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毛某、時某詐騙案評析
審理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浙03刑終字1913號
入庫編號:2024-05-1-222-004
關鍵詞:詐騙罪 偽造簽名 勞動碰瓷 定性
裁判要旨:“勞動碰瓷”案件中,被告人在主觀上以非法占有二倍工資為目的,在客觀上以提起民事訴訟等手段,通過欺騙仲裁委、法院而間接地占有公私財物,系三角詐騙,應以詐騙罪判處。同時符合虛假訴訟構成要件時,屬于想象競合犯,依法擇一重罪判處。
一、 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 基本事實
被告人毛某與時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7月,二人先后入職亨某公司。在公司提供勞動合同要求簽署時,二人未當場簽字,而是事后在合同上偽造非本人筆跡的簽名后交回。同年9月離職后,二人以亨某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資。仲裁機構基于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勞動合同(原件)等情由,裁決支持其請求。毛某、時某據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于2016年4月實際取得賠償款共計17,192元。此后,二人又以相同手法入職圣某公司并再次提起同類仲裁請求,因案發而未得逞。
公訴機關以詐騙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認定二人行為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責令退賠違法所得。二審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 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被告人通過偽造勞動合同簽名,繼而利用勞動仲裁程序獲取二倍工資賠償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具體可分解為以下三個層次:
- 行為定性之爭:該行為屬于不道德的訴訟投機,還是符合刑法中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其關鍵在于,欺騙仲裁機構并使之作出錯誤裁決,進而獲取財產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詐騙”。
- 因果關系之辯:亨某公司的財產損失,直接原因是其在仲裁程序中未能及時提供勞動合同原件。這一介入因素是否能夠阻斷被告人偽造簽名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
- 共同犯罪之辨:被告人毛某與時某作為夫妻,在不同公司分別實施類似行為,能否認定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構成共同犯罪?
二、 法律分析:三角詐騙理論的適用與構成要件展開
本案的裁判要旨明確指出,該行為系“三角詐騙”,并以詐騙罪論處。這一認定具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并對傳統詐騙罪構成要件的理解進行了符合時代需求的拓展。
(一) 三角詐騙的基本法理與本案的適配性
傳統詐騙罪(二者間詐騙)模型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 → 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 → 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 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而“三角詐騙”則指,受騙人(財產處分人)與被害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
在本案中,受騙并作出具有財產處分效果裁決的是勞動仲裁委員會(及后續的執行法院),而財產受損的直接主體是用人單位亨某公司、圣某公司。這完全符合三角詐騙的結構特征。仲裁機構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依據法律授權對勞動爭議行使裁判權,其裁決能夠直接產生創設、變更、消滅財產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本質上就是一種財產處分行為。被告人通過偽造簽名這一積極作為,以及隱瞞真相這一消極不作為,向仲裁機構虛構了“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締約義務”的事實,致使仲裁機構陷入認識錯誤,并基于該錯誤作出了責令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裁決。這一裁決通過國家強制力得以執行,最終使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得以實現。因此,將此類行為納入詐騙罪規制范疇,并無理論障礙。
(二) 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具體符合性分析
- 非法占有目的:二被告人入職短期后即離職,并立即啟動仲裁程序;先后對多家用人單位采用完全相同的作案手法;其獲取二倍工資賠償并非基于真實的締約期待落空或勞動權益受損,而是精心設計的牟利套路。這一系列行為模式足以推定其主觀上具有明確的、直接故意的非法占有目的。
- 欺詐行為:欺詐行為表現為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被告人偽造簽名,是主動制造“合同未簽訂”假象的虛構事實行為;在仲裁過程中,其隱瞞了自己故意不簽真名、上交假合同的關鍵事實,是隱瞞真相行為。二者共同構成了完整的欺詐手段。
- 錯誤認識與財產處分:勞動仲裁機構基于當事人(被告人)的申請和提交的證據(通常僅為證明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據),在用人單位未能提供有效反證(真實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推定用人單位違法并裁決其承擔責任。這個推定過程,正是基于被告人制造的“事實”而產生的錯誤認識。仲裁裁決及后續的法院強制執行,正是基于此錯誤認識所作的、導致被害人財產減損的法律處分行為。
