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強奸不能一律判死刑?
為啥強奸不能一律判死刑?核心就一個——怕害了受害者,還搞亂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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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啊,要是規定強奸就必死,強奸犯干完壞事第一反應絕對是殺人滅口、毀尸滅跡。反正都是死,殺了人說不定能逃掉,不殺的話受害者肯定會報警,自己跑不了。到時候,本來只是強奸案,全得變成強奸加殺人案,受害者連活下來的機會都沒有。
這還不是最糟的。真這么定了,會冒出一堆亡命之徒。他們想,反正犯了強奸就是死,不如干脆多干點壞事,拐賣兒童、販賣器官、殺人放火全來一遍,反正都是一死,多撈點“好處”再說。到時候社會得亂成什么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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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拐賣兒童不判死刑、行人闖紅燈被撞不全怪司機是一個道理。拐賣兒童要是一律死刑,人販子被發現時,肯定會殺了孩子滅口,孩子更沒活路;要是行人闖紅燈被撞,司機一點責任都沒有,估計有些司機看到闖紅燈的,連剎車都懶得踩——這就是人性,趨利避害,怎么安全、怎么劃算就怎么來。
隋朝就有過教訓,當初規定偷東西一律死刑,小偷是沒了,但暴力犯罪暴增,還冒出一堆反賊,直接加速了王朝滅亡。你說這夸張嗎?一點都不。
那有人說,不能判死刑,物理閹割總行吧?也不行。對強奸犯來說,閹割比死還難受——他們本來心理就扭曲,真被閹割了,出獄后肯定瘋狂報復社會,到時候受害的人只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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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個現實問題,就是怕出現冤假錯案。死刑是不可逆的,一旦殺錯了就沒法挽回。強奸案有時候取證很難,可能只有雙方口供,萬一有人誣告陷害,或者證據出了問題,把無辜的人判了死刑,后果不堪設想。之前就有過類似案件,有人被誣告強奸,關押多年后才通過新證據洗清冤屈。如果一律判死刑,這些被冤枉的人就再也沒有翻案的機會了。
另外,法律不只是為了懲罰,還想著改造。有些強奸犯主觀惡性不算極大,經過監獄里的教育、心理矯治,有可能認識到錯誤,出獄后重新做人。要是一棍子打死,直接判死刑,就徹底斷絕了他們改造的可能,也浪費了社會矯正的機會。
當然,這不是說強奸罪不嚴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只要是強奸,最低判3年有期徒刑;要是有輪奸、奸淫幼女、公共場所強奸等嚴重情節,照樣能判死刑。法律的初衷,是用最科學的方式打擊犯罪、保護被害人。與其追求“一律死刑”的痛快,不如通過合理的刑罰設置,既嚴懲惡行,又守住公平和安全的底線,這才是真正對每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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