鎮觀察到,對法條的扭曲解讀已經從最開始的第136條“封存”向第83條到第86條蔓延,普遍打著為民請命的旗號,但對基本的法律體系常識并不了解,甚至不知道這些條文大多數是繼承2006年和2012年老版本,這就引起了持續焦慮和擔憂。
雖然小鎮人微言輕,能夠有耐心看小鎮科普的人也不多,但盡力而為吧。小鎮始終認為,對公共問題的有效討論和解決,要建立在實事求是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憑空臆想、發泄情緒,很難發揮正面作用。
所以本文先重點談法條,中國涉毒管理體系也就是從《治安管理處罰法》到《禁毒法》再到《刑法》以及配套條例辦法和對應的行政處罰、社區戒毒、強制戒毒、刑事處罰以及由涉毒違法犯罪連帶的附隨后果等等,今天先不談。
在當前中國違法犯罪后,條文寫明的處罰僅僅是直接后果,違法犯罪后的附隨后果帶來的壓力更大。所謂附隨后果指曾經有違法犯罪的人,在實際生活工作中受到的種種限制,自2011年以來,規定犯罪附隨后果的法律法規大增,主要針對犯罪和涉毒違法,這就是小鎮昨天說的,涉毒違法實際采取上升一級的處罰措施。相關規定見下圖,來自黃云波、鳳立成撰寫的《犯罪附隨后果:現狀、特征與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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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僅影響到違法犯罪者本人,甚至還會對相關他人帶來影響。因為主要體現在刑法上,因此學術上稱之為“前科株連效應”“刑罰殃及效果”等,這種附隨后果,也是去年三中全會決定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關鍵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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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輕微犯罪都要推進記錄封存,自然《治安管理處罰法》也隨之修改,第136條“封存”,也就從二審公開征求意見稿的“18歲以下”,擴展到不限年齡。
雖然今天暫不談涉毒管理體系,但所有人先需要記住一點:絕不要以為“封存”就是放松了禁毒,實際這次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反而加重了禁毒管理和懲治力度,填補了多項與涉毒相關的立法空白。
這一點也是小鎮對近期太多賬號只顧發泄情緒格外憤怒的原因,情緒宣泄完之后,應該大力普法啊,尤其是重點說清楚一旦吸毒之后的嚴重后果。然而太多賬號只顧曲解說“封存”意味著放松,這就很可能給一些想要嘗試毒品但敬畏法律的人帶來誤解,以為試一試沒事,反正可以封存。
但實際上,涉毒管理從未放松,一旦涉毒,封存與否都是小到不能再小的事情,這跟其他違法記錄封存截然不同。
在開頭強調,小鎮僅作為個人談談對新修訂法條的看法,不代表任何組織,只有這樣,小鎮才能說一些目前只是探索研究的話,但小鎮說的每一句都是有依據的、成真的概率很大。當前普法難點之一就是官方說話要負責任,在解讀時受到很多限制,對還沒有最終決定的事情,哪怕可能性再大,也不能公開表態,這就導致解讀處處受限。
比如第136條“封存”,其實在小鎮看來,封存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要根據具體違法事項逐步探索,一開始肯定要采取試點,選擇一個或若干個數量可控、社會危害性低、主觀惡性不大且封存后公眾普遍支持的進行全國范圍試點。
比如只是處警告或罰款的違法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中“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后續三節都可能會先暫緩,等待先期試點再探索推行,也就是“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妨礙社會管理”,涉毒的第83條到第86條就屬于“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通過試點獲取足夠的數據樣本,探索封存全面實施后如何處理不同地區差異問題,從而保證公平性,然后再謹慎推廣實行,這也是中國政策立法相關探索的基本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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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確定的只是大方向和大原則,在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實施后,要通過全國范圍的實踐探索,最終總結為配套的封存實施細則或辦法,這個細則或辦法,才是最終執行的“封存”標準。
小鎮之所以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違法記錄封存,會先從擾亂社會秩序開始,也是從嚴重程度較輕的開始。
中國法律體系,特別注重“行刑銜接”,也就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銜接。所以,理解治安處罰封存,要先從輕微犯罪封存入手,更何況,之所以擴大封存的范圍,就是因為去年確定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那么國家目前如何構思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呢?