- 財產損失與因果關系
- 財產損失的確定性:用人單位被迫支付本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財產所有權發生了不應有的轉移,財產損失客觀存在。
- 因果關系的法律性:辯護意見認為損失系用人單位自身“未及時提供合同”所致。然而,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判斷重在考察行為是否“創設了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并最終實現于結果中。本案中,被告人偽造簽名的行為,正是創設了“使仲裁機構錯誤裁決”及“即使用人單位提供合同也可能因非本人簽名而敗訴”的雙重風險。用人單位在仲裁中的程序瑕疵,只是被告人所創設的風險得以現實化的一個條件,而非中斷因果關系的異常介入因素。換言之,沒有被告人的偽造行為,后續的一切仲裁、執行程序均無從談起。因此,被告人的欺詐行為與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
- 共同犯罪的認定:毛某與時某系夫妻,具備緊密溝通、共謀的客觀條件。二人先后進入相同單位,采用完全相同的作案手法,在相近時間段內針對相同對象(用人單位)提起相同案由的仲裁,行為步調高度一致,彼此配合、相互強化。這足以證明二人主觀上存在“心照不宣”的犯意聯絡,客觀上實施了協同一致的犯罪行為,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三) 與虛假訴訟罪的界分與競合
本案裁判要旨亦指出,該行為“同時符合虛假訴訟構成要件時,屬于想象競合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被告人捏造“未簽勞動合同”事實提起仲裁(勞動仲裁在廣義上可被視為準司法程序),完全可能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此時,一行為同時觸犯詐騙罪與虛假訴訟罪,形成想象競合關系。根據“從一重罪處斷”原則,通常詐騙罪(尤其是達到數額較大以上)的法定刑重于虛假訴訟罪的基本刑,故以詐騙罪論處在法律適用上更為妥當。這一定性,精準評價了行為既侵犯財產權又妨害司法秩序的雙重危害本質。
三、 總結:辯護思路反思與裁判要旨啟示
(一) 辯護思路的局限性與突破
本案被告方的主要辯護策略,是緊扣傳統詐騙的“二者間”模型,主張“不存在被害單位自愿交付財物”,試圖否定詐騙罪的成立。這一思路在形式邏輯上看似成立,但未能適應詐騙犯罪形態的復雜化發展。控方及法院的成功之處在于,跳出了傳統的框架,援引并運用了刑法學界和實務界已形成共識的“三角詐騙”理論,有力地論證了通過欺騙具有財產處分權限的第三方機構(如法院、仲裁委)非法獲取財物行為的可罰性。這提示刑事辯護與司法裁判,在面對新型、復雜的財產犯罪形態時,必須深入理解刑法理論的發展,不能機械套用構成要件。
(二) 裁判要旨的啟示與意義
本案的裁判要旨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指導意義:
- 明晰了“勞動碰瓷”的刑事違法邊界:將具備非法占有目的、通過系統性欺詐手段濫用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牟利的行為明確認定為犯罪,有效劃清了“正當維權”與“刑事詐騙”的界限,對意圖通過“職業碰瓷”獲利的潛在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威懾。
- 確認了“三角詐騙”在訴訟詐騙場景下的適用: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通過欺騙法院、仲裁機構等非法獲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案件提供了明確的定罪思路和法理依據,統一了裁判尺度。
- 揭示了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原則:對于形式上具備民事糾紛外觀,但實質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核心事實的行為,刑法應予以介入。民事程序中的敗訴方過錯(如舉證不力),并不必然阻卻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成立。
- 提供了想象競合犯的處斷范例:明確了此類行為在同時觸犯詐騙罪與虛假訴訟罪時的法律適用規則,即擇一重罪處罰,完善了對此類復合型危害行為的評價體系。
綜上,本案通過對“三角詐騙”理論的嫻熟運用,成功地將嚴重背離誠信原則、濫用法律程序的“勞動碰瓷”行為納入刑法規制,不僅實現了個案公正,也為維護訴訟秩序、仲裁權威和市場經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提供了堅實的刑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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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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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元
乾成北京 合伙人/律師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積累了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包括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吸、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師主攻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領域。憑借法官的從業經歷和外語特長,李律師在外國客戶的國內刑事業務方面有較大優勢。獲評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務品牌指南(2024):爭議解決領域》精品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辯護與控告涉外刑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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