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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3年4月13日,王建國與李鵬通過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建國購買李鵬名下的一號房屋,總價160萬元。該房屋系李鵬因拆遷取得的定向安置房,產權性質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但雙方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知曉此情況。
簽約當日,王建國支付首付款95萬元。此后,李鵬因資金困難向王建國借款6萬元(分兩筆轉賬,均有借條)。2023年11月,李鵬在微信中提出將該6萬元“頂房款”,王建國同意,故其累計已付購房款101萬元。
根據開發商甲公司通知,一號房屋于2024年6月26日至30日集中辦理入住。按合同約定,李鵬應在2024年6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王建國。但李鵬直至2024年9月4日才完成房屋交接。
王建國遂起訴,請求:
1. 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2. 判令李鵬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以101萬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自2024年7月1日至9月3日,共64天,計32,320元)。
李鵬未出庭,但庭前表示“當時頭腦混亂”“房子沒房本不該賣”,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王建國當庭撤回繼續履行請求,僅主張違約金。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確認王建國與李鵬于2023年4月1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二、李鵬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王建國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32,320元。
法院說理
1. 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雖一號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但屬拆遷安置房,權屬清晰,且雙方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知曉交易風險,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2. 6萬元借款可沖抵購房款:李鵬主動提議將借款轉為房款,王建國接受,且后續交接文件及收據均確認總付款含該6萬元,視為雙方對付款方式的合意變更。
3. 逾期交房事實清楚:開發商已于2024年6月30日前具備交房條件,李鵬本可按時收房并轉交,卻遲至9月4日才交付,構成違約。
4. 違約金標準合理:合同約定“逾期交房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該標準未超過法定上限,且王建國僅主張64天,金額32,320元計算準確,予以支持。
5. 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李鵬經合法傳喚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不影響責任認定。
律師提示
1. 回遷房/安置房可買賣,但需謹慎:即使未辦房本,只要權屬明確、非禁止交易類型(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通常有效。關鍵在于雙方是否知情并自愿。
2. “無房本”不是毀約借口:賣家事后以“不懂政策”“情緒不穩定”等理由反悔,法院一般不予采納,除非能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
3. 借款轉房款需雙方確認:建議通過書面補充協議或收據明確“借款轉為購房款”,避免爭議。本案中微信記錄+后續收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4. 違約金條款要寫清楚:日萬分之五(年化約18%)在司法實踐中常被支持,尤其用于補償買方資金占用和租房損失。
5. 保留所有溝通記錄:微信聊天、短信、通話錄音等,在對方失聯或否認事實時,可成為鎖定違約時間、金額的關鍵證據。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購買回遷安置房,務必做到“三查三留”——查拆遷協議、查安置房分配文件、查開發商交房計劃;留合同、留付款憑證、留溝通記錄。即使暫不能過戶,也可通過占有+合同+付款事實,主張物權期待權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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