注意,罪名本身還具備規范評價功能,指的是通過法律對特定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起到引導社會行為準則的目的,正因此,一些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罪名,目前普遍認為不應該納入封存范圍,哪怕刑罰較輕。
這不是小鎮拍腦袋說的,而是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2025年針對“輕微犯罪封存制度建設”的調研報告,承擔這一調研任務的是第六調研組,這份報告刊載于《中國應用法學》期刊2025年第5期,題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調研報告》。
與其看什么專家教授律師乃至種種自媒體的想法,不如好好讀讀真正權威官方的研究報告,這才是真實有效的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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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報告直接回應了“輕微犯罪”界定、輕微犯罪記錄封存適用范圍的限制、輕微犯罪記錄的封存內容以及啟動程序、封存解除等五大具體問題。目前網絡上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封存相關的顧慮,全部都涉及了。
在“輕微犯罪記錄封存適用范圍的限制”這一部分,調研報告提到,普遍認為應該將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記錄封存之外,不管這些罪名實際受到的刑罰有多輕,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侵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職務犯罪以及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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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普遍認為,輕微罪記錄封存僅限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而且還對初犯是否納入封存,也提出了限制,比如是否取得被害方諒解、積極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等。
最終最高法調研組總結認為:封存犯罪記錄不能完全切斷前科與后續犯罪的關聯,要防止犯罪人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逃避法律制裁,背離制度初衷。
還提出了傾向性意見: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適用于初犯,并限制適用于特定的罪名,至于具體排除哪些罪名、是否對初犯再作附加條件限制等,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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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僅從這份報告而言,“毒品犯罪”極大概率不會包括在輕微罪記錄封存范圍內。
再次提醒,違法犯罪中特別注重的“行刑銜接”,核心就是對接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避免留下空白。
而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與上述六大項犯罪存在“行刑銜接”的,只有三個,也就是對應性侵犯犯罪的第52條猥褻相關、對應職務犯罪的第139條人民警察辦案相關,反而是與毒品犯罪銜接的條文特別多,從第83條到第86條,這也是毒品類違法犯罪的特殊性。其他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只要認定起步就是犯罪。
正因此,一些具備規范評價功能的治安違法,小鎮認為極大概率不會在一開始試點的范圍內,甚至從頭到尾都不會被納入封存,尤其是毒品相關類違法。
可能有讀者奇怪:既然最高法調研組都給出了傾向性意見,那干脆公開解讀說違法記錄封存會把毒品相關違法排除掉不就行了?
