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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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最高院:當事人一審后未上訴直接申請再審的,法院會受理嗎?》一文中寫到,當事人未經上訴直接申請再審,通常會被駁回。
那么,如果當事人上訴但被按撤回上訴處理后申請再審的,法院會審查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賈某訴鮑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明確:
對當事人系因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等未上訴具有一定合理事由,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予以審查,不應僅以當事人未依法上訴為由,不予審查處理。
法院認為:
賈某系以鮑某、某房地產公司出具“房票”對有關債務擔保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在法律性質上,賈某主張的鮑某、某房地產公司出具“房票”行為,為以房屋買賣作為有關債務的擔保。綜合本案事實及有關規定,本案一審、二審判決存在以下兩方面問題:
1.基本事實不清。
依據民法原理,擔保合同為從合同,具有附屬性,附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合同的變更、消滅而變更、消滅。
本案賈某主張鮑某、某房地產公司承擔擔保責任,需首先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合同關系是否存在。綜合本案證據、調查及庭審筆錄,本案借款時各方并未簽訂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
一審庭審時關某曾出庭作證,各方均認可其為案涉借款債務人。但根據一審卷宗中,公安機關出具的收條以及一審辦案人員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所作調查筆錄記載,關某所欠于某的借款為100萬元,業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上繳財政。
故一審、二審法院在案涉借款的借款合同關系不明、尚欠借款數額不清的情形下,即認定“賈某通過于某把現金178萬元借給關某,鮑某用某房地產公司時代新居項目部在建樓房四套作擔保,可確認賈某與鮑某、某房地產公司存在事實上的擔保關系”,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
2.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除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外,其他擔保合同,債權人、擔保人對主債權欠款金額、擔保責任方式等存在爭議,債權人通過訴訟實現債權時,主債務人為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賈某提起本案訴訟主張鮑某、某房地產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一審并未依法追加主債務人關某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屬程序違法。
此外,對當事人一審判后未依法上訴而申請再審的,法律、司法解釋并未規定不應予以受理。對鮑某的再審申請,應充分考慮鮑某提出上訴,系因無力繳納訴訟費用而被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的實際情況。對原判存在的原則性錯誤,應依法在再審審查中予以處理,不應僅以當事人未依法上訴為由,不予審查處理。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上訴按撤回上訴處理后申請再審的,法院對針對生效一審判決的申請應予審查,這是程序性質與權利救濟的雙重要求。建議當事人明確再審訴求指向,針對一審判決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再審事由,同時把握法定時限與程序銜接;復雜場景下可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訴求錯誤或證據不足導致再審申請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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