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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6年7月26日,王女士與李鵬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王女士購買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一號房屋。該房屋系拆遷安置房,當時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登記權利人為李鵬之父李建國。
因李建國已于2014年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周梅(李鵬之母)及兒子李鵬作為法定監護人,共同處置該房產。簽約當日,周梅及李鵬之妻吳芳分別簽署《親屬同意出售聲明》,明確同意出售一號房屋,并放棄相關權利。
王女士及其丈夫于2016年6月至7月間,分四筆向李鵬支付購房款共計205萬元,李鵬出具全額收條。2017年,王女士辦理入住手續,對房屋進行裝修,并由其父母實際居住至今,期間物業費、供暖費、水電燃氣等均由王女士方繳納。
2020年9月,一號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登記在李建國名下。李鵬隨即將房產證交予王女士。此后,王女士多次要求辦理過戶,李鵬口頭同意但始終未配合。
2021年10月,李建國去世,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周梅、兒子李鵬、女兒李婷。三人未就房屋繼承辦理析產,亦未協助王女士完成過戶。
王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周梅、李鵬、李婷三人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三被告均未到庭答辯。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周梅、李鵬、李婷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王女士將一號房屋過戶登記至王女士名下。
法院說理
1. 監護人有權代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李建國于2014年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周梅、兒子李鵬依法為其監護人。二人在保障被監護人利益前提下,出售其名下房產用于醫療等合理用途,符合《民法通則》第十八條關于監護職責的規定。
2. 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周梅簽署《同意出售聲明》,構成對李鵬代理行為的追認;王女士已全額支付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多年,交易真實、履行完整。
3. 繼承人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李建國去世后,其繼承人依法承繼其債權債務。案涉房屋雖登記在李建國名下,但已通過有效合同出售給王女士,繼承人不得以“未繼承”“不知情”等理由拒絕履行過戶義務。
4. 房屋已具備過戶條件:
不動產權證已于2020年核發,且由買受人持有,無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過戶障礙已消除。
律師提示
1. 監護人出售被監護人房產需謹慎合規:
必須基于“為被監護人利益”原則(如治病、養老),并盡可能取得其他近親屬書面同意,避免日后被質疑惡意處分。
2. 購買未辦證拆遷房務必保留完整證據鏈:
包括付款憑證(銀行流水優于現金)、收條、入住證明、費用繳納記錄、產權人或監護人同意文件等。本案勝訴關鍵在于205萬元付款有清晰轉賬記錄+多年實際占有+家屬書面確認。
3. 房產證下發后應立即主張過戶:
即使賣方口頭承諾,也應書面催告并留存記錄。拖延可能導致繼承、債務、離婚等新風險介入。
4. 原產權人死亡不影響合同效力:
買受人可直接起訴全體繼承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通常支持“物權期待權”,尤其在買方已付全款、實際占有、無過錯的情形下。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拆遷安置房交易周期長、主體復雜(常涉及家庭成員、監護、繼承),建議在簽約前核查:
房屋是否可上市交易;
出售人是否有完全處分權;
是否存在共有權人或限制情形。
必要時,可約定“違約即按高額借款賠償”條款(如本案300萬+20%年息),以震懾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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