不行的,雖然已經普遍認為應該排除掉,但畢竟還沒有變為最終的法律條文,那就不能公開這么說,這也是政策解讀的一大難點,只有在不與任何組織相關聯,僅僅代表個人的時候,才方便說這些話。
而小鎮個人認為,違法記錄封存大概率會排除涉毒違法,也是因為涉毒違法記錄封存難以操作。
因為針對涉毒違法比如吸毒的,哪怕不構成犯罪,只是行政處罰,結束行政拘留之后,接下來才是更加漫長、更加嚴重的糾正或者說懲罰也行。那就是吸毒人員動態管控體系,以及社區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
再次強調,中國有一整套完整的涉毒法律管理體系,治安管理處罰法僅僅是最低、最基本的一層,主要內容由《禁毒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規明確,形成了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并行的綜合體系,所謂自愿也并不是不受監管。
比如社區戒毒期限長達三年,要定期完成22次尿檢,違反協議將轉為強制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由《禁毒法》詳細規定,第47條明確“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而且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如果經診斷評估,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最長可以延長一年,而且解除后,還要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有些話官方不好明說,但是注意強制隔離戒毒有專門的規定《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
從實際管理上講,強制隔離戒毒大致對標有期徒刑,而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基本對標緩刑。但在法律上,這都是行政處罰,而不是刑事處罰。
這就是小鎮說的涉毒違法實際“上調一級”。
在這種情況下,對涉毒違法進行封存,技術難度很大。
按照目前普遍意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以刑事程序終結為節點,采取“自動封存”模式。
這在最高法《調研報告》中已經給出了明確的傾向性意見。
在“(四)關于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的啟動程序”部分提到,調研組傾向于采取“自動封存”模式,也就是犯罪行為人接受完刑事處罰后,自動執行,而不設置考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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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有三:一是“自動封存”模式可以減少管理成本、便于操作,如果刑罰結束后還要設置考察期,需要配置更多司法資源;二是輕微犯罪人員社會危害性本就較低,執行刑罰已經具備實現校正功能,如果設置考察期,長短都不合適;三是如果對是否符合封存條件進行“二次審查”,還可能衍生廉政風險。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所提到的所有違法行為中,涉毒違法最特殊。按照現行體系,其他違法行為,在接受行政處罰之后,比如行政拘留期滿,所有的懲罰就結束了,那么自然可以“自動封存”,畢竟連輕微犯罪都要考慮司法資源配置的問題,何況數量更加龐大的治安違法?
但涉毒違法,后續還有一整套懲罰流程。比如針對吸毒者上面提到的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等,按照懲罰的實質,基本對標刑事懲罰了,這顯然跟其他治安違法難以對接。
關鍵,就連輕微違法記錄封存,最高法調研組都反復強調要特別注意人民的接受度,比如在適用范圍限制上,就提到“例如,沒有履行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罪犯,即便系輕微犯罪和初犯,如果對其使用犯罪記錄封存,是否會對受害者產生二次傷害,且激化矛盾,似還有必要進一步做好社會評估”。
小鎮注意到這次圍繞封存出現的大討論,對幾位長期呼吁違法犯罪記錄消滅的專家律師意見特別大。
小鎮對這些人也意見很大,這幫人言必稱西方、國際,動不動就說對標進步,眼里只看到了違法犯罪者的人權,卻沒有關注到被害者的人權,沒有關注到全民利益。
但中國的相關部門,并不被這些眼里只有西方的人裹挾,是有自己的主張的。
這幾個專家,有的在論文里說什么封存是消滅的開始,希望最終通往記錄消滅。這就純粹胡說八道。
因為,違法犯罪記錄封存和消滅是兩條截然不同的道路,自從國家選擇封存,就意味著不會走上消滅。
封存本質就是中國的特色創新,而消滅是西方式道路,中國怎么可能照抄西方呢?
想想看,在中國特別重視一個人的檔案完整性,任何違法犯罪都要寫入檔案,如果要搞違法犯罪消滅,那么是不是還要大改檔案管理體系?而從保護相關人隱私、避免附隨后果帶來的持續傷害,做好封存就夠了,相關部門照樣可以依法查詢,又何必消滅呢?
所以,根本不用擔心有吸毒記錄的能夠進入公務員隊伍,檔案審核就過不去。很多特殊職業,也都對吸毒人員進行了限制,允許相關單位查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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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調研組也表達了非常明確的意見。
在“推動建立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工作建議”部分。
調研組認為考慮到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事關重大,需要采取先行先試,在此基礎上,總結實踐經驗,推動立法完善,優先考慮案件量大、社會影響面廣的個罪先行試點,還特別點名“危險駕駛罪”,還給出了兩個理由:
一是案件數量足夠龐大,2024年占全部刑事一審案件收案量的22.96%,具備試點的普遍性;二是社會危害性小、行為人主觀惡性不大,而且社會影響大、公眾反映強烈,對危險駕駛罪適用記錄封存,符合人民群眾的普遍預期,社會安全隱患可控。
此外還特別強調要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息管理平臺,既然要“自動封存”,那就要建立“一案一碼”的動態管理系統,對每一條封存狀態、封存時間、操作人員、解封原因等等進行全程可視化、可追溯的監管,有了這套系統,以后相關單位部門依法查詢就更容易了,只有依法獲得授權的才能穿透封存屏障,還要留痕備查,其他一切非法途徑,都無法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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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搞這樣一套復雜系統,怎么可能再搞什么記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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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用最簡單的描述總結第83條到86條的調整,目前反映最強烈的是質疑為什么持有毒品以及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竟然是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而不是犯罪,認為這是放松了禁毒。
這種理解大錯特錯,包括一些禁毒相關工作人員,也產生了不理解。這就是小鎮本文一再強調的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特別注重“行刑銜接”。
需要注意,此前雖然有些涉毒行為只在刑法中規定,比如“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但并不意味著寫進刑法就一定會判刑,因為《刑法》第13條還強調“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那么問題就出現了,在實踐中,雖然《刑法》第353條規定了“強迫他人吸毒罪”,但是現實中存在各種情況,雖然強迫成立,但夠不上刑罰的標準,怎么辦?
比如說毒頭強迫下屬毒蟲,要求毒蟲再強迫他人吸毒,這個毒蟲顯然構成“強迫他人吸毒”的脅從犯,但這個毒蟲是被逼的,從刑法角度不能對一個被逼的受害者過于苛責,這種情況下就屬于《刑法》第13條強調的“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而在本次《治安處罰管理法》修訂前,也就是2012年版本的第73條,只規定“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沒有“強迫”,那么就出現了立法銜接空白。
問題來了,像前面提到的被毒頭強迫的毒蟲,作為強迫他人吸毒的脅從犯,不認為是犯罪,構不成刑事處罰,但能完全不處罰嗎?顯然不能,因為脅從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現在新修訂后,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5條增加了“強迫”,那就有法可依了,不構成刑罰的,那就按照第85條處理。
因此,這種改動,實際上提高了對涉毒違法的打擊力度,而不是僅從字面上看,好像把“強迫”寫進治安處罰就是放松了。
而且,還有一個好處,那就是當《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了“強迫”的條文,那也方便處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銜接,可以先把所有涉及強迫的,不管責任大小,一律處以行政拘留,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再轉到《刑法》處置。
其他條款也是類似情況。比如第83條針對非法種植、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儲存、使用等,都增加了“少量”二字,也是為了銜接《刑法》;第84條繼承2012年版第72條,處罰力度加大,并額外增加“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是為了填補一項空白,這一條過去是沒有了,只是隨著美國這些年濫用藥物,在國內也出現了類似情況,所以專門規定這也是違法行為。
至于第86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的”,這一條已經執行十幾年了,就沒變過,結果有些人可能是不知道也可能是故意的,開始說這是新增的,要放開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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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如下:
1、違法犯罪記錄封存不是消滅,這是兩條截然不同的道路,自從國家選擇記錄封存,就意味著記錄消滅這條路已經堵死了,很簡單的道理,要建立封存制度,需要做非常多的配套工作,比如修改龐大的附隨后果法律條文,還要建立專門的封存系統,怎么可能推翻?
2、封存與涉毒管理懲戒并不相關,由于違法記錄封存主要受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影響,既然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傾向于將毒品犯罪排除掉,那么違法記錄封存大概率也如此,因為僅從技術角度,吸毒人員結束行政處罰才只是剛開始,后續還要經歷漫長的戒毒管控。
3、違法犯罪記錄封存,國家跟某些陷入西方思維的專家律師不一樣,特別強調適應中國國情,強調保護受害者和全民利益,所以只要全民反對的,國家一定會極其慎重考慮。
4、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改,不僅沒有放松禁毒,反而填補了涉毒的大量空白,加強了禁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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